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26號
TNDV,112,消債清,26,2024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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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翁寀甄(原名翁碩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翁寀甄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 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 請更生;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 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 為聲請;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 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 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80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 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 優先債權債務新臺幣(下同)3,825,766元,為清理債務, 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案列11 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3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於調解時,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11,000元 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 解不成立。聲請人患有甲狀腺功能不足症、非毒性多結節性 甲狀腺等病症,需長期追蹤治療,不宜熬夜及過勞,僅從事 工廠作業員、家庭代工、卡拉OK臨時人員、端菜人員等工作 ,平均每月收入12,000元至13,0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聲 請人每月平均生活必要支出為5,900元,名下財產僅臺南東 寧路郵局存款餘額22元、新光人壽保險兩份(聲請人之母親 為實際繳納保費者),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實無力清 償債務。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提出本件 清算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3,825,766元等情, 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為 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1-29、33-42頁)。又依據如附表所 示債權人之陳報狀,其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0,592,697 元。聲請人在本件清算聲請前,於112年1月17日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3號),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調解時,提出180期、 利率0%、每月還款11,000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 ,且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 ,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2年3月17日 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 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清 字卷第17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 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 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患有甲狀腺功能不足症、非毒性多結節性甲狀 腺等病症,需長期追蹤治療,不宜熬夜及過勞,僅從事工廠 作業員、家庭代工、卡拉OK臨時人員、端菜人員等工作,平 均每月收入12,000元至13,0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 據其提出109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身份 證及健保卡影本、戶籍謄本、吳明彥內科診所診斷證明書、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 象加保紀錄明細表、收入切結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43 -45、49-53、59頁;消債清字卷第39-41、45-47頁)。又依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22日南市社助字第1131028303號 函(消債清字卷第169頁),可知聲請人無領取社會補助。 聲請人主張名下財產僅臺南東寧路郵局存款餘額22元、新光 人壽保險兩份,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 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南東寧路 郵局存摺、新光人壽保險單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1 、47頁;消債清字卷第31-37、43頁)。另依卷附稅務T-Roa 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 6月19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1788號函(消債清字卷第51、1 65-167頁),可知聲請人投保兩份新光人壽之壽險,保單價



值準備金合計686,775元。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 其名下新光人壽之壽險及平均每月收入12,000元至13,000元 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約5,900元(包含伙食費2,800‬元、房租3,000 元、電話費100元),未逾前開標準,尚屬合理。(四)綜上各情,聲請人名下僅有新光人壽之壽險及平均每月收入 12,000元至13,000元,該收入於扣除聲請人自己必要生活費 用5,900‬元後,餘額約為6,100元至7,100元,又審酌聲請人 之債務金額已達10,592,697元,且財產狀況及收入情形不佳 ,顯然無法繼續清償債務。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 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 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憑(消債清字卷第19頁),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 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併依前開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備註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98,024元 消債清字卷第59-75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781,252元 消債清字卷第111-121頁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93,265元 消債清字卷第137-146頁 4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52,875元 ①消債清字卷第99-103頁 ②受讓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571,639元 消債清字卷第95-97頁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297,524元 消債清字卷第77-83頁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6月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2,446,455元 消債清字卷第85頁 8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149,148元 消債清字卷第147-153頁 9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6月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922,058元 消債清字卷第155-163頁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6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362,611元 消債清字卷第87-93頁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328,000元 ①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7、37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暫以債權人清冊所示金額列之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99,000元 ①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9、37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暫以債權人清冊所示金額列之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779,237元 消債清字卷第105-109頁 14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411,609元 消債清字卷第123-135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10,592,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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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