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憲熙
選任辯護人 林岳延律師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23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憲熙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阮憲熙於民國00年00月00日至00年00月間,於台達電子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達電公司)擔任資深電子工程師,回任 後,於000年00月00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再於台達電公司 歷任電子設計資深課長、副理等職位。緣台達電公司於99年 間取得全球電動車大廠美國特斯拉科技公司(下稱特斯拉公 司)充電樁合約,阮憲熙嗣後參與台達電公司與特斯拉公司 電動車充電樁電源專案,負責充電樁軟體、系統集成、所有 產品設計與開發及新產品規劃等工作。而阮憲熙於103年2月 10日與台達電公司簽署「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聘 僱合約書」(下稱聘僱合約書),104年台達電公司修正資安 政策,並於新版聘僱合約第一條規定員工履行且遵守合約、 工作規則、資安保護等政策;又阮憲熙於104年3月6日重新 簽署聘僱合約書,回任後亦明知台達電公司於104年8月24日 另公布「USB移動儲存設備使用規範」,並於同年9月1日由 資訊室公告:限制使用USB外接儲存設備暨外部雲端儲存網 站,規定員工如有USB等電腦周邊設備存取需求,應提出申 請並經評估核准後方能獲得配發使用,又其於107年10月27 日離職前與台達電公司簽署「離職函」,同意並遵守對於台 達電公司任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在離職後仍負 有保密義務。
二、阮憲熙明知台達電公司上開規定,竟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 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台達電公司利益 之違反營業秘密法犯意,於任職期間,在台達電公司設置嚴 謹資安規範及保密措施下,未經台達電公司授權或同意,私 下將職務上持有之電動車用充電樁(含產品硬體的圖面及電
路圖、測試的數據及關鍵材料表)等核心生產技術文件之電 磁紀錄,擅自重製至桃園市○○區○○路○○號○○樓住處之電腦主 機中(即扣押物編號B-5),嗣因大陸地區積極發展電動車產 業,並打造電動車供應鏈,且以充電樁之競爭最為激烈,而大 陸地區TCL通力電子(惠州)有限公司(下稱通力電子公司)亦 加速發展充電樁產品,亟需臺灣相關產業工程師、技術人員 前往大陸地區工作,阮憲熙因而受通力公司延攬,自110年1 月29日起在通力電子公司任職,並擔任產品電源部門研發總 監,其接續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羅列如下:
㈠阮憲熙於台達電公司擔任電子副理期間,負責參與台達電公 司與美國特斯拉公司電動車充電樁電源專案,並負責充電樁 軟體、系統集成工作,任職期間,明知台達電公司設置嚴謹 資安規範及保密措施,竟於000年00月00日起至000年00月00 日離職前某日止之期間,未經台達電公司授權或同意,且未 依上開「USB移動儲存設備使用規範」向台達電公司提出申 請,將職務上知悉並持有之「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 案(英文名稱:WallConnector)線路設計資料,包含輸入 電流電壓偵測、接地偵測、控制導引線路、過溫保護線路、 微電腦處理器的設計線路核心生產技術文件,接續使用公司 電腦未經台達電公司許可,擅自上傳重製至其申請使用之私 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0下之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 (下稱系爭GoogleDrive網路雲端硬碟),以此方式,擅自 重製包含附件編號10「00000000A-6.SchDocPreview」、附 件編號11「GMISchDoc」、附件編號12「PilotandSWC.SchDo cPreview」等檔案,而後述被告持用之通力電子公司配發之 公務筆記型電腦均可直接登入該雲端硬碟隨時查看檔案。 ㈡阮憲熙於自107年4月1日起至同年10月20日之期間,在台達電 公司設置嚴謹資安規範及保密措施下,未經台達電公司授權 或同意,將職務上知悉並持有之電動車電車用充電樁(含產 品硬體的圖面及電路圖、測試的數據及關鍵材料表)等核心 生產技術文件,使用台達電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以數 據傳輸線將包含附件編號1「EVCAE125T_1.xlsx」、附件編 號2「0000000-00-B_03(SCHEMATIC).pdf」、附件編號3「00 00000000_PWB.pdf」、附件編號4「0000000000_SCH.pdf」 、附件編號5「CCIDandRCDdesign.ppt」、附件編號6「EVVN U25C4CUM_00000000.xlsx」、附件編號7「Systemwiring_00 000000.pdf」、附件編號8「AWU70215BEN.xlsx」、附件編 號9「MainboardscZ0000000000.pdf」、附件編號13「Contr olBD_00000000.pdf」、附件編號14「DCE503J5XYZ-EMC-Eth ernet+3G+RFID-00000000000.pdf」、附件編號15「0000000
