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補字,113年度,5號
PCDM,113,刑補,5,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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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3年度刑補字第5號
補償請求人 楊啓軒


代 理 人 謝慧蘭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詐欺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補償請求人楊啟軒(下稱請求人)因涉嫌詐 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向本 院聲請羈押獲准。又請求人所涉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1 1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無罪確定,為此請求補償等語。二、經查,請求人因涉嫌詐欺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 羈押獲准,於民國110 年1 月16日入法務部○○○○○○○○執行羈 押,於110 年3 月9 日釋放出所,嗣經本院以111 年度訴字 第1450號判決無罪(下稱系爭判決)確定在案等情,此有系 爭判決判決書(見新北檢卷第13至2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三、惟刑事補償法第4 條規定:「(第1 項)補償請求之事由係 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下列誤導偵查或審判行為 之一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 虛偽自白。
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
勾串共犯、證人。
其他足資證明有頂替真正犯罪行為人之行為。 (第2 項)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有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 之。」。
四、因請求人在警詢中經警方詢以:「上述超級星(super star 188.com )網站詐欺話術是何人所提供?何人所教導傳授? 相關詐欺話術貼圖如何取得?」時,請求人答稱:「是Line 暱稱『蕭凡』之人給我的貼圖。」;警方再詢以:「該粉絲 專頁內之照片是否均為Line暱稱『蕭凡』之人提供予你上傳 ?」,其供稱:「是。」;警方續問:「你稱Line暱稱『蕭 凡』之人之照片傳予你為何無相關紀錄?」,請求人供稱: 「因為他要求我刪除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頁碼 見右下方較大字之數字」)。
五、又觀諸起訴書公訴意旨係記載:被告楊啟軒蔡承恩(下稱 被告二人)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即時通訊軟體「Line



」(下稱「Line」)暱稱「蕭凡」、「射手E 」、「橫彬」 及「劉舒甯」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 年4 月起共組詐欺 集團,先由被告二人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7 樓 及新北市○○區○○路000 號10樓之3 等處所設置詐欺機房 作為據點,並由被告楊啟軒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並以電子郵件帳號「yanZ0000000000il .com 」登入社群 軟體臉書(下稱臉書),盜用內政部次長陳宗彥之肖像創設 「紓困救濟」粉絲專頁(https ://www .facebook .com/紓 困救濟-000000000000000),且在臉書「重棒出擊」及「射 手出擊」粉絲專頁刊登投資訊息,使被害人點擊連結後,不 疑有他而依指示加入「https ://line.me/ti/p/En9UrNHmir 」之「Line」群組,再由「蕭凡」、「射手E 」、「橫彬 」及「劉舒甯」使用「Line」與被害人聯絡,復以「網路假 投資」之方式誘騙被害人加入「超級星(網址:super star 188.com )」之平臺會員,再透過該平臺連結「急速飛艇( http ://d87b .com )」、「威鑫投注網站( http ://weis en000.com)」之假投資及賭博網站,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 ,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使如附表 一所示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 或至超商繳費,以牟取不法之利益。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云云(見新北檢卷第6 頁,又因請求人係被判無罪確定,所 以關於上述有些資料及附表一部分詳卷,不予公開)。足見 本案係「蕭凡」等人使用「Line 」與被害人聯絡,復以「 網路假投資」之方式誘騙被害人加入「超級星(網址:supe rstar188.com )」之平臺會員,再透過該平臺連結「急速 飛艇(http ://d87b .com )」、「威鑫投注網站( http:/ /weisen000.com) 」之假投資及賭博網站,而使被害人受騙 ,而系爭判決書亦不否定本案起訴之詐欺犯行與超級星(su per star188.com )網站有關,此有卷附系爭判決書可稽( 見新北檢卷第13至24頁)。準此,如請求人不將「蕭凡」傳 給彼的超級星(super star188.com )網站詐欺話術刪除的 話,則極有可能有積極證據得以證明請求人是成立詐欺犯行 的。從而,請求人之所以受無罪判決,係因其湮滅或隱匿證 據所致,堪以認定。而依前開刑事補償法第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院得不為補償;本院審酌目前詐騙集團橫行, 致臺灣被詐騙集團所害之被害人越來越多,且被騙金額亦屢 創高峰,臺灣也被世界很多國家稱為「詐騙王國」,如對請 求人准予補償,除了不符合公平正義之外,又有何天理可言



?又怎麼對得起一大堆因誤信「人性本善」而被騙的無辜被 害人?因此,本院決定不予補償請求人,以昭公允。六、綜上所述,本件請求人所提補償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末按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 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 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院已於113 年5 月30日傳訊請求人到庭,其未 到庭(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本院繼於113 年8 月6 日傳 訊請求人與代理人到庭,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見本院卷 第111 至119 頁),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補償法第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7條第1 項中段,決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由本院轉送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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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