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劉亮妤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雲怡
劉欣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越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家上字第230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 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 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 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 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 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 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上開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 契約解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及第一審共同被告劉杺玲(
原名劉桂霞,於民國111年11月2日死亡)為被繼承人劉王鳳英 (於98年3月21日死亡)之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應繼分如原 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所示。依兩造不爭執事項、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自然人貸款、續借申請書暨徵信調 查表、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不動產使用狀況同意書、撥款代 償暨扣款委託書、遠東銀行清償證明及該行112年12月29日(11 2)遠銀個字第244號函、劉杺玲之同意暨確認書及權利讓與證 明書、分割協議書、授權書、系爭不動產建物登記謄本等件, 相互以察,上訴人於107年6月19日向遠東銀行所清償之貸款新 臺幣(下同)219萬5349元(下稱系爭借款),其借款人及債 務人為劉杺玲,訴外人即兩造之父祖劉振仁僅為提供系爭不動 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系爭借 款並非劉振仁之債務,上訴人以其代清償劉王鳳英繼承之劉振 仁債務,劉王鳳英之繼承人應分攤清償該金額,依民法第281 條第1項、第1148條、第1153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 表三所示金額,並無理由。又劉王鳳英所遺如附表一之財產, 其中編號3之存款,先扣還上訴人所支付之系爭不動產稅費合 計25萬7989元,餘款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另 系爭不動產為整棟建物之第4層,總面積僅85.05平方公尺,顯 然難以原物分割方式供兩造各自有效使用,審酌各情,應以變 價分割為宜,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劉越霞、劉雲怡、劉欣怡依 序依1/2、1/4、1/8、1/8比例分配取得系爭不動產變價所得款 項。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劉王鳳英所 遺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 割方法」欄所示;至上訴人請求返還如附表三所示金錢部分, 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 果無影響者,泛言未為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第三審法院應 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在第三審不得提出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上訴人於本院另以其清償系爭借款減免全 體繼承人對遠東銀行之抵押債務,全體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云云,核屬新攻擊方法,本院依法不得審 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