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320號
TYDV,113,除,320,202410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楊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已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5月14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
,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
第558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票據喪失
」,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最高法
院75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75號准予公
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5月14日公告該裁
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16日(113年9月14日
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伶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桃園市私立瑞恩帝兒南竹幼兒園呂文彬 遠東商銀桃園大興分行 113年1月15日 7,500元 BW0000000 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