TP01-AS00.doc」等屬於台達電公司核心生產技術機密之電 磁紀錄,擅自重製傳輸至前址住處之電腦主機(即扣押物編 號B-5),均使該等營業機密逸脫台達電公司之管理及掌控 。
㈢嗣阮憲熙於110年1月29日至通力電子公司任職後,擔任該公 司產品電源部門研發總監,明知台達電公司與通力電子公司 為競爭廠商,而其所持有之台達電公司特斯拉第二代壁掛式 交流充電樁資料為該公司所屬機密核心生產技術資料,且台 達電公司就此專案之產品營收每年高達1億6,000萬美金,經 濟價值甚鉅,阮憲熙所持有之機密資料顯有助於通力電子公 司量產特斯拉公司第三代交流充電樁,且通力電子公司與美 國特斯拉公司簽約後,急需充電樁相關機密資訊,阮憲熙竟 將先前傳輸至家中之電腦主機之機密檔案,擅自重製其中包 含附件編號13「ControlBD_00000000.pdf」、附件編號14「 DCE503J5XYZ-EMC-Ethernet+3G+RFID-00000000000.pdf」、 附件編號15「0000000TP01-AS00.doc」等機密檔案後(不包 含公開的法定規格標準資料),並攜至大陸通力公司。 ㈣阮憲熙於110年10月17日、同年月27日在大陸地區某不詳地點 ,重製其前因職務上持有台達電公司如附件編號13、14、15 所示之營業秘密檔案至通力電子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 (扣押物編號Z-3,下稱通力筆電)中,並將通力筆電於110 年11月8日自大陸返臺時攜回使用,迄至同年月23日在桃園 市○○區○○路○○號福容大飯店隔離期間,仍持續使用該通力筆 電。
三、案經台達電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之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李雅蓉、林建良及謝東澄於 警詢中之證述,而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傳聞證據, 又該等證述無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之情形。是 依前開規定,證人李雅蓉、林建良及謝東澄於警詢中之證述 ,對於被告而言,自無證據能力。
㈡至其餘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
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另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 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對於上述事實欄所示之任職、離職、簽署文件、重製 檔案之事實均坦認屬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 行,辯稱:伊將公司檔案備份到雲端硬碟,是為求個人加班方 便;伊將公司檔案備份到個人主機電腦(即扣案物品編號B-5) ,則是防止因公司配發的電腦因硬碟受損而遺失資料,所以才 備份在個人電腦以求保存;伊將公開可查詢的法規資料重製到 通力筆電作為字典用途時,不慎將台達電公司如附件編號13至 15所示的檔案一併重製到通力筆電(即扣案物品編號Z-3),伊 主觀上自無違法營業秘密法之犯意云云。辯護意旨則略以:被 告所簽署的聘僱合約書、離職函未載明保密年限,亦未有競業 禁止的補償,顯失公平,自無效力;告訴人台達電公司欠缺具 體的保密措施,且未嚴加落實保密規範,其「USB移動儲存設 備使用規範」、「資訊安全政策」並無寄送副本給被告之紀錄 ,被告亦未在上述文件簽名,足認告訴人台達電公司欠缺具體 的保密措施,不符合營業秘密法保障要件;而公訴意旨所指的 第二代交流充電樁已經於109年停產,並無經濟上的價值,亦 非營業秘密法所保障;而就本案資料的秘密性而言,公司亦只 僅引用告訴人台達電公司片面說詞,其內容之客觀性上有可疑 ,應判決被告無罪云云。
㈡然查,上開事實,除據被告坦承有上述事實欄所示之任職、離 職、簽署文件、重製檔案之事實外,業據告訴人台達電公司提 出之刑事告訴狀、釋明事項表指證屬實,核與證人即台達電員 工李雅蓉、林建良及謝東澄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相符,並有 被告於103年2月10日、104年3月6日簽立之台達電公司員工聘 僱合約書、被告於107年10月19日簽立之員工離職單、107年10 月21日簽立之「離職函」、USB移動儲存設備使用規範、「資 訊安全政策」、「物品進出及放行管理規定」及「台達電子營 業秘密與機密資訊保護綱要暨管理總則」、扣押之電腦主機( 即扣押物編號B-5)檔案截圖、被告重製附件編號1至9之機密 檔案於住處電腦主機檔案路徑及內容截圖、扣押之通力筆電( 即扣押物編號Z-3)內之系爭Google Drive雲端硬碟,該雲端 硬碟資料內「台達專案」資料夾之與告訴人台達電公司相關之 檔案數量195個檔案截圖、扣押之通力筆電內之「TCL Tonly」
