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59號
TYDM,113,附民,459,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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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周靜怡
被 告 虞瑞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6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常 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可能使該帳戶為詐欺集團作為 存取詐騙款項之用,竟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幫助他人詐欺取 財而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前某時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 所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合庫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案華南帳戶)、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帳戶)、京城商業銀行000-000000 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京城帳戶)(下合稱本案4間銀行) 之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所屬成年成員收受,且提供上開帳戶1日可獲得新臺幣 (下同)2,000元之報酬。嗣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取 得本案4間銀行之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 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原告,致其陷於錯誤,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第 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如附表所 示之人匯入之款項,再拆開或統合各轉匯入被告申辦之如附 表「第二層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所屬 成年成員提領或轉帳,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上開詐欺 特定犯罪之不法所得去向,造成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20萬元 等語。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二、被告則以:這不是我所為,我無力負擔等語置辯。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詐欺之侵權行為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 113年度金訴字第262號,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此判決書在卷可參。準此,被告提供其申辦之附表所示 之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原 告詐騙,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 示之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如 附表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再拆開或統合各轉匯入被告申辦 之如附表「第二層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原告受有20萬元財 產上損害,堪認被告確有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取原告財物之 侵權行為事實,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受詐欺所受損害之間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自應就原告所受損 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 ,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無庸另為准駁 之諭知。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用,其於本院 審理期間,亦未產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 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附表
編號 原告 詐欺方式 原告匯款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1 周靜怡 於000年0月間起,對周靜怡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 於112年4月11日15時23分許,以臨櫃方式,匯款20萬元。 王賢恭所申辦之臺灣土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1日15時24分許,匯入本案永豐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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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