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敏瑄
選任辯護人 劉順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3月28日111年度苗金簡字第30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
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695號、第1935號、第2481號、第3157號
;移送併案審理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108號、第5111號、第554
2號、第5624號、第6237號、第6292號、第6502號;111年度偵字
第4439號、第4461號、第4462號、第5048號;111年度偵字第645
3號;111年度偵字第9265號;111年度偵字第10143號、第10280
號;111年度偵字第10793號;112年度偵字第1835號),提起上
訴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6294號;112年度偵字第1024
1號;113年度偵字第3381號;113年度偵字第4096號),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依通常程序為第
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亥○○主觀上可預見詐欺集團或其他不法人士經常蒐集且利用 第三人金融帳戶作為犯罪使用,故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詳 之人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可能用以遂行詐欺暨收受、 提領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藉以掩飾或隱匿其來源及去向 等情事,猶基於縱令此舉將協助他人實施詐欺、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亦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但無從證明其知悉 果有3人以上共同實施詐欺),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某時許 ,至址設苗栗縣○○鄉○○路000號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館分 行,將其所有之渣打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開通網路銀行功能及設定約定轉帳 帳戶後交與彭昱鈞,再由彭昱鈞於同年10月某日,在苗栗縣 大湖鄉廣二停車場旁巷子內,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行為者,容 任該詐欺犯罪者使用該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復由
詐欺犯罪者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 ,先後依附表一所示時間暨詐騙方式,致附表一所示告訴(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匯入時間匯款至本案帳 戶既遂,其後再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出一空,藉此隱匿實施 詐欺之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嗣因附表一所示告訴(被害) 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訴由附表二報案資料對應之分局報 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 有證據能力(見本院簡上卷第177頁),且亦查無依法應排 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 義。另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均 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 法方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 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當事人充分 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本院審理中坦承(見 本院金訴卷二第259頁至第260頁;本院簡上卷第176頁、第2 47頁),核與同案被告彭昱鈞於原審審理中所述、附表一編 號1至35所示告訴(被害)人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見本院 金訴卷二第81頁至第91頁、第253頁至第261頁、其餘卷證出 處詳附表二),並有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 偵4096卷第93頁至第98頁)及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犯 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 1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於112 年6月14日新增公布第15條之2(同年月16日施行)規定,增 訂處罰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 之罪(第1、2項採行政裁處告誡先行,倘5年內再犯第1項或 符合第3項規定則逕科予刑責),參酌該條立法目的係考量 現行實務針對相類洗錢案件難以證明行為人主觀犯意,遂增 訂本條加以截堵,性質上核屬新增獨立處罰「無故交付帳戶 」規定,要非變更或取代原本可能成立之幫助詐欺或幫助洗 錢犯行,則本件被告行為時該處罰規定尚未生效,依刑法第 1條罪刑法定原則即無從另論以本罪,此部分不生新舊法比
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新舊法比較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就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 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 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 ,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且是否較有利於行為 人非僅以「法定刑之輕重」為準,凡與罪刑有關、得出宣告 刑之事項,均應綜合考量,依具體個案之適用情形而為認定 。
