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13號
CHDV,113,補,613,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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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ROWLAND TRADING INC


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CHENHUEY YIN (羅成蕙




被 告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心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3萬155元【計算式:(請求美金5萬780
3元 × 起訴日即民國113年8月9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
賣出匯率32.48元≒新臺幣187萬7441元)+(請求澳幣5萬8320元
× 起訴日即民國113年8月9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澳幣即期賣出
匯率21.48元≒新臺幣125萬2714元)=313萬15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萬20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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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