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310號
KSDM,113,金訴,310,202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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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崇義




選任辯護人 龐永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尤冠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9
0號、第2432號、第5040號、第6687號、第6700號、第8475號、
第9658號、第11355號、第1146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阮崇義犯如附表三編號12至15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2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尤冠柏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阮崇義尤冠柏與「陳有成」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 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分別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一所 示之帳戶內。於上開款項匯入後,尤冠柏即依「陳有成」之 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 或由「陳有成」指示尤冠柏尤冠柏再指示阮崇義,由阮崇 義於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2 至15所示之款項後再交付予尤冠柏尤冠柏嗣將自己及阮崇 義所提領之款項均交付予「陳有成」,而生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結果。
二、案經梁菀婷林冠維蔡忠宇劉雨璇葉懿嫻賴信宏



林輝揚、王建智陳哲宇、范姜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 山分局劉晉嘉楊政育、呂侑珉、鄧莎莉、羅立帆、王治 平、簡佳儀、陳葦庭、許彤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一分局、楊智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曾昱舜、 陳尊旑、莊蕙薰、林嘉慶鄭淑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 山分局、郭克騰、陳淑芳、姜郁璇、黃繹維訴由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阮崇義尤冠柏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 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 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坦承不諱(見警一卷第6至12頁 、偵一卷第201至203頁、偵二卷第329至331頁、本院卷一第 64頁、453頁、本院卷二第71頁),並有附表二「證據出處 」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2人具任意性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 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阮崇義就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為,及被告尤冠柏就附 表一編號1至2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 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2人與「陳有成」及其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就前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及洗錢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阮崇義就附表 一編號12至15所為,及被告尤冠柏就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為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 ,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斷。被告阮崇義就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之犯行,及被 告尤冠柏就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犯行,均係侵害不同被 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至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尤冠柏所犯係為28罪,然此係誤將「羅立



帆」及「王治平」遭詐騙之犯罪事實均記載為「編號16」, 故漏論一罪,應予更正,而被告尤冠柏業已坦承全部之犯行 ,且本院已於審理程序中給予被告尤冠柏就罪數部分具體表 示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二第73頁),應已足以保障其防禦 權,併此敘明。
二、按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 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 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 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 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 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 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 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 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經查,被告 阮崇義就前揭所為之4次洗錢犯行,被告尤冠柏就前揭所為 之29次洗錢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原均得減輕 其刑,惟依前揭說明,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 得減刑部分,本院於後述量刑時,將併予審酌。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以上開方式實施詐 欺犯行、製造金流斷點,使上開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難以 追查,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不僅侵害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之 財產利益,更影響社會秩序、破壞人際間信賴關係,所為實 屬不該。惟念及被告2人對於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罪,均自白不諱,然未與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 解,犯罪所生損害均未獲填補。另衡酌被告2人自承其智識 程度、工作、收入、生活情狀(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予揭 露)、被告2人各自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 前科素行、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肆、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手機為被告尤冠柏所有,且有以 之與「陳有成」、被告阮崇義聯絡等情,業經被告尤冠柏供 述在卷(見警卷第6頁、本院卷一第454頁),屬供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 四編號2所示之手機固為被告尤冠柏所有(見警卷第6頁),



然被告尤冠柏稱於本案沒有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54頁 ),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尤冠柏之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 告沒收。
