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98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女真
選任辯護人 陳勇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
審金訴字第1927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0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女真於民國109年3月2日起加入蔡信 孺(原名蔡宗霖,下稱蔡宗霖)、范國儀、邱垂親、黃詩情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湯姆剋滷撕」、「阿志」、 「葉先生」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 團,以收取款項之1%為報酬,擔任第一層收水之工作,渠等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 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 之時間、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 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 表所示帳戶。再由蔡宗霖及范國儀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手。蔡宗霖及范國儀 並將提領之贓款,層轉與邱垂親,邱垂親再依「湯姆剋滷撕 」指示將款項交予黃女真,黃女真復依暱稱「阿志」或「葉 先生」指示,至指定地點,將收取之贓款再交予同受「阿志 」指示前來領取款項之黃詩情,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 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二、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被告行為不罰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法第19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19條關於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者責任能力之規定,係採混合生理學及心理學 之立法體例,區分其生(病)理原因與心理結果二者而為綜 合判斷。在生(病)理原因部分,以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為準,實務上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在心理
結果部分,則以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辨識能力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控制能力),由法官判斷行 為人於行為時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為斷。是行為人 是否有足以影響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業,必要時固得委諸於醫學 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已致使行為人辨 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有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等情形,應以其 犯罪行為時之狀態定之,由法院本其調查證據結果,綜合行 為人行為時各種主、客觀情形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罪係以⑴被告之供述;⑵如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⑶證人蔡宗霖 、范國儀、邱垂親於警詢時之證述;⑷證人黃詩情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⑸如附表所示之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明 細截圖;⑹附表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⑺證人 黃詩情與詐騙集團成員「阿志–遊樂場」之對話紀錄等證據 ,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認有收取邱垂親交付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 人遭詐欺之款項後再轉交黃詩情之事實。惟辯稱:我不知道 這是違法的,我有思覺失調症等語。經查:
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共22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由蔡宗 霖、范國儀提領款項後交付邱垂親,邱垂親再轉交被告,由 被告依「阿志」或「葉先生」指示將收取之贓款交付黃詩情 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101 頁),核與證人蔡宗霖、范國儀、邱垂親於警詢時、證人黃 詩情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 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提供 之遭詐欺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資料、附表所示匯入帳戶之開 戶及歷史交易明細、黃詩情與詐欺集團成員「阿志-遊樂場 」之對話紀錄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㈡、惟被告前於000年0月間,因參與同一綽號「葉先生」等人所 屬詐欺集團詐欺被害人劉怡辰、林紘吉等人所涉加重詐欺、 洗錢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案件(下 稱前案)審理,前案經原審法院向長期治療被告之馬偕紀念 醫院調取病歷後,囑託亞東紀念醫院就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 態進行鑑定,於參考被告個人史及疾病史,暨進行精神狀態 檢查、心理衡鑑後綜合研判,認被告「全量表智商為72,根 據其過去學歷和工作經驗比較,整體認知功能具有明顯減退 ,對社會情境也缺乏適當的判斷能力」,「因『思覺失調症』
認知功能減退,現實感差,判斷力薄弱,並同時有聽幻覺干 擾。109年3月起,此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發生時,黃員 顯然因『思覺失調症』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原審法院亦據此就前案部分判決被告無罪, 並於112年3月8日確定等節,有前案刑事判決書、亞東紀念 醫院111年8月1日精神鑑定報告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25至69、91至94、180頁),堪認 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即000年0月間),亦同因思覺失調症之 精神障礙,受聽幻覺之干擾,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復無事證認上開精神狀態係被告因 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故其不具刑事責任能力,對之施以刑 罰,已難達刑事處罰之目的,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 其行為自屬不罰,而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詳為調查後,認被告犯行固堪認定,惟其於本案行為當 時,已達因其精神障礙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之影響,致不能辨 識行為違法,也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依刑法第19條 第1項規定,行為不罰,而為無罪之諭知,並參酌被告之精 神鑑定報告書所附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記載,認被告之行 為與金錢壓力較有關聯,被告雖因智識程度恐較難勝任一般 工作,然仍有以培養其工作能力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且被 告僅於103年間曾因竊盜犯行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除前案及同時期所涉之本案外,迄今並無任何財產犯罪前科 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可見被告並非習於財產 犯罪之人,再被告自107年間即長期於馬偕紀念醫院精神內 科就診,於前案審理期間仍有定期回診(見原審卷第62頁前 案判決書),顯見其具病識感且持續回診,參以,前案亦經 原審法院認尚無客觀事證足認被告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 虞,未宣告監護處分,因而認本案亦無依刑法第87條第1項 之規定宣告監護處分之必要,經核其認事用並無違誤,裁量 不予宣告監護處分,亦屬適當。