㈡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相關條文歷經2次修正: 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規定,於同年月16日施行。 修正前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至於第2條之洗錢定義及第14 條一般洗錢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但因有同條第3項「不得科以超過特定犯罪所定最 重本刑之刑」規定,故亦不得超過詐欺罪之有期徒刑5年之 刑度),以上均未修正。
⒉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即113年8月2日施行。 ⑴113年8月2日修正前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 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 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 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 人進行交易」。被告本案幫助行為,該當113年8月2日修正 前第2條第2款及修正後現行第2條第1款規定,均該當幫助洗 錢行為。
⑵112年6月16日修正前、1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因有同條第3 項「不得科以超過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規定,故最 高度刑亦不得超過詐欺罪之有期徒刑5年之刑度),嗣修正
並調整條次移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被告 本案幫助洗錢之財物並未達1億元,該當於幫助113年8月2日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被告行為時 即112年6月16日修正前、113年8月2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2月,依同條第3項 規定所宣告之刑度最高不得超過5年,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 助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1月,最高不得 超過4年11月,113年8月2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6月,最高為5年,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3月, 最高為4年11月。兩者比較結果,以112年6月16日修正前、1 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 較為有利。
⑶另113年8月2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 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只須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可 減輕其刑,相較於112年6月16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方得減輕其刑,及113 年8月2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方得減 輕其刑,其歷次修正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要件趨於嚴格,且 被告僅於原審、本院審理中方自白本案全部犯行,自應以11 2年6月16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較 為有利。
㈢是以,綜合比較結果,本案就被告所幫助洗錢之法條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第16條第2項等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2年6月16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四、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犯罪者詐欺附 表一編號1至35所示之人財物,並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
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五、另被告所為僅幫助詐欺犯罪者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罪,所犯 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 度減輕其刑;又於原審、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罪,再依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 條遞減之。
六、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至35所示部分) ,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部分),有想像競 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而由本院併予審理 。
肆、撤銷改判及科刑理由
一、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之 罪證明確,並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為除幫 助詐欺犯罪者向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人犯詐欺取財罪及 一般洗錢罪以外,亦幫助該詐欺犯罪者向附表一編號32至35 所示之人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上開部分乃檢察官於 原審判決後始移送併辦,原審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此部分犯罪 事實,而未及併予審理,容有未當,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此 節,確屬有據,自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找辦理貸款,恣意提 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造成告訴(被害)人等蒙受財產損 