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1061號
KSEV,113,雄簡,106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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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061號
原 告 劉雅菁


被 告 黃聖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本院於民
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訴外人高○○自民國111年2月起,基於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在○○市○○區○○○路000號0樓之0設立詐欺機房,並於同年4月某時遷移至○○市○○區○○街000號00樓。訴外人洪○○、被告、梅○○賈○○均明知該組織目的係為實施詐騙,竟與高○○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2月起加入(其中賈○○係於111年3月底起加入)。該組織由高○○擔任該詐欺集團金主籌組機房、擔任控盤首腦工作,並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經營GIA博弈網站(下稱GIA網站)申請帳號,由GIA網站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其他帳戶以供如附表所示之人即伊匯入款項之用,且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向陽-教授」扮演投資講師、教授等角色,以一對一指導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陸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洪○○梅○○賈○○負責於社群軟體張貼廣告,以此方式吸引如附表所示之人加入會員;被告則擔任該詐欺集團所使用發布消息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CITY鉑金訓練營」之管理人員,並以LINE暱稱「CITY鉑金會員-魚魚」負責向如附表所示之人發布訊息;梅○○另負責從事詐騙網站之廣告設計動畫及製圖等工作,其製作內容經高○○審核後,將內容上傳至網址:「bo.giagame002.com」之詐騙博弈網站以吸引如附表所示之人參與投資,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人,以如附表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伊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致伊受到損害共計新臺幣(下同)67萬元,而被告所為涉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38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案),而嗣與其他共犯高○○、梅○○賈○○達成



調解,其等並已分別賠償伊14萬元、3萬5,000元及3萬5,000元,經扣除連帶債務之分攤額後,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6萬7,500元之事實,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再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施詐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元) 匯入帳號 1 劉雅菁 111年2月某時 遭LINE名稱CITY鉑金會員-魚魚、CITY鉑金會員-艾曼女神、向陽-教授等人以假投資保證獲利(代操GIA娛樂城)方式施用詐術,並因此匯款共67萬元 111年3月22日 14時36分許 27萬 000-000000000000 (黃○○) 111年3月25日 15時24分許 2萬 000-000000000000 (吳○○) 111年3月30日 14時38分許 23萬 000-000000000000 (陳○○) 111年4月4日 18時48分許 5萬 000-00000000000000 (李○○) 111年4月4日 18時50分許 5萬 000-00000000000000 (李○○) 111年4月4日 18時53分許 5萬 000-00000000000000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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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