㈡、檢察官上訴,上訴理由謂以:被告尚能依「阿志」、「葉先 生」之LINE指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詐欺款項,並依指示轉交 共犯黃詩情等犯罪情狀,足見其斯時意識清晰,參以,其於 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就其如何應徵、工作內容為何等 犯罪情節,均能清楚陳述,且無妄想或幻聽之情形,並無因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性之情等語。 惟查:
⒈上開亞東醫院精神鑑定報告係精神科專業醫師綜觀被告基本 資料、個案史、精神狀態檢查後,本於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
診斷評估而得,則其認定被告於案發時已達因其精神障礙妄 想型思覺失調症之影響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也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等節,應有相當可信度,業如前述。自無從 僅以被告事後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陳參與情節之過 程,而取代精神科專業醫師本於其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所做 成之鑑定結果。檢察官據此指摘原審認事不當一節,洵無足 採。
⒉又依卷附之被告歷次就醫病歷資料可知,被告於107年1月起 ,即長期在臺北馬偕醫院精神科就醫,依其歷次門診紀錄單 顯示,被告確有幻聽之情事。且觀諸卷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暨所附之心理衡鑑照會及報告單所載,被告於亞東醫院經由 該院精神科專業醫師實施鑑定會談過程中,大致可切題回應 主試者提問,但較難完整脈絡地描述事件,整體認知功能屬 於臨界程度,且仍具幻聽症狀,對於社會情事缺乏適當的判 斷能力等情,由此可知在思覺失調症之影響下,患者亦不當 然失其被動回應個人經歷及目前生活現況之能力。從而,尚 無從僅以被告事後可被動回答參與本件行為之過程,遽認被 告於行為時,仍具有辨識違法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亦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違誤一節,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提起上訴,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姓名 受騙時間、方式 受騙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受騙金額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款項 1 宋崇溪(提告) 109年3月24日11時26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4日14時47分許 塗祥州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20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4日15時28分許 (2)同日15時28分許 (3)同日15時29分許 (4)同日15時30分許 (5)同日15時31分許 (6)同日15時38分許 (7)同日15時39分許 (8)同日15時40分許 第1筆至第5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板南捷運-忠孝復興站)第6筆至第8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忠孝分行)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2萬5元 (6)2萬5元 (7)2萬5元 (8)1萬5元 2 黃居華(提告) 109年3月24日11時26分許、猜猜我是誰 (1)109年3月24日11時40分 (2)同日11時41分 塗祥州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5萬元 (2)5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4日11時53分許 (2)同日11時53分許 (3)同日11時54分許 (4)同日11時55分許 (5)同日11時59分許 臺北市○○區○○○0段000號(永春分行)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1萬9,005元 3 張寶心(提告) 109年3月26日上午某時、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6日12時42分許 陳思婷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10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6日13時36分許 (2)同日13時37分許 (3)同日13時38分許 (4)同日13時39分許 (5)同日13時43分許 第1筆至第4筆: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士林分行)第5筆: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士正店)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陳思穎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2萬元 未提領(警示圈存) 4 徐歐秀鳳(提告) 109年3月23日12時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6日12時52分許 同上 3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6日13時44分許 (2)同日13時49分許 (3)同日13時50分許 (4)同日13時51分許 (5)同日13時56分許 (6)同日13時56分許 (7)同日14時0分許 (8)同日14時3分許 (9)同日14時4分許 (10)同7日8時57分許 第1筆: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士正店)第2筆至第4筆: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日安店)第5筆至第6筆:臺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霖店)第7筆: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福榮店)第8筆至第9筆: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分行)第10筆: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板橋分行)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5,005元 (5)2萬5元 (6)2萬5元 (7)2萬5元 (8)2萬5元 (9)5,005元 (10)1萬5,005元 5 邱美猜(提告) 