資料夾機密檔截圖及被告重製附件編號13至15之檔案於通力筆 電檔案路徑及內容截圖、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000年0 0月0日出具之數位證據檢視報告、營業秘密一覽表附卷可查( 以上證卷繁浩,詳細出處頁碼請參電子卷證索引),此部分事 實首堪認定。
㈢被告雖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按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 乃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並調和社 會公共利益。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 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 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 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 所謂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及「所有 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始足當之。所謂經濟價值者 ,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 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價值。關於秘密性部 分,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 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 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 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 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而 經所有人整理、分析而非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 方法取得之資訊。又經濟性不以已獲得實質金錢對價為限,包 含實際及潛在之經濟價值,某項秘密資訊係經過時間、勞力、 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 ,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 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等;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 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 ,即具有潛在經濟價值。另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 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 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與可 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 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 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 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 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 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 ⒈被告重製告訴人台達電公司如起訴書附件所示檔案(不含台 達電公司向國外付費購買之安規標準資料、公開的法規資 料以及下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之檔案),均屬告訴人公司
之營業秘密:
⑴附件所示檔案具有秘密性:按所謂秘密性或新穎性,係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悉之資訊,屬於產業間可輕易取得之資訊,則非營業秘密之保護標的;秘密性之判斷,係採業界標準,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倘為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者,則不具秘密性要件。事業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對於可能接觸營業秘密之人,經由保密契約,自得課予接觸者保密義務,是事業與受僱人簽訂保密約定,內容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時,該保密約定得證明或釋明,員工自事業處所取得或持有資訊者,具有秘密性。