害並致詐欺犯罪者得以逃避查緝,助長犯罪風氣且破壞金流 透明穩定,對交易安全及社會治安均有相當危害,所為實值 非難;並考量被告本案提供之帳戶數量為1個、被害人數35 人、被害金額高逾約900萬元,造成之損害甚鉅;再衡酌被 告於偵查中、原審第一次、第二次準備程序均否認犯行,迄 至原審第三次準備程序始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 犯行之態度,另考量被告迄今與各告訴(被害)人達成和解 或賠償之情形如附表一「調解是否成立及支付情形」欄所示 ,可見被告確有一定程度賠償、填補他人損害之意,與被告 除本案外,未曾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素行(詳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目前從事務農,需要扶養約2歲之兒童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查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因本案犯罪獲有犯罪利益,乃無從宣告 沒收其犯罪所得。又審酌被告並非居於主導詐欺、洗錢犯罪 之地位,並未經手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即被害人等匯入本 案帳戶之款項)或對該等財產曾取得支配占有或具有管理、 處分權限,是尚難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其諭知
沒收本案洗錢標的。此外,本案帳戶固經被告用以從事本案 犯行,惟本案遭查獲後,該帳戶應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認 無沒收之實益,其沒收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邱舒虹、呂宜臻、黃智勇、張文傑、莊佳瑋、徐一修、馮美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實行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匯款時間(匯入本案帳戶交易明細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轉匯帳戶(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匯款時間(帳戶交易明細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調解是否成立及支付情形 1 (起訴書犯罪事實㈠) 天○○ 於110年9月5日晚間8時許,假冒「鈺婷」,並佯稱:可下載ETX APP投資美金匯率轉取差價,如投資有賺錢就要和天○○外出遊玩等語,致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110年11月4日晚間8時6分許,40,000元 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5日上午9時28分許,150,000元 否(被害人未到) 2 (起訴書犯罪事實㈡) 申○○(提告) 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許老師」,並佯稱:可下載虛擬環球客服APP,代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7分許,100,000元 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6分許,200,000元 否(被害人未到) 3 (起訴書犯罪事實㈢) 宙○○(提告) 於110年10月4日某時許,假冒「黃子瑜Kelly」、「軍官」、「黃子瑜」、「鑫盛吳俊翔」,並佯稱:因有與投信合作,可以報內線消息給宙○○,並可加入該群組之鑽石會員,在網站上操作買賣投資等語,致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8分許,150,000元 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4分許,650,000元 否(被害人未到) 4 (起訴書犯罪事實㈣) 地○○(提告) 於110年11月初某日,假冒「妮」,並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等語,致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0分許,500,000元 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4分許,650,000元 是(見金訴卷二第55頁至第56頁),但未支付 5 (111偵4439、4461、4462、5048號併辦意旨書㈠) 宇○○(提告) 於110年9月24日晚間7時46分許,假冒「林芷瑄」,並佯稱:可加入「GR.環球資本股市理財頻道13」群組,並下載環球APP,依照群組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等語,致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7分許,500,000元 乙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10分許,500,000元 否(被害人未到) 6 (111偵4439、4461、4462、5048號併辦意旨書㈡) 庚○○ 於110年10月13日某時許,假冒「思瑤」,並佯稱:可加入「鑫盛資產管理投信」網路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40分許,100,000元 乙帳戶,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52分許,149,000元 是(見金訴卷二第393頁至第394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 7 (111偵4439、4461、4462、5048號併辦意旨書㈢) 戊○○(提告)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6分許,假冒「陳毅」,並佯稱:可加入「金牛國際博奕網站」投資獲利,又因戊○○帳戶被凍結,要繳交升級VIP會員始能獲利等語,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8分許,700,000元 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6分許,898,000元 是(見金訴卷二第397頁至第398頁),僅支付2期(1期6,000元) 8 (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未○○(提告) 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林書豪」、「太陽城客服」,並佯稱:可進入香港太陽城博奕網站進行博奕下注獲利等語,致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24分許,250,000元 