109年3月26日11時41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6日12時50分許 同上 3萬5,000元 6 張慧貞(提告) 109年3月26日10時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6日14時42分許 同上 10萬元 7 王清風(提告) 109年3月26日10時前某時、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6日11時35分許 陳思婷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10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6日12時12分許 (2)同日12時13分許 (3)同日12時14分許 (4)同日12時16分許 (5)同日12時17分許 (1)1萬9,00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2萬5元 8 張渝霖(提告) 109年3月27日9時許、猜猜我是誰 (1)109年3月27日10時43分 (2)同日10時44分 同上 (1)3萬元 (2)3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7日10時53分許 (2)同日10時55分許 (3)同日10時55分許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9 彭秀玉(提告) 109年3月23日16時38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7日13時14分 同上 5萬元 蔡宗霖 尚未提款即遭查獲,惟提款卡係於蔡宗霖身上為警查扣。 10 邱士玲(提告) 109年3月27日12時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7日12時1分許 陳思婷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3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7日12時9分許 (2)同日12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板橋分行) (1)2萬元 (2)1萬元 11 吳鴻雄(未提告) 109年3月24日12時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7日12時17分許 同上 1萬元 蔡宗霖 12 林邱貴珠(提告) 109年3月26日11時34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7日12時40分許 同上 5萬元 蔡宗霖 13 陳秀慧(提告) 109年3月27日10時54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7日12時8分許 陳思婷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3萬元 蔡宗霖 109年3月27日15時32分許 13萬元 14 顏東座(未提告) 109年3月18日19時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3日11時34分許 莊承雙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3日12時8分許 (2)同年月27日12時9分許 (3)同年月23日12時10分許 (4)同年月23日12時12分許 (5)同年月23日12時13分許 (6)同年月23日12時14分許 第1筆至第3筆: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松民店)第4筆至第6筆:臺北市○○區○○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京民店) (1)2萬5元 (2)2萬5元 (3)1萬9,005元 (4)2萬5元 (5)2萬5元 (6)2萬5元 15 符子正(提告) 109年3月21日13時18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4日13時32分許 同上 5萬元 蔡宗霖 因帳戶遭凍結而未遂。 16 楊慧瑩(提告) 109年3月24日14時31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5日15時38分許 施謙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5日15時49分許 (2)同日15時49分許 (3)同日15時50分許 (4)同日15時51分許 (5)同日15時51分許 (6)同日15時53分許 (7)同日15時54分許 (8)同日15時55分許 第1筆至第5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東門分行)第6筆至第8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東門分行)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2萬5元 (6)2萬5元 (7)2萬5元 (8)1萬5元 17 李愛麗(提告) 於109年3月20日12時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3日12時1分許 莊承雙之渣打銀行之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3日13時8分許 (2)同日13時9分許 (3)同日13時10分許 (4)同日13時11分許 (5)同日13時12分許 (6)同日13時1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崙分行)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6)2萬元 18 蔡月苔(未提告) 於109年3月24日14時31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3日14時10分許 同上 10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3日14時56分許 (2)同日14時57分許 (3)同日14時57分許 (4)同日14時58分許 (5)同日8時41分許 第1筆至第4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南松山分行)第5筆: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春分行)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19 郭月娥(提告) 於109年3月20日某時、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4日10時27分許 同上 5萬元 蔡宗霖 (1)109年3月24日11時11分許 (2)同日11時12分許 (3)同日11時13分許 (4)同日11時1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66號(永春郵局)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20 陳美雲(提告) 於109年3月23日14時8分許、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4日10時57分許 同上 3萬元 21 宋妙珠(提告) 109年3月23日10時許起、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3日12時7分 張意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2萬元 范國儀 (1)109年3月23日12時20分 (2)同日12時2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國泰世華八德分行ATM) (1)1萬元 (2)1萬元 22 戴秋英(提告) 109年3月23日12時許起、猜猜我是誰 109年3月24日11時6分許 張意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3萬元 范國儀 109年3月24日12時42分 臺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北市信北店ATM)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