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564號
TCDM,113,金訴,564,2024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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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常冠誼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39167號、第47773號、第51093號、第51145號、第52566號
、第53483號、第55129號、第55608號、第56875號、113年度偵
字第33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巳○○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巳○○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 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若將金融帳戶交與真實身分不詳之 他人,極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且該他人可藉此掩 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使其行為不易遭人追 查,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 2年5月19日某時,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暱稱「徐佳欣 」、通訊軟體Line暱稱「花花」之詐欺正犯(無證據證明係 未成年人,下在犯罪事實欄內均稱「花花」)之指示,將「 花花」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帳號,至銀行申請登 錄為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約定轉出帳號,隨後以通 訊軟體Line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及其所申辦 蝦皮賣場之帳號、密碼等資料,傳送予「花花」使用,而獲 取總計新臺幣(下同)1萬1500元之報酬(分4次跨行轉入巳○○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花花」取得本案 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施詐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分別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 指示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交付時間、交付方式,將受騙金 額匯(轉)入本案帳戶,該等款項隨即轉出至本案帳戶之約定 轉出帳號,詐欺正犯即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而將詐欺贓



款置於實質控制之下,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及 所在。嗣辰○○寅○○、庚○○、己○○、午○○、辛○○、戊○○、酉 ○○、壬○○、丑○○、癸○○、卯○○子○○申○○、丁○○、未○○、 乙○○、丙○○等人察覺受騙而分別報警處理後,為警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辰○○、庚○○、寅○○午○○、辛○○、戊○○、壬○○、丑○○、 癸○○、子○○申○○、丁○○、未○○、乙○○、丙○○分別訴由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苗栗 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及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 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辰○○寅○○、庚○○、午○○、辛○○、戊○○、壬○○、丑○○、癸○○、卯○○子○○、曾照見、丁○○、未○○、乙○○、丙○○,被害人己○○、酉○○於警詢中指證歷歷,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13年7月12日合金東沙鹿字第1130002007號函暨檢附被告之約定帳號及交易明細、被告巳○○與messenger暱稱「徐佳欣」、通訊軟體LINE暱稱「cc」之對話紀錄、告訴人辰○○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暱稱「Adalyn」封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告訴人辰○○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4)Farfetch(網址:https://zhangkun.online/)之網站頁面翻拍照片、告訴人寅○○受詐欺之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庚○○受詐騙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轉帳紀錄彙整表、(3)通話紀錄、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Allen」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存摺交易明細、被害人己○○受詐欺之資料:(1)受詐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51145卷第89頁至第94頁)、(4)郵政存簿儲金簿、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5)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豐隆國際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6)詐欺集團成員暱稱「Ai Ai」之臉書個人主頁及被害人與其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午○○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與暱稱「王美秀」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3)與暱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4)轉帳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簿之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告訴人辛○○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商城專屬在線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內含交易明細內頁截圖】、告訴人戊○○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轉帳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款紀錄、(3)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如」、「商城專屬在線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主頁、(4)交易平台網址【https://www.zalora-shop.com.tw】、被害人酉○○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鼎邦金融-爭議處理部」之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3)元大銀行存款存摺封面、(4)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壬○○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合作金庫活期儲蓄存款存摺、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3)受詐騙之頁面【alibaba18.vip/index/user】、告訴人丑○○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轉帳紀錄、告訴人癸○○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2)轉帳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俊(臉書)」之對話紀錄、告訴人卯○○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告訴人子○○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轉帳交易明細、(3)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兆豐金融客服」之對話紀錄、告訴人申○○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丁○○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紀錄、未○○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乙○○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3)轉帳交易明細、匯款單、(4)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告訴人丙○○受詐欺之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詐欺網頁之頁面翻拍照片、(3)匯款申請書等在卷可證,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 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 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 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 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 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 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故除 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 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 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 ,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



