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孟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5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孟玄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古孟玄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 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前某時,將 其申設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上海銀行帳戶)、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京城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資料提供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 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並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 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古孟玄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供述。 ㈡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㈢上述上海銀行、京城銀行、元大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 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㈣告訴人黃晏琳匯款之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3張 、告訴人黃素珍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告訴 人陳澄芳匯款之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告訴人顧修 羽匯款之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告訴人 林冠宇匯款之上海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告訴人
蘇毅恩匯款之富邦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告訴人 劉泓邑匯款之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及國泰世 華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各1張。
三、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
㈠被告固坦承確有將上述上海銀行、京城銀行、元大銀行、中 國信託銀行帳戶及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他人,然仍否認有 何被訴犯行,辯稱:因其欲申辦貸款,信任對方說詞,故而 拍攝上開銀行、郵局帳戶存摺之封面傳送予對方,並依指示 將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寄出,惟嗣後並未取得貸款;又其先前 雖曾因交付帳戶予他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然先前係欲 從事家庭手工而交付帳戶,本次係因貸款而交付帳戶,兩者 並非相同,且其有特別跟對方確認並非詐騙,並無犯罪之故 意云云。
㈡惟被告前於109年間,曾因交付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該案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 ,本院改行簡易程序,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號判決就被告所 犯幫助洗錢罪刑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並給予附條件緩刑之宣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偵字第19864號起訴書、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號刑事簡易 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證。則被告先前既曾提供帳戶 予他人遭法院判處罪刑,其對於將帳戶資料寄交不相識之他 人可能涉及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顯較無此經驗之人具有更 強烈之認知。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問:上一件案 件開庭時,法官有無告知你無論任何理由都不得交付帳戶予 不認識之他人?)有的」、「(問:法官已經提醒過你了, 為何仍然這麼做?)我已經跟對方確認過了不是騙我的,也 因為我急需用錢,所以就沒有特別懷疑」、「(問:所以妳 有意識到對方是詐騙的可能?)是的」(本院卷第45至46頁 )。則被告既曾經前案承審法官提醒不得以任何理由提供帳 戶,其自身對於本案向其索取帳戶之人可能涉及詐欺亦有相 當程度之認知,自堪認被告已預見詐欺之贓款可能流入其帳 戶後遭人持其交付之金融卡提領,以致無從追索其去向。 ㈢又被告雖於審理中陳稱早年中風,記憶及判別能力均受影響 云云(本院卷第59至60頁)。然本院向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函調被告病歷資料並囑託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對 被告進行司法精神鑑定結果,認「古員(即被告)腦部中風 後,雖自覺功能似乎較中風前減退,而有『另一身體病況引 起的輕型認知障礙症』之可能,但因此症對功能之影響不大 ,古員智能正常、腦部功能性損害不明顯,且古員行為時至 鑑定間,無腦部實質損害的事件發生,故可以鑑定時之智能
狀態回推行為時之精神狀態,而可知古員為本案行為時,心 智商數及心智年齡皆屬於正常範圍,對於行為險之判斷相較 於同年齡心智正常之人有並無不同。古員行為時,辨識其行 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皆未受任何精神 障礙或心智缺陷之影響」,有該院113年6月21日嘉南司字第 1130005709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本院卷第105 至120頁)在卷可參,則被告智能狀況既屬正常,自無於意 識到對方向其索取帳戶可能係詐騙後,猶逕自依指示將提款 卡寄交之可能,由此益見被告係因經濟窘迫,乃不顧對方係 詐欺集團之可能,仍冒險一試,提供自身金融帳戶予他人使 用,其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為顯明。被 告空言否認犯行,不足採信。
四、論罪及刑之減輕: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較諸修正前同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其法定最高度刑由7年下修至5年,是 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至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查此 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則」性質,僅係就 「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 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自不 能變更本件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巷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 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被害人詐騙,乃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 洗錢罪間,具有行為之局部同一性,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處斷。
㈢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
五、量刑及沒收:
㈠審酌被告因自身經濟窘迫,竟罔顧金融秩序,提供自身金融
帳戶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之收取詐欺犯罪所得 並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所為使附表所示告訴人 遭受財產上損失非輕,且被告迄今仍否認犯行,毫無悔意, 亦未與附表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犯後 態度並非良好;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雖係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所指洗錢之財物,然依卷存事證,難認被告曾從中取得分文 ,若逕依上述規定諭知沒收,本院認為顯屬過苛,爰不予宣 告沒收,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黃晏琳 於112年8月10日向黃晏琳佯稱:有意購買其所販售之商品,惟需使用全家好賣+系統進行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0日19時48分許 4萬9985元 上開上海銀行帳戶 112年8月10日19時51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8月10日19時58分許 3萬6123元 2 黃素珍 於112年7月中旬向黃素珍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可獲利,並可立即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0日10時28分許 20萬元 上開京城銀行 112年8月10日10時37分許 25萬元 112年8月10日11時45分許 40萬元 3 陳澄芳 於112年6、7月間向陳澄芳佯稱:註冊買賣股票資金系統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1日10時36分許 35萬元 上開京城銀行 4 顧修羽 於112年8月10日向顧修羽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操作錯誤而溢刷金額,需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0日19時51分許 4萬9999元 上開郵局帳戶 112年8月10日19時53分許 4萬9989元 5 林冠宇 於112年8月8日向林冠宇佯稱:有意購買其所販售之商品,惟需使用全家好賣+系統進行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0日17時42分許 4萬9985元 上開元大銀行帳戶 112年8月10日17時45分許 4萬9986元 6 蘇毅恩 於112年8月10日向蘇毅恩佯稱:有意購買其所販售之商品,惟需使用全家好賣+系統進行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0日17時59分許 1萬4896元 上開元大銀行帳戶 7 劉泓邑 於112年8月10日向劉泓邑佯稱:有意購買其所販售之商品,惟無法在其設於統一超商賣貨便的商場進行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年8月10日16時12分許 9萬9987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112年8月10日16時22分許 2萬00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