二、被告尤冠柏供稱:若被告阮崇義領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我可以拿1,000元,我自己領錢的部分是領10萬元可以拿2,0 00元;錢全部都有拿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5至66頁),而 由被告尤冠柏所自行提領之款項共計227萬8,460元,由被告 阮崇義所提領後再轉交給被告尤冠柏之款項共計30萬7,055 元,則被告尤冠柏所獲得報酬之總額應為4萬8,639元(計算 式:307,055÷100,000×1,000+2,278,460÷100,000×2,000=48 ,639.75,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此部分雖未扣案,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被告阮崇義否認有取得報酬(見本院卷一第454頁),卷內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阮崇義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取報酬,自無犯 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四、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 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 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 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實際 管領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經查,被告尤冠柏所提領之款 項均已交付予「陳有成」,而被告阮崇義所提領之款項均交 付予被告尤冠柏,被告尤冠柏再轉交予「陳有成」,業如前 述,則該等款項均已非被告2人實際管領中,揆諸前揭說明 ,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河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提款人 1 梁菀婷蝦皮客服 112年12月2日11時39分、44分許 49,123元 49,123元 呂郭羲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2日11時45分至47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9,005元 高雄市○○區○○街00號鳳山區農會老爺分部 尤冠柏 2 林冠維 假銀行客服 112年12月4日19時46分許、20時15分許 78,107元21,985元 宗宏麒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4日19時51分至 時54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8,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鳳山五甲門市 112年12月4日20時19分至21分許 20,005元 2,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五甲分行 3 蔡忠宇 假銀行客服 112年12月4日20時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時11分許,應予更正) 49,987元 112年12月4日20時4分至6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1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天虹門市 112年12月3日19時46分、20時0分許 99,987元 29,987元 謝玉梅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3日19時48分許至20時12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9,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正民店ATM 20,005元 10,005元 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身修門市 4 楊智閎 假銀行客服 112年12月3日20時8分許 20,321元 20,000元 1,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武廟郵局ATM 5 劉雨璇 假貸款 112年12月7日19時31分許 30,000元 夏安琴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7日19時37分至20時3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005元 高雄市○○區○○街00號鳳山區農會老爺分部 6 葉懿嫻 假客服 112年12月7日19時34分許至20時1分許 29,982元 29,982元 20,985元 7 賴信宏 猜猜我是誰 112年12月7日19時43分許 30,000元 8 林輝揚 假網路賣場客服 112年12月7日22時16分許 91,138元 胡育銓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7日22時19分至22時22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1,005元 9 王建智 假健身房客服 112年12月7日22時48分許 13,980元 112年12月7日22時54分 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五甲分行 10 陳哲宇 假健身房客服 112年12月12日17時12分至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7分許,應予更正) 49,986元 49,987元 20,106元 葉佳瑩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12日17時14分至29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高雄市○○區○○街00號鳳山區農會老爺分部 11 范姜毅 假健身房客服 112年12月12日17時57分至18時22分許 98,903元 18,203元 12,985元 葉佳瑩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12日17時59分許至18時03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7,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五甲分行 112年12月12日18時26分許 13,005元 高雄市○○區○○街00號鳳山區農會老爺分部 12 劉晉嘉 假銀行客服 112年12月5日19時30分、39分許 49,985元 49,985元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5日19時35分至38分許 20,005元 10,005元 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站後郵局 阮崇義 112年12月5日19時44分至46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1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三民分行 13 楊政育 假銀行客服 112年12月5日19時29分許 29,989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5日19時40分許 20,005元 14 鄧莎莉 假健身房客服 112年12月5日19時51分至20時4分許 30,000元 30,000元 29,985元 112年12月5日19時53分至59分許 20,005元 19,005元 20,005元 1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站後郵局 112年12月5日20時7分、8分許 20,005元 10,005元 尤冠柏 112年12月5日20時21分至37分許 29,986元 30,000元 29,000元 1,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5日20時27分至44分許 20,000元 9,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9,000元 10,000元 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博如門市 阮崇義 15 呂侑珉 假銀行客服 112年12月5日20時39分許 29,017元 16 羅立帆 假健身房客服 112年12月5日22時許 175,108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5日22時6分許 至12分許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2,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達勇門市 尤冠柏 17 王治平 假健身房客服 112年12月5日21時50分至55分許 49,987元 21,039元 7,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5日21時55分許至22時許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6,000元 18 簡佳儀 假旋轉拍賣客服 112年12月1日13時8分、10分 49,985元 9,123元 楊傑豪所有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1日13時13分至23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9,005元 20,005元 11,005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5元,應予更正)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旺淇門市 19 陳葦庭 假統一超商客服 112年12月1日13時12分 30,015元 20 許彤茹 假賣場客服 112年12月1日13時17分 31,978元 21 郭克騰 猜猜我是誰 112年11月30日15時7分 10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30日15時12分至15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3,005元 高雄市○鎮區○○路0號統一超商泰豐門市 22 陳淑芳 假電信客服 112年11月30日19時36分許 34,985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44分許 35,000元 高雄市鳳山區一甲郵局 23 曾昱舜蝦皮客服 112年11月24日20時41分至25日0時8分 49,986元 49,987元 49,985元 47,123元 