倘員工否認該等資訊不具秘密性,應提出反證釋明或證明不具秘密性。準此,被告與告訴人間簽訂保密條款,倘被告否認該等資料不具秘密性,自應提出釋明或證明之事證(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與告訴人台達電公司簽訂員之工聘僱合約書中第10條約定保密義務,內容為:「乙方(即被告)不論在職或離職後均對甲方(即告訴人公司)機密資訊負有保密之義務。前項所稱之『甲方機密資訊』係指甲方合理地視為秘密而不欲公開之有形或無形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Know-How、規格、設計、佈局、製造、品保、材料成本(BOM)、技術、或銷售、業務、財務、股務、客戶資料、經銷商資料、市場計劃、價格策略、銷售量、銷售預測、訂單、研發計劃、研發時程表、產品設計、圖示、草稿、製程、規格、零件清單、零件採購預測、樣品、薪資等商業或人事方面之資訊。為免疑義,本合約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項內容及智慧財產權亦屬甲方機密資訊。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維持甲方機密資訊的機密性,並僅得於甲方指定之職務範圍內使用,不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將甲方機密資訊公開或揭露與任何第三人或為其他目的之使用或利用、或對該機密資訊進行反組譯。乙方如知悉甲方之機密資訊有任何被洩漏或受第三人侵權之情形或可能發生之虞,應盡力排除或防止,並立即通知甲方。」(見調查局卷二第140頁、第141頁)。是上開聘僱合約書已具體說明告訴人台達電公司之機密資訊範圍,及被告就該機密資訊應盡之保密義務。復觀諸被告自告訴人台達電公司離職時所簽署之離職函載明:「本人瞭解並同意遵守以下公司規定:…五、本人任職於台達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無論以書面、口頭、有體或無體形式),於本人離職後仍負有保密義務,非經台達事前書面同意,絕不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或利用,或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有損台達權益之業務。本人承諾未經事先授權不得使用台達之專利、專門技術、積體電路佈局、著作、商標或營業秘密。本人了解於此所指之『營業秘密』係指本人於任職台達期間所創作、開發、收集、取得、接觸使用、或知悉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秘密,且不論其是否(Ⅰ)本人自行開發(Ⅱ)標示有機密字樣(Ⅲ)已完成或需再修改(Ⅳ)可申請專利、商標或受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包括但不限於:1.生產方法及技巧、採購資料、市場分配及行銷政策、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顧客、供應商及經銷商資料,及其他與台達營業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2.各發展階段之電腦軟體、原始碼及所有相關文件。3.發現、概念、構想、構圖、產品規格、佈局、流程圖、製程、模型,以及專門技術(Know-How)。4.台達依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責任之他人之營業秘密。六、本人保證簽訂本同意書之同時,已將屬於台達之一切資產、資料、圖表(無論正本或副本)、電磁記錄、電腦,以及有關於營業秘密之一切資訊或文件悉數歸還台達,並保證無下載、刪除、複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置或私自攜走上述資訊或文件之部份或全部。」(見調查局卷二第147頁),則告訴人台達電公司亦已告知被告離職前須將包含有告訴人台達電公司機密資料及相關文件物品返還,並負有保守告訴人台達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及告訴人台達電公司依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責任之他人營業秘密之義務。再參酌證人即曾為擔任被告主管之李雅蓉於偵訊時證稱:「(問:調查官於詢問時曾提示阮憲熙遭扣押之電腦主機檔案,經你檢視發現該電腦有許多台達電公司機密資料,取得時間,自103年至107年,其中包含五大專案資料,第一個是特斯拉專案「日規與特斯拉接頭轉接器」(英文名稱:CHAdeMO Adapter)、第二個是「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英文名稱:WallConnector)、第三個是「交流充電樁」(英文名稱:ACWallMount)、第四個是「充電線路偵測器與漏電偵測器設計圖」(英文名稱:CCIDand RCD design)、第五個是「直流壁掛充電樁」(英文名稱:DCWallbox)?)是。」、「(問:上開檔案是否均屬台達電公司之營業秘密?)是。」、「(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曾協助確認阮憲熙電腦主機資料,發現硬碟內含有電樁失效模式效應分析、產品測試報告、物料表、電器控制元件設計圖、充電樁主板之設計線路圖、充電樁產品之驗證報告、充電樁輔助電源的設計圖等營業秘密資料?)