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 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 比較適用之範圍。又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 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項規定係105 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理由係以「洗錢犯 罪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 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重大不法行為更重之 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 第三條第六項增訂第三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 超過重大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是該項規定之性質, 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以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者為例,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 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 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而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 否比較適用之範圍。再者,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於112年6 月14日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 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 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則 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 項前段「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歷次修正 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 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 對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歷2次修法:①被告行為時之洗錢 防制法(107年11月2日修正,同年11月7日公布施行版本, 下稱舊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 罰金;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 之刑。」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②洗錢防制法嗣又於112年5月19日 修正,同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下稱中間時法),且於當日 生效,中間時法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與舊 法相同,然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③洗錢防制法嗣又於1 13年7月16日修正,並於同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下稱新法) ,新法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億元 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 金。」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其刑。」
 3.是就處斷刑部分,因舊法與中間時法之第14條第1項、第3項 規定均屬相同,而被告本案所犯特定犯罪係普通詐欺罪,其 適用舊法、中間時法時處斷刑上限均係5年。就減刑規定部 分,若適用舊法,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可減輕其刑;若適 用中間時法,需於偵查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 ;若適用新法,需於偵查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始得減輕其刑,而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罪, 因此僅在適用舊法時可以減刑。
 4.據上,依舊法論處時,因得減刑,本案處斷刑之範圍係有期 徒刑1月以上2年6月以下;依中間時法論處時,因無從減刑 ,本案處斷刑之範圍係有期徒刑2月以上6年以下;依新法論 處時,亦無從減刑,本案處斷刑之範圍係有期徒刑6月以上5 年以下,經比較結果,以舊法較為有利被告,是本案應適用 舊法,即107年11月2日修正,同年11月7日公布施行版本之 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二)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依詐欺 正犯「花花」指示綁定約定帳戶,並將帳戶資料以及蝦皮帳 號資料交給詐欺正犯,使詐欺正犯取得該等銀行帳戶資料後 ,得利用作為詐欺贓款轉匯之人頭帳戶,並成功轉帳詐欺贓 款,使該等款項去向不明形成金流斷點,是被告固未直接實 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構成要件行為,然 其所為確對犯罪正犯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 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然被告之行為尚不能 與逕向告訴人、被害人等等施以詐欺、轉帳贓款之洗錢行為 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 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 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資以助力,自應論 以幫助犯。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四)被告以1個行為將銀行帳戶資料、蝦皮帳戶資料同時提供予 詐欺正犯,用以詐取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物,係以客觀上 之1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之 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上開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正 犯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 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五)減刑
1.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理程序時承認犯行,應依前述 舊法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既有2減 輕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使詐欺犯罪難以追 查,助長他人犯罪,更徒增告訴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影響 社會交易信用至鉅,並致告訴人等損失非微,所為殊值非難 ;復審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 ,且有按時給付賠償等情;並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以及其 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狀況等 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因提供帳戶資料而取 得1萬1,500元之報酬,此係其犯罪所得;然被告與告訴人庚 ○○、癸○○、午○○達成調解,且經本院電詢上開告訴人給付情 形,被告迄今已給付1萬5,000元(告訴人癸○○部分)、2萬 元(告訴人午○○部分)、1萬6,000元(告訴人庚○○部分), 被告給付之賠償顯已超過其犯罪所得,應認其犯罪所得已經 合法發還被害人,是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二)又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另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 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欺而轉帳之款項為本案