林旻誼所有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4日20時47分至25日2時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9,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8,005元 高雄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藏美門市 24 姜郁旋 假旅行社客服 112年11月30日17時30分許 99,967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30日17時33分許 100,000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ATM 25 黃繹維 假旅行社客服 112年11月30日17時30分許 149,987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30日17時38分許至43分許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10,005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ATM 26 陳尊旑 假貸款 112年11月24日15時4分至47分 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29,000元 廖觀嬌所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4日15時53分至57分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5元 高拱山區美術東二路103號統一超商美藝門市 27 莊蕙薰 假網路賣家 112年11月24日17時35分 97,083元 林吉祥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24日17時49分至54分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20,005元 9,005元 28 林嘉慶 假網路賣家 112年11月24日17時50分 50,000元 29 鄭淑玲 假水果賣家 112年11月24日14時57分 190,000元 廖觀嬌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號 112年11月24日16時0分至46分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3,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出處 備註 1 1.告訴人梁菀婷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54至55頁) 2.新竹市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53頁、55頁背面至57頁) 3.告訴人梁菀婷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57頁背面至60頁) 4.呂郭羲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112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9至40頁) 5.112年12月2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二卷第27頁背面至28頁) 即附表一編號1 2 1.告訴人林冠維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64頁) 2.新北市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61至62頁、65頁至70頁、74頁) 3.告訴人林冠維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網路轉帳交易暨手機通聯紀錄畫面截圖(警二卷第71至73頁) 4.宗宏麒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112年11月24日至12月4日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41至42頁) 5.112年12月4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二卷第28頁背面至29頁、30頁背面至31頁) 即附表一編號2 3 1.告訴人蔡忠宇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76頁) 2.苗栗縣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75頁、77至101頁、偵一卷第81至125頁) 3.告訴人蔡忠宇提供之中華郵政、華南銀行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臨櫃匯款單、匯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02至105頁、106至118頁) 4.宗宏麒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112年11月24日至12月4日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41至42頁) 5.謝玉梅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頁) 6.112年12月3日、112年12月4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二卷第29頁背面至30頁、偵一卷第23至27頁) 即附表一編號3 4 1.告訴人楊智閎警詢之證述(偵一卷第167至168頁) 2.臺中市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161至165頁、169至177頁) 3.謝玉梅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頁) 4.112年12月3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一卷第32至34頁) 即附表一編號4 5 1.告訴人劉雨璇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120頁) 2.高雄市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119頁、122頁、125至130頁) 3.告訴人劉雨璇提供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抖音暱稱「楊堅」、帳號:@aipiler個人資訊暨對話內容畫面截圖(警二卷第123至124頁) 4.夏安琴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112年6月16日至12月7日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51至52頁) 5.112年12月7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二卷第31頁背面) 即附表一編號5 6 1.告訴人葉懿嫻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132至134頁) 2.臺北市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131頁、134頁背面至139頁、141頁) 3.告訴人葉懿嫻提供之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聯紀錄畫面截圖(警二卷第138至139頁) 4.夏安琴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112年6月16日至12月7日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51至52頁) 5.112年12月7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二卷第31頁背面) 即附表一編號6 7 1.告訴人賴信宏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143至144頁) 2.高雄市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陳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142頁、145頁、147頁) 3.告訴人賴信宏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手機畫面暨ATM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警二卷第148頁) 4.夏安琴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112年6月16日至12月7日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51至52頁) 5.112年12月7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二卷第31頁背面) 即附表一編號7 8 1.告訴人林輝揚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150至153頁) 2.新竹縣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149頁、154至158頁) 3.告訴人林輝揚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暨通聯紀錄畫面截圖(警二卷第159至160頁) 4.胡育銓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112年6月21日至12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49至50頁) 5.112年12月7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二卷第32頁) 即附表一編號8 9 1.