是。」、「(問:前揭充電樁失效模式效應分析、產品測試報告、物料表、電器控制元件設計圖、充電樁主板之設計線路圖、充電樁產品之驗證報告、充電樁輔助電源的設計圖等7項資料是否均屬台達電公司之營業秘密?)是。」、「(問:你於調詢時,是否與調查官確認阮憲熙電腦主機儲存包含屬於台達電公司營業秘密之「EVCAE125T_l.xlsx」等9個檔案內容及檔案時間,調詢所述是否均實在?)是。均實在。」等語(見111年他字1054號卷第419至425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調查局的時候調查官提示給妳看扣案被告的電腦、硬碟、Google雲端硬碟上面的檔案內容主要是什麼?)檔案很多,全部有3萬筆,大大小小的資料都有,包括他到我們單位103年之後的檔案,也包括他第一次加入台達電公司的設計檔案都有。」、「(問:是你之前說的充電樁失效模式效應分析、產品測試報告、物料表、電器控制元件設計圖、充電樁主版之設計線路圖、充電產品之驗證報告和充電樁輔助電源的設計圖這些嗎?)對。」、「(問:這些資料分別是台達電公司的哪些專案的資料?)他沒有參與的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及直流的25K瓦的充電樁,及特斯拉的交流第二代充電樁的資料。」、「(問:這些資料全部屬於台達電公司的營業秘密嗎?)是。」、「(問:這些資料有何秘密性嗎?)這些都是工程研發的成果,這個就是我們設計上面集合整個工作團隊的結晶,在一開始充電樁發展的初期就已經建立這些基礎,這些東西都是我們重要的智慧財產。」等語(見本院卷第164至181頁),及證人即台達電公司電子工程師白國伸證稱:「(問:你在特斯拉專案所參與的部分是哪些?)這個專案需要做一些電路驗證及測試,測試完這些會呈報結果給相對應的主管,產品也會過一些安規,也會去生產線生產,過程中如果發生一些測試問題,譬如是工廠生產問題,我的職責會去解決這些問題,譬如生產上遇到比較多電器不良,我會出差去中國大陸去看,如果品質那邊測試或安規這邊測試不良,我們也會一起去看,看具體是什麼不良,把這些不良做一些數據蒐集,然後彙報給主管與主管討論解決方案,然後針對解決方案再去做重複驗證,確認解決方案是否有效,然後會把這些解決方案發文件到台達系統上面去做一些修正。」等語(見本院卷第151至164頁),可知如附件所示檔案均涉及告訴人台達電公司就電動車充電樁相關技術、製程、程式、設計、測試及其他可用於生產或研發之資訊,而告訴人台達電公司又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然未見被告就此部分提出任何釋明或佐證上開資料不具秘密性,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資料應具有秘密性。 ⑵附件所示檔案具有經濟性:有關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謂經 濟價值,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 ,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 價值。此外,營業秘密法該條之規定係「因其秘密性而 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申言之,經濟性應係 指某項秘密資訊係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 ,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 形之金錢收入,尚包含市佔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 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等。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 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 之削減。據此,前述經濟性自不應以已獲得實質金錢對 價為限,原則上若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且足以 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即 應肯任該資訊具有經濟性,合先敘明。查,附件所示檔 案係告訴人公司投入時間、勞力、成本所獲得之技術性 秘密資訊,倘競爭同業取得該等資訊,得節省研發時間 或減少錯誤提升生產效率,進而搶奪告訴人公司之客戶 ,足以造成告訴人公司經濟利益之損失,並削減告訴人 公司之競爭優勢,此觀證人李雅蓉於偵訊時證稱:「( 問:台達電公司取得特斯拉專案之市場價值及競爭優勢 為何?)台達電公司是特斯拉公司103年至108年唯一在 台供應商,也是研發特斯拉壁掛式充電樁機種的公司, 我們是研發第二代的產品,其他公司一旦取得台達電公 司持有的特斯拉專案資料,將減少開發時間並大幅降低 研發成本,一旦秘密公開會影響到台達電公司競爭能力 ,若阮憲熙將前述特斯拉資料攜至新公司,亦將賦予阮 憲熙所任職之公司增加競爭優勢。轉接頭是特斯拉交予 台達的唯一代工,這個產品是特斯拉自已研發,台達代 工的,這是特斯拉汽車與日規充電器的介接的轉接頭, 如有資訊公開則影響台達的競爭能力,如將相關資料攜 出,亦會影響信譽。」、「(問:因阮憲熙於107年10 月27日自台達電公司離職,上開資料於現今是否仍具有 秘密性及經濟價值?)是。自阮憲熙帶走至今,相關產 品雖有變更,但相關線路圖仍可沿用或因產品需求作修 改,我們仍認為具有經濟價值。主線路圖仍是可以使用 的,而他帶走的25kw的設計圖仍是台達的熱銷產品。」 、「(問:你於調詢時稱,依據上開9份資料對應之產 品分別為特斯拉歐規轉接器、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
