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724號
TYDM,113,金訴,724,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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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IEW ZHEN YUAN



YAU TIM SIN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6695號、第19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EW ZHEN YUAN、YAU TIM SIN均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LIEW ZHEN YUAN及YAU TIM SIN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移送 本院審理,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犯行,復有卷內相關事證 可佐,足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犯罪嫌 疑重大,而被告2人為馬來西亞籍人士,本次為首次來台, 即從事持提款卡領錢等詐欺犯行,且在台無居所,亦無親友 ,是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考量被告2人涉案情節所 危及之社會法益、社會治安,影響重大,衡以其人身自由所 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執行羈押。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LIEW ZHEN YUAN及 YAU TIM SIN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審判 、執行程序之進行,經與被告2人之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 仍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爰自113年8月14日起延長羈 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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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