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446號
TCDM,111,金訴,1446,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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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彬豪


黃宜庭




劉家豐



選任辯護人 賴其均律師
葉兆中律師
陳彥佐律師(民國113年1月16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136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5732、29511
、39591、24250、27324、24452、44847、31355、39556、51754
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9號、112年度偵字第13180、21639、2
4787、24174、22739、5542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壬○○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壬○○、戌○○未○○依其等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均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經犯罪者用以施用詐術及收取贓款,且犯罪者提領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使該



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下列行為:壬○○於民國110年5月初某日,將其名下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所示帳戶之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陸世偉使用;未○○則於000年0月間某時將其名下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於110年7月29日前某時將其名下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由戌○○使用;戌○○則於000年0月間,將其名下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小刀」之人,容任他人使用其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為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嗣不詳之詐欺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並旋即遭詐欺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壬○○、戌○○未○○(下稱被告3人)所犯者,非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 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3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就前揭 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被告3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 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是本件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 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二第179-180、226頁),核與如附表二編號2 、5-7、10-12、14-25所示證人即告訴人、如附表二編號1、 3、4、8、9、13所示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均大 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且有壬○○富邦 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25732號偵卷第2 39-257頁)、壬○○臺灣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 明細(見24250號偵卷第189-219頁)、未○○彰化銀行帳戶之 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29511號偵卷第111-132頁 )、未○○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3135 5號偵卷第115-127頁)、戌○○台新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 及歷史交易明細(見25732號偵卷第219-237頁)、戌○○彰化



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0000000000號 警卷第279-301頁)、戌○○新光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 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見24174號偵卷第69-75頁)及如附表 二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卷頁詳如附表 二「證據出處」欄),足認被告3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堪予認定。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3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7 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規定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 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是 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法定最重本 刑降低為有期徒刑5年,依刑法第35條第2項,應認修正後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3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如行為人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3人將如附表 一所示帳戶分別提供予不詳之他人作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 犯行之工具使用,使不詳之詐欺正犯得據此隱匿詐欺取財所 得之來源及去向,尚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係以正犯之犯意而 為前揭犯行,堪認被告3人所為僅對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 犯行資以助力,為幫助犯。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刑法 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
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732、29511、 39591、24250、27324、24452、44847、31355、39556、517 5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9號、112年度偵字第13180、21 639、24787、24174、22739、554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 併辦部分,經核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3人分別以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不詳 詐欺成員詐取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及告訴人等之財物 及隱匿詐欺取財所得之來源、去向,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幫 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戌○○前於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 中交簡字第3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108年2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前 開判決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01-109、111-113頁), 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檢察 官對於被告前揭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雖已 加以說明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惟本院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衡諸被告前案所犯公共危險犯行與本案幫助 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之罪質不同,且犯罪類型及手法迥異 ,尚難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故 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⒉被告3人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
 ⒊被告3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於112年6月1 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第1次修正);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113年 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前揭移列至第23條第3項規定為: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 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下稱第2次修正 ),是比較新舊法後,第1次及第2次修正後之規定均未較第 1次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第1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之規定。本件被告3人於審判中既就本案洗錢犯行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226頁),是被告3人於本案所為洗錢犯行, 均應依第1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竟為貪圖私利,分別