乙帳戶,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0分許,250,000元 否(被害人有調解意願,但未到) 9 (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玄○○ 於110年5月20日晚間8時許,假冒「簡單兼差每日撥薪」、「Jim宋偉」,並佯稱:可代為進行投資獲利等語,致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2分許,30,000元 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0分許,290,000元 否(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10 (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卯○○(提告) 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楊相佑」,並佯稱:可投資ftmarket獲利等語,致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110年11月22日上午9時51分許,590,000元 ⑴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22日上午10時許,650,000元 ⑵乙帳戶,110 年11月22日上午10時36分許,160,000元 是(見金訴卷二第395頁至第396頁),僅支付2期(1期10,000元) 11 (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辰○○(提告) 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陳雅茹」,並佯稱:可加入環球資本公司平台網站進行投資獲利等語,致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以下匯入甲帳戶: ⑴110年11月19 日上午11時4分許,100,000元 ⑵110年11月19 日上午11時5分許,100,000元 ⑶110年11月19 日中午12時7分許,30,000元 ⑴乙帳戶,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18分許,300,000元 ⑵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19日中午12時19分許,330,000元 否(金額意見不一致) 12 (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午○○(提告) 於000年0月間某日,假冒「林芊瑄」,並佯稱:可加入環球資本集團網站進行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8分許,120,000元 未轉出 否(被害人未到) 13 (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壬○○(提告) 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陳建民」,並佯稱:其有中彩金4000萬元,請壬○○代繳稅款,屆時將前往臺灣買房與壬○○結婚等語,致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110年11月5日中午12時22分許,70,000元 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10分許,120,000元 是(見金訴卷二第387頁至第388頁),僅支付2期(1期10,000元) 14 (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黃○○(提告) 於110年9月8日某時許,假冒「思瑤」,並佯稱:可加入鑫盛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40分許,80,000元 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50分許,450,000元 是(見金訴卷二第357頁至第358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 15 (111偵5108、5111、5542、5624、6237、6292、65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子○○(提告) 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陳茜兒Alice」、「宏達經理」,並佯稱:可加入宏達資本投資平台進行投資獲利等語,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以下匯入甲帳戶: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59分許,100,000元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許,100,000元 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1分許,250,000元 是(見金訴卷二第385頁至第386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 16 (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B○○(提告) 於110年10月7日某時許,假冒「霏霏」,並佯稱:可投資外幣獲利等語,致B○○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以下匯入甲帳戶: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1分許,50,000元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50,000元 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分許,200,000元 否(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17 (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乙○○ 於000年0月間某日,假冒「佳琪加好友」、「宏達資本客服-陳曉爽」,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以下匯入甲帳戶: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3分許,50,000元 ⑵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7分許,50,000元 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分許,200,000元 