洗錢財物,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然該等款項業經詐欺正犯 轉帳,且被告並非實際得款之人,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 ,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1
編號 約定轉帳帳號 1 000000000000 2 0000000000000 3 000000000000
附表2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施詐時間及方式 交付時間 交付方式 交付金額 (新臺幣) 1 辰○○ (告訴人) 112年5月11日18時30分許起,分別匿名「林妍嬌」、「Adalyn」,先後以交友軟體Pairs、通訊軟體Line,分飾角色向辰○○佯稱可在「Farfetch」網站註冊會員帳號並入資至指定帳戶後,即可參與投資獲利。 112年5月25日9時25分許 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2 寅○○ (告訴人) 112年2月底某日時起,匿名「張天明」先後以交友軟體SweetRing、通訊軟體Line,向寅○○佯稱為了提領博弈軟體內金錢,商請聯繫線上客服並依指示操作。 112年5月22日12時52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7萬元 3 庚○○ (告訴人) 112年3月初某日時起,分別匿名「Meer Salah」、「ALLEN」、自稱香港稅務局組長「陳曉軍」、自稱兆豐銀行人員「林建華」,先後以臉書、通訊軟體Line或致電,分飾角色向庚○○佯稱透過海關關係標售1半導體產業的商品,因資金不足,需商借款項,日後會委託兆豐銀行將資金匯回。 112年5月23日9時22分許(入帳時間同日10時27分許) 銀行臨櫃匯款 90萬元 4 己○○ (被害人) 112年5月4日前某日時起,分別匿名「Ai Ai」、「Tender」、「豐隆國際客服」,先後以臉書、通訊軟體Line,分飾角色向己○○佯以下載「豐隆國際」網站之連結,申請會員並入資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賺錢。 112年5月22日13時25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1萬元 112年5月23日9時13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8萬元 112年5月23日14時13分許 網路郵局轉帳 27萬3849元 5 午○○ (告訴人) 112年5月14日10時57分許起,分別匿名「王美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客服」,先後以臉書、通訊軟體Line,分飾角色向午○○佯稱可兼職賺錢,現有客戶以通訊軟體Line下單購買商品,須依通知將商品成本的部分,付款至指定帳戶,以獲取差價利益。 112年5月24日9時13分許 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112年5月24日9時44分許(入帳時間同日11時1分許) 銀行臨櫃匯款 4萬6000元 6 辛○○ (告訴人) 112年5月2日前某日時起,分別匿名「邱雅卉」、「商城專屬在線客服」,先後以交友軟體派愛族、通訊軟體Line,分飾角色向辛○○佯稱在「ZALORA」網站註冊會員帳號、傳送身分證件、開設網路商家並綁定銀行帳號,且入資至指定帳戶後,即可參與投資獲利。 112年5月22日13時53分許(入帳時間同日13時54分許) 銀行臨櫃匯款 13萬元 7 戊○○ (告訴人) 112年5月中旬某日時起,分別匿名「安加」、「商城專屬在線客服」,以通訊軟體Line,分飾角色向戊○○佯稱在「ZALORA」網站註冊會員帳號、傳送身分證件、開設網路商家並綁定銀行帳號,且入資至指定帳戶購買商品後,即可賺取商品買賣價差。 112年5月23日14時14分許(入帳時間同日14時32分許) 銀行臨櫃匯款 20萬元 8 酉○○ (被害人) 112年4月11日某時起,匿名「助理:雯雯」,以通訊軟體Line,向酉○○佯稱可在「Wealth Frontl ntl」網站註冊會員帳號,並入資至指定帳戶後,即可參與投資增資股票獲利。 112年5月24日10時7分許(入帳時間同日11時48分許) 銀行臨櫃匯款 70萬元 9 壬○○ (告訴人) 112年5月15日11時45分許前之某日時起,匿名「李慎德」,先後以通訊軟體微信、悠然自在或致電,向壬○○佯稱可在網址「https://alibaba18.vip/index/user」留下連絡資料,即可參與阿里巴巴集團另創立名為「螞蟻集團」的投資方案獲利。 112年5月25日14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34分許,逕予更正) 網路郵局轉帳 3萬元 112年5月25日14時57分許 網路郵局轉帳 3萬元 112年5月25日14時59分許 網路郵局轉帳 3萬元 10 丑○○ (告訴人) 112年5月20日某時起,分別匿名「林嘉樂」、「客服」,以不詳通訊軟體或Line,分飾角色向丑○○佯稱可在一新興店商平臺「PTT SHOP」網站註冊會員帳號,並入資至指定帳戶後,即可參與投資獲利。 112年5月25日9時17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112年5月25日9時18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4萬元 11 癸○○ (告訴人) 112年5月17日13時23分許前之某日時起,匿名「陳俊」先後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向癸○○佯稱其在香港證券公司上班,可投資1家間準備上市的公司股票,只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代為操作獲利。 112年5月22日13時3分許 網路郵局轉帳 3萬元 12 卯○○ (被害人) 112年5月23日14時12分許前之某日時起,以不詳匿名透過交友軟體Pairs、通訊軟體Line,向卯○○佯稱可在「ZALORA」網站註冊會員帳號,並入資至指定帳戶購買商品,即可賺取商品買賣價差。 112年5月23日14時12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2萬元 13 子○○ (告訴人) 112年1月31日某時起,匿名「陳宗明」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或通訊軟體Line,向子○○佯稱可在「MG」網站註冊會員帳號,並入資至指定帳戶後,即可跟單當沖股票獲利。 112年5月25日9時15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112年5月25日9時16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14 申○○ (告訴人) 112年3月27日11時59分許起,匿名「吳佩珊」傳送電話簡訊及分別以匿名「Cardiac」、創立群組名「A飆股奇蹟c班衝刺計畫」,透過通訊軟體Line,分飾角色向申○○佯稱下載名為「遠航」之APP,註冊會員帳號並入資至指定帳戶後,即可依指示進行借券與當沖操作獲利。 112年5月25日14時26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112年5月25日14時28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15 丁○○ (告訴人) 112年5月15日某時起,分別匿名「李玉琴」、「淘客客服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分飾角色向丁○○佯稱下載名為「云淘客」之投資網站APP,註冊會員帳號並入資至指定帳戶後,即可參與投資獲利。 112年5月22日10時45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3萬元 112年5月22日10時49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3萬元 16 未○○ (告訴人) 112年5月19日17時許起,以不詳匿名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未○○佯稱下載名為「ACENT」、「淘吉吉」之投資網站APP,註冊會員帳號並入資至指定帳戶後,即可參與股票投資獲利。 112年5月22日10時43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2萬6500元 112年5月22日10時45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2萬6500元 17 乙○○ (告訴人) 112年5月初某日時起,分別匿名「陳林琛」、「賴日昇」透過通訊軟體Line,分飾角色向乙○○佯稱下載名為「興盛國際」之博奕網站APP,註冊會員帳號並入資至指定帳戶後,即可參與投資獲利。 112年5月24日9時11分許 銀行臨櫃轉存 33萬元 18 丙○○ (告訴人) 112年5月5日某時許起,以不詳匿名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丙○○佯稱任職在獲利很好的齊魯製藥,可下載名為「齊魯製藥」之投資網站APP,註冊會員帳號並入資至指定帳戶後,即可參與股票投資獲利。 112年5月25日9時49分許 銀行臨櫃匯款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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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