(80安培交流充電樁)、台達電公司主力產品25KW直流 壁掛電樁及台達電公司標準交流充電樁等4項產品,這4 項產品均具有高度經濟價值是否實在?)是。目前均具 有高度經濟價值。」、「(問:如競爭對手取得上開檔 案,可獲得哪些利益?)直流充電樁部分,如果競爭對 手僅發展直流充電樁電源模塊產品,取得台達電公司系 統設計資料以後,就可進一步拓展其業務範圍至充電樁 系統產品。對手可以快速複製修改相關檔案,以生產產 品獲取利潤,節省研發的時間。」、「(問:台達的相 關專案資料,台達電目前有無使用?)是特斯拉的80安 培充電椿線路圓,110年底停止生產。相關檔案的經濟 價值在於這些線路圖的可以複製或修改成新的產品,只 是原來的80安培充電椿沒有生產了。」、「(問:你於 調查官詢問時曾說明上開資料夾內檔案名稱為「000000 00A-6.SchDocPreview」、「GMI.SchDocPreview」、「 Pilot andSWC.SchDocPreview」之檔案內容及經濟價值 ,這3個檔案隸屬於「特斯拉壁掛式交流充電樁」專案 (英文名稱;Wall Connector),是否實在?)實在。 本專案是從103年開始研發,105年導入量產的產品,自 105年開始生產銷售迄去年。專門供應給特斯拉公司, 是台達電公司重要營收之一,直到去年底為止,光是該 項專案銷售,本公司的營收就達1億6千萬美金;另外本 專案是台達電公司應特斯拉公司要求自行研發生產的壁 掛式交流充電樁,具特殊規格及設計。」、「(問:第 二代產品與第三代產品的差別?)不清楚,因第三代產 品,我們沒有承接,且沒有公開資料顯示第三代產品的 製作公司為何,亦不知二者差別。可能要取得二者產品 ,才能做比較。亦不知第二代的產的線路圖可否使用於 第三代產品,但基本的線路圖、充電椿的規格應該是一 樣的,依我所知,第三代產品可能加強通訊的部份。依 業界慣例,新一代設計通常是在舊-代的設計加上一些 新的功能,基本的骨架是相同的,所以阮憲熙如取得第 二代產品的線路圖,對於其研發第三代產品或充電椿產 品也會有幫助。」等語(見111年他字1054號卷第419至 425頁),及審理時證稱:「(問:這些資料還有經濟 價值嗎?)這些資料因為是我們集合設計、製造、測試 ,都是各個單位的心血結晶,基本上有一些是屬於基礎 的原理架構或是一些經過我們反覆驗證模擬過後的一些 線路的成果,所以我們認為還是有它的價值存在。」、 「(問:現在這些資料還可以使用在新款的充電樁產品
上面嗎?)架構的部分可能會沿用,但是會有一些新的 技術出來就會優化掉。」、「(問:這些資料如果給你 們競爭對手取得可以做什麼使用?)看他取得的時間, 如果是在比較前期的時候取得,一些物料表可以比較清 楚避掉選材上面的問題;如果是其他線路,也許有一些 主要線路可以做參照;測試的報告、故障失效分析就可 以讓其他廠商避免走冤枉路,它就知道這些設計可能的 故障問題,就可以避掉那些問題。」、「(問:第二代 充電樁的技術可以沿用在其他充電樁產品上面嗎?)可 以。」、「(問:妳可以很確定第二代的資料是可以沿 用到第三代?)我相信部分是可以用的。」、「(問: 就妳方才所述時間上的推移會造成有一些零件因為成本 的壓力而要另外選用,選用後台達電營業秘密裡面這些 零件的測試數據或測試結果基本上對於新產品是沒有任 何參考價值因為是屬於舊的零件做出來的結果?)應該 講不是測試報告的結果可不可以參照,而是今天測試的 時候做了哪些測項,這些測項不是每間公司都知道它必 須要做這些測項定,通過這個測項要訂在哪一個點當作 是合格,這個是我們去做過很多的模擬或市場研究做出 來的,所以新的設計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是沒問題的, 但是並不是我的結果不能參照,如果以測試來講,重點 是在我的測試手法和我的標準。」、「(問:零件選用 以後很多的測試項目和測試結果會和台達電公司的營業 秘密的內容不同,所以基本上新的公司新的產品拿這些 資料來使用,看了台達電公司的測試結果,然後再重複 做自己公司的測試內容,妳是否覺得有實質的參考內容 價值存在?)測試的結果自然是沒有,但如果今天根據 我們的經驗做出38項測項,可是在另外一個公司他沒有 經驗的時候,他根本不知道該怎麼測,或許他一開始開 出10個測項,但是他拿到我的資料他知道他要開38個測 項,我談的是這個,至於他測試的結果本來就不是重點 。」、「(問:充電樁是需要通過法規的測試,包含安 全性認證和EMC測試17的相關內容,基本上這些測項都 在安規的認證單位裡面會有全部的測項的Quality view er還有怎樣通過或不通過,新的公司新的產品可以跟這 些測試單位做合作去把產品做到完全符合法規,其實不 必要沿用台達電公司的測試結果,那是沒有理由的一個 手法,有何意見?)安規項目只是一個產品要做生產的 必要條件,但不是所有條件,因為在做產品測試的時候 還要保證產品的可靠度、穩定度,這是遠在安規之上的