否(被害人未到) 18 (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酉○○(提告) 於000年00月間某日,假冒「宏達-趙正宏」、「汪思彤」,並佯稱:可至投資平台進行投資獲利等語,致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55分許,200,000元 乙帳戶,110年11月16日中午12時59分許,200,000元 否(被害人未到) 19 (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辛○○(提告) 於110年10月9日晚間8時2分許,假冒投顧助理,並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以下匯入甲帳戶: ⑴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31分許,50,000元 ⑵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49分許,50,000元 以下匯入乙帳戶: ⑴110年11月18 日上午9時44 分許,1,45 0,000元 ⑵110年11月18 日上午11時56分許,50,000元 是,僅支付2期(1期5,000元) 20 (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丁○○(提告) 於110年11月1日某時許,假冒「思瑤」、「王偉霆」,並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以下匯入甲帳戶: ⑴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3分許,50,000元 ⑵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5分許,50,000元 乙帳戶,110年11月19日上午11時18分許,300,000元 否(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21 (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E○○(提告) 於110年10月19日某時許,假冒「思蕊」,並佯稱:可加入鑫盛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獲利等語,致E○○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以下匯入甲帳戶: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4分許,50,000元 ⑵110年11月22日,下午1時35分許,50,000元 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分許,300,000元 是(見金訴卷二第373頁至第374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 22 (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丙○○(提告) 於110年9月10日某時許,假冒「珍珍」,並佯稱:可加入鑫盛投資平台網站購買股票投資金融商品獲利等語,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4分許,100,000元 (註:交易明細上顯示「賴冠豪」) 未轉出 否(被害人未到) 23 (111偵645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G○○ 於110年10月28日某時許,假冒「林子鳶」、「Meta Trader開戶專員」,並佯稱:可下載投資Meta Trader5 APP,進行投資黃金及外匯獲利等語,致G○○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55許,30,000元 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7分許,250,000元 是(見金訴卷二第391頁至第392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 24 (111偵6453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戌○○(提告) 於110年5月7日某時許,假冒「蘇伊」,並佯稱:可購買USTD幣挖礦,並存入「幣安」程式內,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以下匯入甲帳戶: ⑴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17分許,300,000元 ⑵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33分許,300,000元 ⑶110年11月20日,上午8時42分許,100,000元 ⑴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2分許,300,000元 ⑵乙帳戶,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36分許,1,180,000元 ⑶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20日,下午1時35分許,100,000元 否(告訴人無和解意願) 25 (111偵9265號併辦意旨書) D○○(提告) 於000年00月下旬某日,假冒「李安琪」,並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Win Plus為會員,投入保證金投資可獲利等語,致D○○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52分許,500,000元 乙帳戶,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56分許,500,000元 是(見金訴卷二第381頁至第382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 26 (111偵9299、9302號併辦意旨書㈠) 樊宸桉 (原名樊耀元,提告) 於110年10月20日某時許,假冒「MR.