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3年度,139號
TPDM,113,聲自,139,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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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黃慈

被 告 鄭稚馨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58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准許提起
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由調閱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1年度 偵字第39494號卷、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113年度 上聲議字第3581號全部卷宗可知,檢察官是以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之出售係鎮山海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鎮山海公司)負責人即證人黃天健決定出售 ,並與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田晉公司)簽立土 地買賣契約及自田晉公司取得款項,縱擔任鎮山海公司會計 之被告鄭稚馨依證人黃天健指示製作該契約,亦無法逕認被 告即有偽造後行使該契約或侵占聲請人黃慈姣不動產所有權 之行為,且縱本案土地之出售未經鎮山海公司之股東會及董 事會特別決議,與被告是否成罪,亦無必然關聯,難認被告 有行使偽造文書、侵占聲請人於本案土地持分之犯嫌,予以 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
三、本案審理範圍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 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 之權,但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 人,因而陳告他人之犯罪事實,請求究辦,亦祇可謂為告發 ,不得以告訴論,則其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與後續駁回 再議處分自無分別再議、聲請交付審判之權。又法人與自然 人為不同之權利主體,兩者所享之權利或所負之義務應屬個 別,不得混為一體,依公司法組織之公司被侵害,雖股東之 利益亦受影響,但直接受害者為公司,當以該公司為直接被 害人,不因其他股東是否為公司之創立人、實際負責人而有 異(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946號判決先例、87年度台上字



第2148號、90年度台上字第6464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 ,公司在法律上既有獨立之人格,則公司之董事、法定代理 人或員工縱對公司有侵占、行使偽造文書信等行為,其直接 被害人為公司本身,而應由公司代表人或監察人等其他符合 法律規定而有權代表該公司之人,以該公司名義提起告訴, 至公司之股東、實際負責人均僅為間接受害人,尚無提起告 訴之權。
(二)經查聲請人以個人名義於偵查中尚就被告業務侵占鎮山海公 司帳戶內有關其前匯入之購地款項、他人匯入之工程款、擅 自使用鎮山海公司及大河公司之大小章,向聲請人寄送信件 、變更鎮山海公司董事、監察人之登記,自任為該等公司之 監察人,又變更該等公司地址之偽造文書、業務侵占該等公 司所有之物品及文件等行為提出告訴,並稱聲請人為鎮山海 公司之股東、監察人云云。惟縱聲請人為鎮山海公司之股東 、監察人,且被告對該公司或大河公司有業務侵占、行使偽 造文書等行為,此等犯行之直接被害人應為該等公司,依前 揭說明,聲請人既非直接被害人,其以個人名義所為僅屬告 發性質,自無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權。
(三)是本案之審理範圍僅就聲請人告訴被告就本案土地出售一節 ,涉犯侵占、偽造文書等犯行部分應否准許提起自訴;其餘 即上開(二)所述部分,則非本院所得審酌,先予敘明。四、本院調查之結果
(一)經查,如何難以遽謂被告有聲請人所指犯嫌等節,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高檢署檢察長均已於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 分書中詳為推敲論定,經核洵無違誤。其理由一言以蔽之, 即時任鎮山海公司負責人之證人黃天健有出售本案土地之真 意,又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關證人黃天健或他人基於侵占聲請 人於本案土地持分而共謀出售本案土地之情,自難謂被告有 何偽造本案土地買賣契約等文件或侵占本案土地之嫌。上開 論斷,均係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高檢檢察長本其職權的認事 用法,且無明顯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情事,本院自應予 以尊重。
(二)聲請意旨稱:被告明知本案土地買賣未事先經鎮山海公司股 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卻於本案土地買賣契約簽訂時在場,自 有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之犯行云云。惟:
1、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權製作之人冒用或 捏造他人名義而製作內容虛偽之私文書為其構成要件,旨在 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僅針對製作文書者虛捏或冒用他人名 義為虛偽之私文書,且有害於公共信用及社會交往之安全者 ,始有成立該罪之可能。若係有製作權人,以自己名義製作



