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3929號
PCDV,113,司執,123929,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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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92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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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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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家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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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以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新竹分行之存
款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
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分別設址於新
北市深坑區、新竹市,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主文所 示之法院。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資料等部分,因債權人未陳報本院轄區有 何執行標的,故此部分亦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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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