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各帳戶資料予不詳詐欺成員作為犯罪工具 ,幫助其等遂行詐欺及洗錢等犯行,致本案共25位告訴人及 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影響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 ,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及被告戌○ ○已與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成立調解、被告未○○已如附表編號 6、11之告訴人成立調解等情,有和解書及本院調解筆錄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27、343-344頁),兼衡被告壬 ○○前有詐欺案件之前科,素行普通,暨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教 育智識程度、從事運輸業、無需扶養之親屬、家庭經濟狀況 普通之生活情形;被告未○○前有詐欺案件之前科,素行普通 ,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從商、需扶養1名未 成年子女、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之生活情形;被告戌○○前有公 共危險、詐欺等案件之前科,素行非佳,其自陳國中畢業之 教育智識程度、從工、無需扶養之親屬、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之生活情形(見本院卷二第228頁),並有被告3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97-10 2、103-105、107-124頁),考量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數量、告訴人及被 害人等財產受損害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㈦被告3人均未因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而獲取報酬乙節,業據 被告3人供陳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26頁),卷內亦乏被告3 人確有因本案犯行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 沒收相關規定沒收其等之犯罪所得;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 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隨即遭不詳之詐欺成員轉匯一 空,且未經查獲,依現存卷內事證亦不能證明此部分洗錢之 財物為被告3人所得支配,自無從依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均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詹益昌潘曉琪李基彰鍾祖聲、胡宗鳴、鄭葆琳移送併辦,檢察官何建寬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帳戶所有人 提供帳戶 帳戶簡稱 1 壬○○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壬○○富邦銀行帳戶 2 壬○○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壬○○臺灣銀行帳戶 3 未○○ 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彰化銀行帳戶 4 未○○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郵局帳戶 5 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戌○○台新銀行帳戶 6 戌○○ 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戌○○彰化銀行帳戶 7 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戌○○新光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出處 1 亥○○○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間某日以TrustGlobal手機APP招攬投資,亥○○○下載手機APP後,客服人員佯稱可投入資金代償銀行信用卡債,每日可分潤約1.2%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投資。 ①110年6月27日13時24分許,匯款7萬5,000元。 ②110年7月5日13時41分許,匯款7萬元。 ③110年7月月9日16時34分許,匯款10萬元。 ①戌○○台新銀行帳戶 ②未○○彰化銀行帳戶   ③戌○○台新銀行帳戶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 ①證人即被害人亥○○○於調查局時之證述(調查局卷一第225至232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調查局卷一第233至245頁) 2 宙○○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間某日以TrustGlobal手機APP招攬投資,宙○○下載上開投資手機APP後,客服人員佯稱可投入資金代償銀行信用卡債,每日可分潤約0.2%至0.6%不等云云,並於110年7月31日利用壬○○富邦銀行帳戶匯款2萬元至宙○○帳戶,以取信宙○○,致宙○○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投資。 ①110年8月1日11時20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0年8月2日14時31分許,匯款5萬元。 ①戌○○台新銀行帳戶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國泰世華銀行) ②壬○○臺灣銀行帳戶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20011997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宙○○分別於警詢及調查局時之證述(警11997號卷第7至12頁、調查局卷一第195至202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調查卷一第203至223頁) 3 天○○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間某日以TrustGlobal手機APP招攬投資,天○○下載上開投資手機APP後,客服人員佯稱可投入資金代償銀行信用卡債,每日可分潤約1.8%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投資。 110年6月29日19時30分許,匯款5萬元。 戌○○彰化銀行帳戶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 ①證人即被害人天○○於調查局時之證述(調查局卷一第71至7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調查卷一第79至89頁) 4 己○○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間某日以TrustGlobal手機APP招攬投資,己○○下載上開投資手機APP後,客服人員佯稱可投入資金代償銀行信用卡債,每日可分潤約0.2%至0.6%不等云云,並於110年8月14日利用壬○○臺灣銀行帳戶匯款2萬元至己○○帳戶,以取信己○○,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110年7月至10月間陸續匯款至不詳之詐欺成員提供之非本案被告之人頭帳戶。 非本案被告之人頭帳戶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一)】 ①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調查局時之證述(調查局卷一第247至25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調查卷一第257至289頁) 5 庚○○ 不詳之詐欺成員自110年4月28日起,向庚○○佯稱:可以全球信託網站解任務賺錢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①110年7月23日13時58分許,匯款8萬元。 ②110年7月24日13時22分許,匯款5萬元。 ①戌○○台新銀行帳戶   ②壬○○富邦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5732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25372號偵卷第57至5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5372號偵卷第8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5372號偵卷第87至101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5732號偵卷第103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5732號偵卷第153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5732號偵卷第155頁) 6 戊○○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自稱「TrustGlobal投資平台客服」,向戊○○佯稱:可在TrustGlobal投資平台上投資,並將錢轉到指定之帳戶,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①110年6月28日12時33分許,匯款5萬元、3萬1,000元。 ②110年7月7日20時36分許、20時37分許,匯款2萬8,000元、2萬8,000元。 ①壬○○富邦銀行帳戶     ②未○○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9511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29511號偵卷第93至98頁、第99至10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911號偵卷第107至10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9511號偵卷第199至233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9511號偵卷第201至235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29511號偵卷第237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9511號偵卷第239頁) ⑦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9511號偵卷第241至249頁) 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9511號偵卷第251至253)頁 7 卯○○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Instagrain招攬不特定人下載TrustGlobal手機APP投資,以此詐術,使卯○○誤以為確可以上開方式投資獲利,因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下載上開APP後,另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之客服人員指示,致卯○○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110年7月13日23時25分許,匯款5萬元、2萬元。 戌○○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9591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39591號偵卷第51至5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39591號偵卷第55至6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9591號偵卷第65至66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9591號偵卷第87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9591號偵卷第88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9591號偵卷第105頁)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39591號偵卷第107頁) 8 丙○○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22日,招攬不特定人下載TrustGlobal手機APP投資,以此詐術,使丙○○誤以為確可以上開方式投資獲利,因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下載上開APP後,另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之客服人員指示,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①110年5月8日10時26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0年6月21日16時20分許,匯款3萬元。 ①戌○○台新銀行帳戶 ②壬○○富邦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7324號卷】 ①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27324號偵卷第69至74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7324號偵卷第87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7324號偵卷第89至9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7324號偵卷第93至94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7324號偵卷第101至103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7324號偵卷第119至121頁) ⑦匯款交易明細(27324號偵卷第129至139、183至191頁) 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7324號偵卷第114至181頁) 9 宇○○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6月25日,招攬不特定人下載TrustGlobal手機APP投資,以此詐術,使宇○○誤以為確可以上開方式投資獲利,因而陷於錯誤,乃依指示下載上開APP後,另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之客服人員指示,致宇○○陷於錯誤而匯款投資。 ①110年7月27日15時32分許,匯款2萬8,045元。 ②110年7月27日16時23分許,匯款5萬481元。 ①戌○○彰化銀行帳戶 ②壬○○臺灣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4250號卷】 ①證人即被害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24250號偵卷第61至75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4250號偵卷第93頁、99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4250號偵卷第129至131頁) ④匯款明細(24250號偵卷第145至155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4250號偵卷第161至162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4250號偵卷第163至164頁) ⑦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4250號偵卷第165頁) ⑧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4250號偵卷第167頁) 10 丑○○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9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TrustGlobalOOl」與丑○○成為好友,向其佯稱:可以在「全球信託基金」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0日13時12分許,匯款3萬元。 壬○○富邦銀行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20011997號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56887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11997號警卷第31至37頁、第39至40頁) 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56887號警卷第41至53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56887號警卷第55至79頁) 11 巳○○ 不詳之詐欺成員自110年7月初某日起,以LINE暱稱「TrustGlobalOOl」之名義,與巳○○聯絡,並向巳○○訛稱:可使用「TrustGlobal」手機應用程式,投資賺錢等語,使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5日22時29分許,匯款5萬元。 未○○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4847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44847號偵卷第27至2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4847號偵卷第89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4847號偵卷第99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0(44847號偵卷111頁) ⑤匯款交易明細(44847號偵卷第121至123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44847號偵卷第129頁) 12 酉○○ 不詳之詐欺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酉○○聯絡,並向酉○○訛稱:可在「TrustGlobal」網站投資,代償信用卡,保證獲利等語,使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7月29日21時31分許,匯款2萬7,947元。 ②110年8月2日15時11分許,匯款2萬7,930元。 未○○郵局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9556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39556號偵卷第27至29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9556號偵卷第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9556號偵卷第41至42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9556號偵卷第45頁) 13 黃○○ 不詳之詐欺成員自110年6月1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聯絡,並向黃○○訛稱:可在「TrustGlobal」共享平臺,代償信用卡模式獲利等語,使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1日22時38分許,匯款1萬元。 未○○郵局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1355號卷】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31355號偵卷第47至5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1355號偵卷第51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1355號偵卷第69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1355號偵卷第71頁) ⑤匯款交易明細(31355號偵卷第79至93頁) 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31355號偵卷第95至109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31355號偵卷第111頁) ⑧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1355號偵卷第113頁) 14 午○○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5日15時許,由陳緒紅在新北市○○區○○路00號金太陽海產店,向午○○佯稱:可以在「TRUSTGLOBAL」全球信託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0日10時111分許,匯款3萬15元。 壬○○富邦銀行帳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新北警淡刑字第11143419161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淡水分局警卷第11至14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淡水分局警卷第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淡水分局警卷第21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淡水警卷第31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淡水警卷第33頁) ⑥告訴人午○○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淡水警卷第61至69頁) ⑦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翻拍照 片(淡水警卷第81至121頁)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淡水警卷第371頁) 15 辛○○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8月至同年00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Gl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並要求投資人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註冊帳戶,由詐欺集團成員扮演LINE通訊軟體官方客服人員勸誘投資人加碼投資等詐術,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5日13時20分許,匯款2萬629元。 壬○○富邦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3180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13180號偵卷第23至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3180號偵卷第37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3180號偵卷第39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3180號偵卷第41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3180號偵卷第43頁)     16 玄○○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至同年00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Gl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並要求投資人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註冊帳戶,由詐欺集團成員扮演LINE通訊軟體官方客服人員勸誘投資人加碼投資等詐術,致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6月24日20時24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0年7月31日18時8分許,匯款5萬元。 ③110年7月31日18時10分許,匯款3000元。 未○○彰化銀行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00059280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59280號警卷第563至57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9280號警卷第575至576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9280號警卷第583至585頁) ④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59280號警卷第634至640頁) 17 A○○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至同年00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Gl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並要求投資人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註冊帳戶,由詐欺集團成員扮演LINE通訊軟體官方客服人員勸誘投資人加碼投資等詐術,致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30日22時57分許,匯款2萬5000元。 