規格,其實我們有很多的項目是我們從事電源產品設計 多年以來我們的經驗,我們的測項是遠比安規的測項來 的多。」、「(問:辯護人方才提到飛宏公司和通力公 司,與台達電公司生產的產品或業務有近似的關係嗎? )有,通力公司的部分我不清楚,我也不曉得他們有做 第三代的特斯拉充電樁;飛宏是做交流樁和直流樁都有 做,與台達電公司是競爭關係。」、「(問:你們生產 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的競爭關係嗎?)是。」、「(問: 特斯拉二代交流充電樁當時只有台達電公司在生產嗎? )據我所知是這樣子。」等語即明(見本院卷第164頁 至第181頁),且證人謝東澄即台達電公司業務經理於 偵訊時亦證稱:「(問:第二代交流充電椿是否仍有市 場或經濟價值?電動車是否仍使用第二代交流充電樁? 是否能用第二代交流充電樁延長設計新的交流充電樁? )第二代交流充電樁的市場價值如書狀所載,應仍有經 濟價值,目前仍有電動車使用第二代交流充電樁。」、 「(問:特斯拉目前是否仍有使用第二代交流充電樁? )是仍可以使用,舊的可以延用,新的特斯拉車,我也 認為可以延用。」、「(問:新的特斯拉可否使用第二 代交流充電樁?)我覺得可以,第二代交流充電樁設計 含蓋全球,安培數不是決定可否充電的要素。」、「( 問:第二代交流充電樁的設計,可否延伸讓其他的電動 車使用?)可以。」、「(問:第二代交流充電樁在10 9年停産,第三代交流充電樁是特斯拉設計,所以第二 代交流充電樁沒有市場價值?)交流充電椿是安裝在戶 外,雖沒有生產,但舊的仍在使用,只要沒有壞掉就可 以使用,也可能延伸設計其他另1家的產品,是非常有 可能的。我相信在業界,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 交流充電樁的領先者。」等語(見112年偵字23342號卷 第21至24頁),本院審理中並再次作證供稱第二代交流 充電樁仍有經濟價值之意旨(見本院卷第246頁)。參以 特斯拉官網上仍登載第二代交流充電樁可與現行於市場 流通之特斯拉電動車Model S、Model X、Model3等型號 配合使用(見本院卷第329頁以下),足見附件所示檔 案自具有經濟價值。
⑶告訴人公司就附件所示檔案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告訴 人公司於被告到職時業已要求其簽署員工聘僱合約書, 依該合約書第10條約定,被告不論在職或離職後均對告 訴人公司機密資訊負有保密之義務,且被告於離職時亦 簽署離職函,約定於離職後仍對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
負保密義務,並保證已將屬於告訴人公司有關於營業秘 密之一切資訊或文件悉數歸還告訴人公司,並保證無下 載、刪除、複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置或私自攜走上 述資訊或文件之部份或全部(見調查局卷二第140頁至第 141頁)。且告訴人公司員工均有個別帳號及密碼,公司 亦會依據員工所屬部門,設定個別員工所能存取之系統 使用權限範圍,並非所有員工均能直接閱覽、存取公司 各部門資料,且加班需使用公司所配發之電腦,禁止使 用USB存取檔案帶走,告訴人公司亦有針對內部員工使 用電腦為相關使用控制規定,並定期宣導等情,業據證 人即台達電電子工程師白國伸證稱:「(問:PLM系統 ,假設我們使用「Pisfies」(音譯)模擬後的檔案是 否不能上傳到PLM系統?)PLM系統都沒有上傳這些檔案 ,當時都是上傳生產文件。」、「(問:是只能限定在 公司規定的像是電路圖這些文件嗎?)對,那個系統只 能連公司的內網才有辦法下載,而且不是每個人都有權 限,權限申請要透過規格組,譬如說我們部門做充電樁 ,就只能下載充電樁那部分的文件,其他部門的是沒辦 法下載的,沒有權限。」、「(問:台達電公司內部資 訊是可以自己下載或上傳到非台達電公司所有的雲端硬 碟嗎?)不可以。」、「(問:還是有分層管理,只有 你們部門的人可以下載這些檔案嗎?)對。」、「(問 :下載方才提到的電路圓、測試的數據、材料表、設計 圖面這些檔案,即使是你們部門的人下載有無需要輸入 自己的帳號密碼才能夠啟用電腦下載功能?)我們在登 入我們的電腦的時候就會先輸入自己的帳號密碼,登入 進去後系統就知道這台是誰登入,就鎖定這台電腦大概 可以做怎樣的下裁權限。因為我們在申請權限,我們一 開始入職會去跟規格組申請,每個部門會有一個produc t code,譬如說是103,就只能下載103這個PLM上傳的 檔案。」、「(問:PLM上面的檔案是用代碼區分嗎? )在歸檔的時候公司就會把這個部門的歸到我剛講的硬 體上,就只有103底層的這些用戶才可以進去。」、「 (問:不是你們部門的人不能存取這個檔案夾裡面的檔 案嗎?)沒有辦法下載,自然沒辦法存取。」、「(問 :這是MIS系統管理就設定好的權限嗎?)系統設定。 」、「(問:誰去分類這些檔案並且歸類何人可以下截 存取、誰不行?)根據我們的部門代碼,譬如說我們是 電子研發部門,就這個部門的人都可以下載,我們入職 人資會把我們歸到這個部門代碼下面。」、「(問:你