告訴人王建智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162頁) 2.臺中市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161頁、163至168頁、170至172頁) 3.告訴人王建智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暨通聯紀錄畫面截圖(警二卷第169頁) 4.胡育銓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112年6月21日至12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49至50頁) 5.112年12月7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二卷第32頁背面至33頁) 即附表一編號9 10 1.告訴人陳哲宇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174至176頁) 2.新竹市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173頁、174頁背面、179頁、180頁背面至183頁) 3.葉佳瑩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112年6月13日至12月12日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46至48頁) 4.112年12月12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二卷第35頁) 即附表一編號10 11 1.告訴人范姜毅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185頁) 2.臺北市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184頁、186至190頁) 3.告訴人范姜毅提供之手機通聯紀錄畫面暨與LINE暱稱對話內容截圖、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警二卷第192至193頁) 4.葉佳瑩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暨112年6月16日至12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43至45頁) 5.112年12月12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二卷第36至37頁) 即附表一編號11 12 1.告訴人劉晉嘉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61至62頁) 2.保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中科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表(警一卷第58頁、59頁、60頁、63頁) 3.告訴人劉晉嘉提供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警一卷第64頁) 4.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53頁) 5.112年12月5日被告阮崇義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一卷第17至18頁背面) 即附表一編號12 13 1.告訴人楊政育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68至69頁) 2.新竹市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表(警一卷第65頁、66頁、67頁、70頁) 3.告訴人楊政育提供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警一卷第70頁背面) 4.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54頁) 5.112年12月5日被告阮崇義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一卷第18頁) 即附表一編號13 14 1.告訴人鄧莎莉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76頁) 2.臺中市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71至75頁、77至78頁) 3.告訴人鄧莎莉提供之ATM歷次轉帳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聯紀錄畫面截圖暨中華郵政存摺封面翻拍照片(警一卷第78頁背面至80頁) 4.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54至55頁) 5.112年12月5日被告阮崇義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一卷第19至20頁、22頁背面至24頁背面) 即附表一編號14 15 1.告訴人呂侑珉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84至86頁) 2.臺北市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表(警一卷第81頁、82頁、83頁、87頁) 3.告訴人呂侑珉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警一卷第86頁背面) 4.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55頁) 5.112年12月5日被告阮崇義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一卷第22頁背面至24頁背面) 即附表一編號15 16 1.告訴人羅立帆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91至92頁) 2.屏東縣東港分局南州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表(警一卷第88頁、89頁、90頁、93頁) 3.告訴人羅立帆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警一卷第93頁背面) 4.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56頁) 5.112年12月5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一卷第20頁背面至22頁背面) 即附表一編號16 17 1.高雄市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表(警一卷第第89頁、94至95頁、97頁、99頁背面) 3.告訴人王治平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暨通聯紀錄畫面截圖(警一卷第100頁背面)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57頁) 5.112年12月5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一卷第24頁背面至25頁背面) 即附表一編號17 18 1.告訴人簡佳儀警詢之證述(偵九卷第39至45頁) 2.臺北市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案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九卷第35至37頁、47頁、51至65頁) 3.告訴人簡佳儀提供之與LINE暱稱「陳奕雯(蝴蝶結圖)Sunny」、「 Carousell TW線上客服」、「客服專員-楊文鴻」對話內容截圖(偵九卷第67至71頁) 4.楊傑豪所有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九卷第15至17頁) 5.112年12月1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九卷第25至28頁) 即附表一編號18 19 1.告訴人陳葦庭警詢之證述(偵九卷第75至77頁) 2.高雄市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九卷第73頁、79至85頁) 3.楊傑豪所有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九卷第15至17頁) 4.112年12月1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九卷第25至28頁) 即附表一編號19 20 1.告訴人許彤茹警詢之證述(偵九卷第95至97頁) 2.臺中市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陳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九卷第89至93頁、99至111頁) 3.告訴人許彤茹提供之與臉書帳號「崔玉徽」、LINE暱稱「秋妹」、「台新銀行」、「7ELEVEN…在線客服」、「線上客服專員」對話內容、暨網路轉帳交易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九卷第113至127頁) 4.楊傑豪所有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九卷第15至17頁) 5.112年12月1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九卷第25至28頁) 即附表一編號20 21 1.告訴人郭克騰警詢之證述(偵六卷第33至36頁) 2.屏東縣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六卷第39至43頁、49至50頁) 3.告訴人郭克騰提供之郵政匯款申請書、與LINE暱稱「福氣」對話內容截圖(偵六卷第45至48頁) 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3至14頁) 5.112年11月30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六卷第25頁) 即附表一編號21 22 1.告訴人陳淑芳警詢之證述(偵六卷第51至52頁、53至54頁) 2.