,或經有製作權人授權而以該人名義製作,或其他原因有權 製作私文書者,均與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不同,不成立偽造 私文書罪。如行為人對於該私文書本有製作之權,縱令違背 程序或不應製作而製作,仍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 作有別,行為人必有無製作權之認識,始克與擅自製作相當 ,該行為除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應依各該規定處罰外, 尚難以偽造私文書罪相繩。準此,法人雖有獨立之人格,然 係由法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行為,其 效果直接及於法人,倘無代表法人權限之人,以法人之代表 人自居,逕以法人名義製作私文書,固得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惟若為有代表法人權限之人,代表法人製作私文書時,乃 有權製作,縱令違背內部程序或不應製作而製作,尚不發生 偽造私文書問題。
2、經查,觀諸證人即受託辦理本案土地買賣之地政士康獻章於 偵訊時陳述:本案土地買賣是田晉公司委託之介紹人郭銘斌 與證人黃天健聯絡,談好價格後找我辦理過戶,證人黃天健 及田晉公司負責人都有出面簽約,故證人黃天健當然知道並 同意本案土地買賣,而後土地登記申請書是我用印的,田晉 公司當面開立支票支付第一期款予證人黃天健,證人黃天健 遂交付當時亦在場之地下錢莊,因為要讓地下錢莊塗銷原設 定於本案土地之抵押權後始能將本案土地過戶予田晉公司等 語(見偵39494卷一第397至398頁);另稽聲請人提出之新 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0年8月24日以新北淡地籍字第110604 2054號函借調本案土地登記書所附之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 約書內容(見上聲議卷第25至31頁),本案土地買賣契約之 當事人分別為證人黃天健代表之鎮山海公司及田晉公司等情 ,可知證人黃天健案發時既為鎮山海公司之負責人,對外代 表該公司,有聲請人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該公司於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見偵39494卷一第201 、251頁)可查,嗣其為出售本案土地,而與田晉公司達成 買賣之合意,遂以該身分代表鎮山海公司與田晉公司負責人 簽訂本案土地買賣契約,依上說明,證人黃天健之行為,核 與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未合,是縱聲請人在場,亦無從認定 其有何共同參與或幫助偽造契約等文件之遂行。 3、至聲請人主張被告未依公司法規定,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 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且上開決策亦未經董事會決議行 之等節,縱為實情,然此涉及公司負責人對外所為之法律行 為,如未經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其等決議有瑕疵,如何認 定該行為效力問題,乃屬鎮山海公司之股東與該公司、證人 黃天健或被告間之民事糾葛,宜依民事途徑確認釐清解決,



以杜爭議,附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另稱:依另案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873號詐欺案之證人郭銘斌於109年11月2日偵訊中所為證述略以:於本案土地買賣契約簽約時,被告有出去打幾通電話,回來後就跟證人黃天健表示事情都處理好了等語,可知被告與田晉公司等在場之人存有本案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然被告當時為鎮山海公司會計,業據被告及聲請人陳述在卷(見偵39494卷一第13、249頁),縱被告有該等行舉,不無可能係處理該公司之其他業務而向負責人即證人黃天健回報,尚無不尋常之處,實無從逕予推論被告究係以何種方式參與所稱侵占或偽造文書犯行,更遑論推認被告與田晉公司等人間有何犯意聯絡之情事。(四)至聲請意旨稱:本案土地買賣是田晉公司負責人林苑君之父 林清田主導,與鎮山海公司假債權人江文通共謀,其等先擅 持鎮山海公司大小章、證人黃天健證件完成土地登記申請書 之假買賣後,林清田將作為該買賣契約第一期價金之金額1, 560萬元支票轉讓予江文通,鎮山海公司自始無受領分毫買 賣價金云云。然聲請意旨與上揭證人康獻章證述田晉公司交 付支票予證人黃天健,證人黃天健交予債權人,以塗銷債權 人原設定於本案土地抵押權等內容不符,且與證人黃天健於 另案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735號所為供述 略以:我買賣本案土地自田晉公司收受金額1,560萬元之支 票交予二胎等語(見偵39494卷二第296至297頁),亦存有 重大齟齬之處,是前揭聲請意旨已難憑採;且縱按聲請意旨 所述犯行,聲請人亦無提出任何證人、證據佐證被告就所述 他人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無從遽為對被告不利 之認定。
四、綜合上情,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既已調查偵卷 內所存證據,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所載證據取捨及 事實認定,形式上尚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 之情事,聲請人仍執前詞指摘檢察官之處分不當,顯不可採 ,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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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田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