自己工作的經驗如果你需要看那些檔案或者不管你是下 載或上傳檔案你自己都是用什麼裝置來操作?)我都是 用公司電腦。」、「(問:是公司辦公室的桌機嗎?) 我們一開始是桌機,後面有配筆電,我下班不會把電腦 帶走,有事情就是在公司做。」、「(問:台達電公司 有要求員工不要把檔案下載後攜出公司,你們曾經有這 種訓練或宣導過嗎?)我其實記不太清,當時可能有, 譬如可能是郵件類的宣傳,如果是指要召集一個大會議 宣傳的話,我記得當下沒有,但是郵件上面偶爾會彈出 來一些內容。」等語(見本院卷第155頁至第164頁); 證人李雅蓉於偵訊時證稱:「(問:台達電公司對於充 電樁失效模式效應分析、產品測試報告、物料表、電器 控制元件設計圖、充電樁主板之設計線路圖、充電樁產 品之驗證報告、充電樁輔助電源的設計圖等資料有無採 取合理保密措施?)台達電公司要求新進員工簽署「台 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聘僱合約書」,另有台達 電子行為準則,員工離職時需簽屬「員工離職單」與「 離職函」始能完成離職手續。台達電公司對於公司技術 、營業秘密均相當重視及保護,也均予以尊重並採取必 要之控管及保護措施,台達電公司內部並已落實內外網 域系統區隔之資訊安全防護,以及與員工簽訂保密約款 與離職單等文件,目的即為確保研發成果不會遭到洩漏 ,足見台達電公司已對營業秘密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且公司對於IT有資訊安全政策、營業秘密與保護資訊綱 要暨管理總則等相關規定,相關的機密文件不得下載或 轉發。」、「(問:台達電公司對於公司人員使用電腦 及檔案資料如何管理?是否容許員工將檔案複製至goog le雲端硬碟或個人電腦主機?)每個人均有專用筆電, 可以在用連上公司網路,沒有備份的必要。我們為了檔 案安全,可以上載至公司的電端,員工是用自己的帳戶 密碼管理,公司電腦也不可使用USB,如插入 USB也無 法作用儲存檔案。」(見111年他字1054號卷第419至42 5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們對這些資 料有採取什麼保密措施嗎?)因為這些都是工程部門他 們才有權限可以存取,所以在公司裡面,在我們的系統 上面只有他們可以擷取這種資料,一般像業務人員是不 能拿到這樣的資料,都要有密碼和權限,基本上公司上 也會發文要保守公司的秘密、保護公司的權益,所以不 能夠外洩等。」、「(問:你們會要求員工簽屬保密條 款之類的文書嗎?)會,據我知道是在入職的時候就會
簽署,離職的時候也會簽屬保密條款。」、「(問:你 們有宣導這些資料不可外流嗎?)會定期宣導。」、「 (問:如何宣導?)我們有所謂的台達信箱,不管是法 務、IT或人資,他們都會去利用這樣的管道宣傳我們的 一些政策。」、「(問:你們有確保員工都知悉這些資 訊嗎?)公司有做這樣的宣導,在初期的時候我們並沒 有每個員工一定要做什麼樣的測試,但是近年我們會要 求要受過訓並且通過考核。」、「(問:是保密資訊相 關考核嗎?)對,法務會告訴我們什麼文件是屬於秘密 的,可不可以傳給廠商或傳給其他不相關的人等,我們 必須要在線上直接做測試。」、「(問:如起訴書附件 所示的文件,包括台達電公司當時你們主張的特斯拉壁 掛式交流充電樁及直流式25KW充電樁這些相關的資料, 你們覺得比較秘密的你們之前是說包括電路圖、測試的 資料、材料資料你們覺得比較秘密的資料,當你們員工 完成這些文件後原本存放的位置是在何處?)就在我們 PLM系統上。」、「(問:如果有員工要閱讀或修改或 是下載這些情況下他要如何取得這些資料?)他如果本 來就有權限是因為職務的關係,他在我們PLM設定上而 就有這些權限,沒有權限的人是不能做下載動作。」、 「(問:你們是分部門的員工來設定他的權限嗎?)對 ,我是業務單位,雖然我是主管我也沒有下載PLM文件 的權限。」等語(見本院卷第164頁至第181頁);證人 即台達電公司資安部門主管林建良證稱:「(問:台達 電公司對於電腦檔案的備份有何規定?)IT有提供我們 台達電公司內部的系統可以讓員工去把個人的工作電腦 裡面的資料備份到糸統裡面去。」、「(問:備份到什 麼系統?)一個叫Delta Box的糸統,這是在那個時間 點,後來我們有提供新的系統。Delta Box是當時提供 給員工使用的。」、「(問:要使用這個系統要做什麼 程序嗎?)基本上每個員工都有權限可以在公司的桌上 面就有這個Delta Box可以去使用。」、「(問:存在 裡面的檔案是任何人都可以下載下來還是有什麼管理? )只有自己上傳的才能夠自己下載。」、「(問:有規 範如何使用USB備份嗎?)這一部分我們的政策是不允 許員工把資料存到USB裡面去,如果有工作上的需求可 以透過申請,主管核准我們才會做特定的開放。」、「 (問:你們有規範使用雲端儲存空間的規定嗎?)這也 是禁止使用,透過申請才能夠開放。」、「(問:透過 申請能夠開放公司以外的雲端或是只能用你們公司裡面
的雲端?)對,要透過申請。」、「(問:透過申請可 以使用Google那些雲端嗎?)特定的,不是全部就開, 要看是否為了業務用途,是客戶要求或什麼目的、去到 哪個雲端的硬碟,我們會特別評估每個個案需求。」、 「(問:如果雲端有備份檔案你們要如何處理?)基本 上我們平常就有宣導必須用剛剛講的那個時間點是Delt a Box,之後公司就有新的One drive,持續都會提供給 員工做資料備份也都有宣導。」、「(問:這些規定有 告知員工嗎?)有,基本上我們都有公告。」、「(問 :是如何公告?)用email的方式公告。」、「(問: 你們公司的PLM系統是什麼?)是給我們RD去做產品開 發相關資料儲存,這個是有管控的。」、「(問:什麼 資料可以儲存在上面?)像設計的一些圖檔,相關的文 件資料。」、「(問:PLM系統上面的檔案上傳或下載 有何規定?)是要有權限才能上傳或下載,當然要看他 負責哪一個部門的業務或做哪一個專案就有特定的權限 才能讓特定的人存取,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上傳或下載 。」、「(問:被告說他因為加班需要將公司資料備份 到他自己的USB或上傳到他自己的Google Drive,然後 再轉傳到自己的電腦,還有將公用電腦帶回家傳到自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