吳」,並佯稱:可加入CFD網站投資,其可代操作獲利,要匯款手續費才能提領獲利等語,致樊宸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2分許,15,000元 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0分許,290,000元 是(見金訴卷二第365頁至第366頁),僅支付2期(1期5,000元) 27 (111偵9299、9302號併辦意旨書㈡) 癸○○(提告) 於000年0月間某日,假冒「林弘」,並佯稱:下載KORBIT比特幣投資平台下單操作獲利,要領取獲利要繳納稅金、保證金等語,致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110年11月17日中午12時50分許,680,000元 (註:交易明細上顯示「海力捷」) 乙帳戶,110年11月17日中午12時54分許,730,000元 否(被害人未到) 28 (111偵10143、10280號併辦意旨書㈠) F○○(提告) 於110年11月16上午9時25分前某時許,假冒「李安琪」、「文翰」、「投信-王永仲」,並佯稱:可分享飆股資訊,將錢轉入投信帳戶將有賺取複利等語,致F○○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以下匯入甲帳戶: ⑴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25分許,50,000元 ⑵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26分許,40,000元 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50分許,450,000元 否 29 (111偵10143、10280號併辦意旨書㈡) 己○○(提告) 於110年10月2日某時許,假冒「張志安」,並佯稱:可利用葡京娛樂彩票平台漏洞下單購買彩票獲利等語,致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110年11月8日上午9時40分許,50,000元 乙帳戶,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52分許,430,000元 否(被害人未到) 30 (111偵10793號併辦意旨書) A○○(提告) 於110年7月31日晚間10時27分許,假冒「Dar Dar」,並佯稱:可在博奕平台儲值金錢完遊戲,透過平台漏洞賺錢等語,致A○○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以下匯入甲帳戶: ⑴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15分許,50,000元 ⑵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21分許,50,000元 乙帳戶,110年11月8日上午10時52分許,430,000元 否(被害人未到) 31 (112偵1835號併辦意旨書) C○○(提告) 於000年00月下旬某日,假冒「妍希」,並佯稱:可下載ETX APP投資金錢加倍獲利等語,致C○○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以下匯入甲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許,30,000元 ⑵110年11月4日,下午7時5分許,10,000元 ⑶110年11月4日,下午7時6分許,10,000元 ⑷110年11月4日,下午7時6分許,10,000元 傅霆鎧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1 10年11月5日 上午9時28許, 150,000元 否 32 (112偵6294號併辦意旨書) 甲○○(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8分許,假冒「靈允兒」、「XM平台客服」,並佯稱:可至XM網站投資外匯,要提領獲利要繳納保證金等語,致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以下匯入甲帳戶: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29分許,50,000元 ⑵110年11月8日,下午3時51分許,50,000元 ⑶110年11月9日,上午6時54分許,50,000元 ⑷110年11月9日,上午6時56分許,10,000元 ⑴乙帳戶,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4分許,215,000元 ⑵傅霆鎧所有 之元大商業 銀行806-002 &ZZZZ; 00000000000 76號帳戶,1 10年11月10 日上午9時34 分許,60,00 0元 否(被害人歿) 33 (112偵10241號併辦意旨書) 丑○○(提告) 於110年11月初某日,假冒「miss Guo」,並佯稱:可至介紹飆股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38分許,1,400,000元 乙帳戶,110年11月8日上午9時44分許,1,400,000元 否(被害人未到) 34 (113偵3381號併辦意旨書) 巳○○(提告) 於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許前某時,假冒王經理,並佯稱:可下載「鑫盛win+」投資型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甲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許,250,000元 乙帳戶,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6分許,319,000元 否(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35 (113偵4096號併辦意旨書) 寅○○(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33分許,假冒「王雅芬」、「小鹿」,並佯稱:可下載外匯平台註冊投資,需繳交營利百分之20才可以領回獲利等語,致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轉帳至右列帳戶。 以下匯入甲帳戶: ⑴110年11月16 日下午12時2 4分許,100, 000元 ⑵110年11月16 日下午12時2 4分許,100, 000元 乙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33分許,300,000元 否(被害人未到)
附表二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警詢筆錄 告訴人/被害人提出交易明細表影本、擷圖及翻拍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與不詳詐欺犯罪者之對話、通聯紀錄 1 附表一編號1 天○○ (見偵3157卷第11頁至第15頁) (見偵3157卷第35頁) ✘ (見偵3157卷第27頁至第33頁) 2 附表一編號2 申○○(提告) (見偵2481卷第53頁至第57頁) (見偵2481卷第67頁) (見偵2481卷第63頁至第64頁、第73頁) ✘ 3 附表一編號3 宙○○(提告) (見偵1935卷第33頁至第38頁) (見偵1935卷第53頁) (見偵1935卷第71頁、第77頁至第81頁) (見偵1935卷第54頁至第67頁) 4 附表一編號4 地○○(提告) (見偵1695卷第26頁至第29頁) ✘ ✘ (見偵1695卷第32頁至第35頁) 5 附表一編號5 宇○○(提告) (見偵5048卷第19頁至第21頁) (見偵5048卷第23頁) (見偵5048卷第25頁至第35頁) ✘ 6 附表一編號6 庚○○ (見偵4439卷第13頁至第14頁) (見偵4439卷第31頁) ✘ ✘ 7 附表一編號7 戊○○(提告) (見偵4461卷第19頁至第21頁) (見偵4461卷第35頁) (見偵4461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45頁至第47頁) (見偵4461卷第37頁至第39頁) 8 附表一編號8 未○○(提告) (見恆警偵信卷第67頁至第69頁) (見恆警偵信卷第89頁) (見恆警偵信卷第71頁、第78頁至第82頁) (見恆警偵信卷第90頁至第141頁) 9 附表一編號9 玄○○ (見偵5111卷第11頁至第13頁) (見偵5111卷第頁至第頁) (見偵5111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1頁) (見偵5111卷第頁至第頁) 10 附表一編號10 卯○○(提告) (見新北警中刑卷第1頁至第2頁) (見新北警中刑卷第7頁) (見新北警中刑卷第3頁、第27頁至第28頁、第33頁、第46頁) (見新北警中刑卷第20頁至第26頁) 11 附表一編號11 辰○○(提告) (見雲警港偵卷第2頁至第8頁) (見雲警港偵卷第14頁) (見雲警港偵卷第9頁至第12頁、第30頁至第31頁) (見雲警港偵卷第22頁至第25頁) 12 附表一編號12 午○○(提告) (見雲警港偵卷第2頁至第8頁) (見雲警港偵卷第45頁) (見雲警港偵卷第42頁至第44頁、第46頁至第47頁) ✘ 13 附表一編號13 壬○○(提告) (見嘉中警偵卷第1頁至第2頁) (見嘉中警偵卷第55頁) (見嘉中警偵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22頁、第38至第41頁) (見嘉中警偵卷第49頁至第50頁) 14 附表一編號14 黃○○(提告) (見偵6292卷第15頁至第21頁) (見偵6292卷第63頁) (見偵6292卷第23頁、第27頁至第29頁、第33頁第45頁、第69頁) (見偵6292卷第59頁至第61頁) 15 附表一編號15 子○○(提告) (見偵6502卷第29頁至第32頁) (見偵6502卷第46頁) (見偵6502卷第29頁至第32頁) (見偵6502卷第51頁至第50頁) 16 附表一編號16 B○○(提告) (見湖警偵卷一第59頁至第69頁) (見湖警偵卷一第479頁) (見湖警偵卷一第185頁至第186頁、同卷二第頁至第205頁、第223頁、第275頁、第285頁至第287頁) (見湖警偵卷三第485頁至第541頁、第547頁至第585頁) 17 附表一編號17 乙○○ (見湖警偵卷一第91頁至第92頁) (見湖警偵卷三第589頁、第598頁) (見湖警偵卷一第187頁、同卷二第207頁、第225頁、第299頁) (見湖警偵卷三第595頁至第597頁) 18 附表一編號18 酉○○(提告) (見湖警偵卷一第93頁至第94頁) (見湖警偵卷四第601頁、第頁) (見湖警偵卷一第189頁、同卷二第209頁、第227頁、第313頁至第323頁) (見湖警偵卷四第603頁至第628頁、第632至第652頁、第661至第662頁) 19 附表一編號19 辛○○(提告) (見湖警偵卷一第95頁至第96頁) ✘ (見湖警偵卷一第191頁至第192頁、同卷二第211頁、第337頁至第339頁、第369頁至第371頁、第389至第391頁) (見湖警偵卷四第頁至第頁) 20 附表一編號20 丁○○(提告) (見湖警偵卷一第103頁至第104頁) (見湖警偵卷四第671頁至第675頁) (見湖警偵卷一第197頁至第198頁、同卷二第頁至第215頁、第231頁、同卷三第403頁、第407頁) (見湖警偵卷四第677頁至第第757頁) 21 附表一編號21 E○○(提告) (見湖警偵卷一第105頁至第106頁) (見湖警偵卷四第759頁) (見湖警偵卷一第199頁至第200頁、同卷二第頁至第217頁、第233頁、同卷三第411至第415頁) (見湖警偵卷四第760頁至第761頁) 22 附表一編號22 丙○○(提告) (見湖警偵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 ✘ (見湖警偵卷二第201頁至第202頁、同卷二第頁至第219頁、第235頁、同卷三第447頁) ✘ 23 附表一編號23 G○○ (見湖警偵卷一第53頁至第55頁) (見湖警偵卷三第471頁、第473頁) (見湖警偵卷一第183頁至第184頁、同卷二第頁至第203頁、第243頁、第247頁) (見湖警偵卷三第461頁至第469頁) 24 附表一編號24 戌○○(提告) (見湖警偵卷一第97頁至第101頁) (見湖警偵卷四第663頁至第第666頁) (見湖警偵卷一第193頁至第195頁、同卷二第頁至第213頁、第221頁第229頁、第395頁至第397頁) (見湖警偵卷四第667頁) 25 附表一編號25 D○○(提告) (見偵9265卷第19頁至第21頁) (見偵9265卷第81頁) (見偵9265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63頁至第73頁) ✘ 26 附表一編號26 樊宸桉 (原名樊耀元,提告) (見偵9299卷第29頁至第33頁) (見偵9299卷第35頁至第36頁) (見偵9299卷第37頁、第40頁、第44頁至第45頁) (見偵9299卷第46頁至第59頁) 27 附表一編號27 癸○○(提告) (見偵9302卷第21頁至第27頁) (見偵9302卷第45頁) (見偵9302卷第41頁至第43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83頁至第85頁) ✘ 28 附表一編號28 F○○(提告) (見他506卷第121頁至第125頁) (見他5823卷第30頁) ✘ (見他506卷第11頁至第43頁、第137頁至第224頁) 29 附表一編號29 己○○(提告) (見偵10280卷第27頁至第39頁) (見偵10280卷第136頁) (見偵10280卷第43頁至第49頁、第63頁、第105至第113頁) (見偵10280卷第140頁至第144頁) 30 附表一編號30 A○○(提告) (見偵10793卷第33頁至第34頁) (見偵10793卷第63頁至第64頁) (見偵10793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53頁) (見偵10793卷第61頁至第63頁) 31 附表一編號31 C○○(提告) (見偵1835卷第21頁至第23頁) (見偵1835卷第31頁、第32頁) (見偵1835卷第43頁至第47頁) (見偵1835卷第25頁至第28頁) 32 附表一編號32 甲○○(提告) (見偵2863卷第35頁至第41頁) ✘ (見偵2863卷第49頁至第53頁) (見偵2863卷第55頁至第59頁) 33 附表一編號33 丑○○(提告) (見偵10241卷第21頁至第22頁) (見偵10241卷第43頁) (見偵10241卷第23頁至第27頁、第55頁至第57頁) ✘ 34 附表一編號34 巳○○(提告) (見偵3387卷第61頁至第63頁) (見偵3387卷第118頁) (見偵3387卷第77頁、第95頁、第103頁至第63頁、第125頁至第130頁) (見偵3387卷第121頁至第123頁) 35 附表一編號35 寅○○(提告) (見偵4096卷第39頁至第41頁) (見偵4096卷第43頁、第47頁) (見偵4096卷第53頁至第5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