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653號
KSDM,113,金訴,653,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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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崇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12
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阮崇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豬肉」、「尤冠柏」及其餘詐欺 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 聯絡,先由前開不詳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分 別以附表所示詐術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後,匯款至指定帳戶。嗣被告再依「豬肉」、「尤冠柏 」指示,持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 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交予「尤冠柏」收水,以此方式掩飾 、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準此 ,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 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本件被告前因詐欺等罪嫌,為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收 案審理後(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已於113年5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等情,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之刑事報到 明細、審判筆錄附卷可查。今檢察官於上開案件言詞辯論終 結後,認被告之上開犯行,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 於113年7月24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雄檢信盈113偵21282字第1139061736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 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宏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陳淑芳 詐欺集團假冒電信業者,佯稱告訴人陳淑芳所購買之SIM卡續約10個月,須以指示匯款始得退回金額 112.11.30 19:36 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闞家英所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由警偵辦) 34,985元 112.11.30 19:44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 25,000元 2 林育輝 詐欺集團假冒雄獅旅遊客服佯稱因訂單錯誤,須依指示進行操作,方能退還刷錯之款項 112.11.30 20:41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 何冬梅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由警偵辦) 99,987元 112.11.30 20:48至 20:53 高雄市○○區○○路000號 5筆共79,000元 112.11.30 20:44 44,017元 112.11.30 20:59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 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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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