桃園市楊梅分局上湖派出所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六卷第57至69頁、75頁) 3.告訴人陳淑芳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暨手機通聯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偵六卷第71至74頁) 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3至14頁) 即附表一編號22 23 1.告訴人曾昱舜警詢之證述(偵三卷第30至32頁) 2.臺北市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27至29頁、33至48頁) 3.告訴人曾昱舜提供之中華郵政、玉山銀行、臺灣銀行金融卡正反面、112年11月24、25日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三卷第49至51頁、52至56頁) 4.林旻誼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112年11月1至30日存款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3至25頁) 即附表一編號23 24 1.告訴人姜郁旋警詢之證述(偵七卷第23至26頁) 2.新北市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七卷第27至37頁、43至45頁) 3.告訴人姜郁旋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暨手機通聯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偵七卷第39頁) 4.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七卷第97頁) 5.112年11月30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七卷第91頁) 即附表一編號24 25 1.告訴人黃繹維警詢之證述(偵七卷第47至48頁) 2.臺北市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七卷第49至51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七卷第95頁) 4.112年11月30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七卷第91頁) 即附表一編號25 26 1.告訴人陳尊旖警詢之證述(偵四卷第19至37頁) 2.臺北市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四卷第39頁) 3.告訴人陳尊旖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偵四卷第41頁) 4.廖觀嬌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存簿變更資料、開戶基本資料暨112年6月1日至11月2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四卷第77至83頁) 5.112年11月24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四卷第105頁至111頁) 即附表一編號26 27 1.告訴人莊蕙薰警詢之證述(偵四卷第43至45頁) 2.臺北市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四卷第47頁) 3.告訴人莊蕙薰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偵四卷第49頁) 4.林吉祥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12年6月8日至11月25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85至88頁) 5.112年11月24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四卷第105頁至111頁) 即附表一編號27 28 1.告訴人林嘉慶警詢之證述(偵四卷第51至54頁) 2.新北市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四卷第55頁) 3.告訴人林嘉慶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偵四卷第57頁) 4.林吉祥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12年6月8日至11月25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85至88頁) 5.112年11月24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四卷第105頁至111頁) 即附表一編號28 29 1.告訴人鄭淑玲警詢之證述(偵四卷第59至63頁) 2.新竹市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四卷第65頁) 3.告訴人鄭淑玲提供之臨櫃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偵四卷第67頁) 4.廖觀嬌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12年5月29日至11月24日存款交易明細(偵四卷第89至91頁) 5.112年11月24日被告尤冠柏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四卷第105頁至111頁) 即附表一編號29 附表三:
編號 主文 1(即附表一編號1)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即附表一編號2)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即附表一編號3)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即附表一編號4)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即附表一編號5)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即附表一編號6)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即附表一編號7)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即附表一編號8)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即附表一編號9)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即附表一編號10)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即附表一編號11)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即附表一編號12)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阮崇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即附表一編號13)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阮崇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即附表一編號14)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阮崇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即附表一編號15)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阮崇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即附表一編號16)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即附表一編號17)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即附表一編號18)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即附表一編號19)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即附表一編號20)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即附表一編號21)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即附表一編號22)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即附表一編號23)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即附表一編號24)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即附表一編號25)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即附表一編號26)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即附表一編號27)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即附表一編號28)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即附表一編號29) 尤冠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 Xs Max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 vivo V21s 5G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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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