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簡字,113年度,347號
TYDM,113,審金簡,347,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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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翰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38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翰中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更正及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 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附件起訴書之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二)證據部分應補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民國113年8月 2日合金溪湖字第1130002227號函附交易明細表。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 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至 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 罰金。」,而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是經比較新舊 法之結果,參酌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自應以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其最高刑度較輕)為輕,而較有利 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 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斷。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準此,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 定,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為限,始得 減刑,然修正前之規定並無如此之限制,故以修正前之規 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係以提供5帳戶提款卡之一個幫助行為衍生附表一告 訴人等受詐失財之結果,更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以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再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前揭幫助洗錢犯行,爰依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 之。
(五)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 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並 幫助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 損失,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 ,復因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 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 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且該他人取得被告提供之 金融帳戶後,持以向告訴人等詐取之金額,侵害財產法益 之情節及程度已難謂輕微,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然尚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害,兼衡被告素行、智識 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 被告確已實際獲取或受有其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追徵。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 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 義。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 行,尚非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 開條文適用,併予敘明。
(三)至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惟未扣案且迄今仍未取回,又各該帳戶已遭通報為警示 帳戶凍結,且上開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不具刑 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物品並無 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術與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黃麗榕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6時5分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7日16時9分 9,999元 112年9月7日16時11分 9,999元 2 易基芬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4時51分 1萬6,814元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7日14時54分 1萬527元 3 李育安 112年9月6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6時9分 6,998元 000-00000000000000 4 張素禎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7時43分 1萬3,123元 000-00000000000000 5 陳秋樺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購物解除訂單詐術。 112年9月7日20時55分 1萬1,088元 000-000000000000 6 王建能 112年9月2日透過線上申貸繳納相關費用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4時34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7 蔡子敬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6時27分 9,986元 000-00000000000000 8 羅文苹(未提告)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購物解除訂單詐術。 112年9月7日17時27分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00 9 黃立禧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7時21分 4萬9,981元 000-00000000000000 10 王千瑜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購物解除訂單詐術。 112年9月7日21時2分 3萬989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7日21時9分 8,012元 11 陳冠婷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21時5分 1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8日0時6分 4萬9,987元 112年9月8日0時7分 4萬9,985元 112年9月8日0時10分 4萬9,987元 112年9月7日17時11分 2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00 12 劉姵姵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4時1分 4萬9,983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7日14時4分 2萬6,128元 13 翁彤薰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4時14分 1萬17元 000-00000000000 14 邱得能(未提告)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5時56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5 葉佳甄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4時6分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6 洪敏瑄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4時15分 1萬9,072元 000-00000000000000 17 徐郁雯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21時1分 3萬123元 000-000000000000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380號
  被   告 黃翰中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 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翰中可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 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之發 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 2 年9 月7 日前某時,在桃園機場捷運G21站附近之置物櫃 ,將其所申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 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放置在上開地點,提供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透過附表所示之詐術,詐欺附 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 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並遭提領一空。嗣附表所示之人驚覺遭 詐,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麗榕、易基芬、李育安張素禎陳秋樺王建能蔡子敬、黃立禧、王千瑜陳冠婷、劉姵姵、翁彤薰、葉佳 甄、洪敏瑄徐郁雯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翰中警詢時與偵查中之陳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警詢時之陳述 證明其等遭詐欺集團透過附表所示之詐術詐欺進而匯款之事實。 3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與詐欺集團之通話、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證明其等遭詐欺集團透過附表所示之詐術詐欺之事實。 4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匯款成功頁面截圖照片 證明其等有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5 被告上開各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該等帳戶均有收受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匯款之事實。 二、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且為幫助犯,請依同 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個提供帳 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對複數告訴人、被害人為數個詐欺 取財之犯罪行為,且觸犯數罪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請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論



斷。末被告犯後坦承,且無故意犯罪之前科紀錄,有本署刑 事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請審酌上情,予以被告適當之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檢 察 官 許 振 榕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盧 靜 儀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術與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黃麗榕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6時5分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7日16時9分 9,999元 112年9月7日16時11分 9,999元 2 易基芬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4時51分 1萬6,814元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7日14時54分 1萬527元 3 李育安 112年9月6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6時9分 6,998元 000-00000000000000 4 張素禎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7時43分 1萬3,123元 000-00000000000000 5 陳秋樺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購物解除訂單詐術。 112年9月7日 1萬1,088元 000-000000000000 6 王建能 112年9月2日透過線上申貸繳納相關費用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4時34分 1萬元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7 蔡子敬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6時27分 9,986元 000-00000000000000 8 羅文苹(未提告)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購物解除訂單詐術。 112年9月7日17時24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9 黃立禧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7時21分 4萬9,981元 000-00000000000000 10 王千瑜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購物解除訂單詐術。 112年9月7日21時2分 3萬989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7日21時9分 8,012元 11 陳冠婷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21時5分 1萬9,989元 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8日0時6分 4萬9,987元 112年9月8日0時7分 4萬9,985元 112年9月8日0時10分 4萬9,987元 112年9月7日17時11分 2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00 12 劉姵姵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4時1分 4萬9,983元 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7日14時4分 2萬6,128元 13 翁彤薰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4時14分 1萬17元 000-00000000000 14 邱得能(未提告)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5時56分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5 葉佳甄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4時6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6 洪敏瑄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14時15分 1萬9,072元 000-00000000000000 17 徐郁雯 112年9月7日透過網路拍賣身分驗證之詐術。 112年9月7日21時1分 3萬138元 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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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