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823號
SLDV,113,司促,8823,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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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于至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383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3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
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700元
,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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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