未○○彰化銀行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00059280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59280號警卷第417至41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9280號警卷第421至422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9280號警卷第433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59280號警卷第427至428頁) 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59280號警卷第434至447頁) ⑥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59280號警卷第448至459頁) 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59280號警卷第461頁) 18 寅○○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至同年00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Gl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並要求投資人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註冊帳戶,由詐欺集團成員扮演LINE通訊軟體官方客服人員勸誘投資人加碼投資等詐術,致陳珮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7日11時23分許,匯款3萬元。 未○○彰化銀行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00059280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59280號警卷第473至4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9280號警卷第477至478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照片(59280號警卷第479至480頁) ④全球信託APP擷圖(59280號警卷第481至488頁) 19 丁○○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4月至同年00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Gl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並要求投資人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註冊帳戶,由詐欺集團成員扮演LINE通訊軟體官方客服人員勸誘投資人加碼投資等詐術,致陳珮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匯款1萬元。 未○○郵局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00059280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59280號警卷第491至49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9280號警卷第497至498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59280號警卷第505頁) 20 地○○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3月至同年00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Gl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並要求投資人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註冊帳戶,由詐欺集圑成員扮演LINE通訊軟體官方客服人員勸誘投資人加碼投資等詐術,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6月10日15時59分許,匯款3萬2000元。 ②110年7月27日10時22分許,匯款3萬元。 ①戌○○新光銀行帳戶 ②未○○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4787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24787號偵卷第15至21頁、24174號偵卷第31至37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4787號偵卷第5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4787號偵卷第57至58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4787號偵卷第59頁) ⑤被害人地○○提供之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24784號偵卷第61至62頁) ⑥被害人地○○匯款紀錄截圖(2478號偵卷第62至70頁)  21 子○○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3月至同年00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並要求投資人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註冊帳戶,由詐欺集圑成員扮演LINE通訊軟體官方客服人員勸誘投資人加碼投資等詐術,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7月7日21時38分許,匯款4萬9948元。 ②110年7月10日22時21分許,匯款2萬元。 ①壬○○富邦銀行帳戶   ②戌○○彰化銀行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57089號警卷第99至100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照片(57089號警卷第101至10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7089號警卷第103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7089號警卷第111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57089號警卷第113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57089號警卷第115頁) 22 癸○○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3月至同年00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Gl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並要求投資人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註冊帳戶,由詐欺集圑成員扮演LINE通訊軟體官方客服人員勸誘投資人加碼投資等詐術,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8日20時35分許,匯款2萬7,804元。 壬○○富邦銀行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57089號警卷第69至72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癸○○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57089號警卷第75至78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57089號警卷第79至81頁) ④告訴人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57089號警卷第82至86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7809號警卷第87至88頁) ⑥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7089號警卷第89頁) 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57089號警卷第90頁) ⑧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57089號警卷第95頁) 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57089號警卷第97頁) 23 辰○○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3月至同年00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Gl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並要求投資人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註冊帳戶,由詐欺集圑成員扮演LINE通訊軟體官方客服人員勸誘投資人加碼投資等詐術,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3日11時34分許,匯款2萬元。 壬○○臺灣銀行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57089號警卷第117至119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照片(57089號警卷第121至134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57089號警卷第135至16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7089號警卷第169至170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7089號警卷第173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57089號警卷第174頁) 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57089號警卷第191頁) 24 甲○○ 不詳之詐欺成員於110年3月至同年00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Gl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並要求投資人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註冊帳戶,由詐欺集圑成員扮演LINE通訊軟體官方客服人員勸誘投資人加碼投資等詐術,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3日20時43分許,匯款3萬15元。 壬○○臺灣銀行帳戶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57089號警卷第51至52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57089號警卷第54至5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7089號警卷第57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7809號警卷第60-61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57089號警卷第65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57089號警卷第67頁) 25 乙○○○ 不詳之詐欺成員自110年8月8日起,由陳緒紅等詐欺集團成員,接續與告訴人乙○○○聯繫佯稱:告訴人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TRUSTGLOBAL」全球信託網站,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25日8時6分許,匯款3萬元。 壬○○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5424號卷】 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55424號偵卷第25至2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5424號偵卷第31至32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5424號偵卷第33至35頁) ④新北市○○○○○○○○○○○路○○○○○○○○○○○○○00000號偵卷第37頁) ⑤告訴人乙○○○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55424號偵卷第39至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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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