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5號
SCDV,112,司執消債清,5,2024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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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芝瑀(即張憬芝)


代 理 人 洪惠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陳彥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朱章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正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陳泓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呂秋𧽚
代 理 人 吳怡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黃安源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製作之債權表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一)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對本 院112年4月24日公告之債權表編號14債權人黃安源之債權聲 明異議,主張債權人黃安源未於申報期間申報債權,僅依債 務人所提出清冊列計入債權表,該債權實屬可議等語,對債 權表中所列債權人黃安源之債權異議。(二)債權人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對本院112年4月24日公告之債 權表編號7債權人陳彥呈、編號8債權人朱章瑋、編號9債權 人王正男、編號10債權人陳泓仁、編號12債權人呂秋𧽚之債 權聲明異議,主張債權人所提本票是否罹逾時效、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等語,對債權表中所列債權人陳彥呈朱章瑋王正男陳泓仁呂秋𧽚之債權異議。
三、經查: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本院發函轉知異議事項予相對人等,其相對人呂秋𧽚業已 向本院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上蓋有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888號執 行戳章)、相對人陳泓仁已向本院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7年度司執字第27202號債權憑證(上載原執行名義為106年



度司票字第4516號民事裁定)、相對人朱章瑋已向本院提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4168號債權憑證(上載 原執行名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931號民 事裁定)、相對人黃安源已向本院提出借款契約及本票、相 對人陳彥呈已向本院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 第75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均影本),且上列相對 人業已具狀向本院陳明債權。因異議人所陳異議事項,並未 具體指明上列債權有何不當之相關證明文件,是異議人所為 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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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