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陳湘鈴 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
日112年度簡字第297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
度偵緝字第29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對 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準用該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 第3項亦有明定。上訴人即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 正當理由於審理期日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本院民國113年6 月18日審判程序之報到單及筆錄在卷可參(見簡上卷第109 頁),依上揭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 敘明。
二、本案經本院第二審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 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 規定,本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 記載(如附件一)。
三、被告上訴意旨:如上訴理由狀所載(如附件二)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判決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認事 用法均無違誤。而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為貪圖不 法利益,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告訴人,為一己之私竟利用告訴 人對其之信任,以附表所載之事由詐取告訴人之財物,顯然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 均無可取,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 訴人達成調解(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50號調解筆錄), 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見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陳明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見易字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 二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
㈡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當,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量刑應
審酌之事項均妥為斟酌,而已將上訴意旨所指之犯罪情節納 入審酌,並於法定刑度範圍內量刑,尚無其他明顯事證可認 原審上開量刑有何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 ㈢綜上,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本案以詐欺方法欺騙被告財物,又 請求本院從輕量刑,其上訴理由互相矛盾,認被告上訴並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附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9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9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本院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4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透過UT網路聊天室認識乙○○,並透過乙○○結識楊雨翔( 所涉詐欺犯行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 524號判決有罪確定)。乙○○與楊雨翔明知渠等無清償借款 之能力及意願,竟利用與丙○○往來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乙○○與楊雨翔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即附
表一部分)、乙○○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即附表二部分 ),自民國107年6月17日起至108年3月16日止,以通訊軟體 LINE及WECHAT等方式聯絡丙○○,佯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施 詐事由,致丙○○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 地,以附表一、二所示方式交付現金或轉帳匯款至中國信託 銀行(戶名:乙○○,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戶名: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及台新國際銀行(戶名:蔡○○【即乙○○之母】,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及第一商業銀行(戶名:鄭○○【即乙○○ 之友】,帳號:00000000000號)等帳戶。嗣丙○○因乙○○、 楊雨翔未依承諾清償上開借款,始知受騙。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 ㈡告訴人丙○○、共犯楊雨翔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㈢丙○○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帳號:000000000000】 、轉帳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6月2日一總營集字第5 8856號函(暨【鄭○○】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8日中信 銀字第109224839132694號函(暨【被告】00000000000號帳 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12 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1038號函(暨【被告】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印鑑卡、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及共犯楊○○10 6、10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交保資料簡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8 月26日健保北字第1111104661號函(暨【被告】門診及住院 申報紀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2年4月6日台新總作文字 第1120011178號函(暨【蔡○○】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所 為詐騙告訴人為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時間密接,均以借 款為由,手法相同,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 ,應係被告基於同一犯意,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實行,宜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各 論以一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一與楊雨翔就上開詐欺取財 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 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為貪圖不法利益,透過交 友軟體認識告訴人,為一己之私竟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
以附表所載之事由詐取告訴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 產法益之觀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無可取,所為 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50號調解筆錄),態度尚佳,兼衡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陳明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見易字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二罪,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衡酌被 告對告訴人所為本案詐欺取財之二犯行,侵害同一人之財產 法益,具有前後之關聯性,綜合考量被告所犯二罪之犯罪類 型、所侵害之法益、所橫跨之時間、各犯罪重複責難性之程 度等情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所詐得之 金額,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被告已與告訴人在本院調 解成立,此有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50號調解筆錄(見易字 卷第103頁)在卷可佐,如再宣告沒收,難免造成被告過度 負擔,而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 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于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金額 (新臺幣) 告訴人交付款項方式 收款之金融機構 施詐事由 1 107年6月17日18時35分 3,000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佯稱要墮胎向告訴人借款,並表示領取薪水後歸還上開款項 2 107年6月22日 5,000元 告訴人至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交付現金 共犯楊雨翔佯稱要墮胎向告訴人借款,並表示領取薪水後歸還上開款項 3 107年7月7日 10,000元 告訴人至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交付現金 共犯楊雨翔表示有客人要包養被告,所以去臺北談借款貸務,需要去臺北的花費,其願意幫被告開票還款 4 107年7月9日17時23分 14,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共犯楊雨翔稱有客人要包養被告陳,所以去臺北談借款貸務,需要去臺北的花費,其願意幫被告開票還款 5 107年7月12(起訴書誤載為11)日 1時22分 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共犯楊雨翔稱有客人要包養被告,所以去臺北談借款貸務,需要去臺北的花費,其願意幫被告開票還款 6 107年7月14(起訴書誤載為13)日 1時50分 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共犯楊雨翔及被告以共犯楊雨翔有案在身需金錢交保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7 107年7月15日14時57分 17,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共犯楊雨翔及被告以被告因挪用酒店公款需歸還款項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8 107年7月20日11時53分 17,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以被告沒有錢付房租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9 107年8月14日12時36分 7,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以被告住院要出院費用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0 107年8月24日20時54分 30,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共犯楊雨翔及被告稱因其共犯楊雨翔妹妹過世需要錢,該月底有60,000元可以償還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1 107年9月28日 60,000元 交付現金 共犯楊雨翔以被告回臺南被錢莊抓住,需錢要贖身,週一就可以還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2 107年10月19日6時43分 5,000元 匯款 台新銀行 共犯楊雨翔稱沒錢住宿吃飯,需要錢,當月25日領薪水即會歸還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3 107年10月22日14時14分 3,000元 匯款 台新銀行 共犯楊雨翔以沒錢住宿吃飯,需要錢,當月25日領薪水即會歸還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4 107年10月25日 13時25分 2,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稱同案被告之母住院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5 107年10月28日 15時50分 20,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以土地貸款要設定費為由向告訴人借款,並表示辦好即會清償債務。 16 107年10月29日 18時40分 30,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以被告辦理土地貸款要設定費為由向告訴人借款,並表示辦好即會清償債務。 17 107年11月1日 18時31分 20,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以同案被告遭其兄限制自由,無法出門對保,需款項交予被告之兄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8 107年11月5日 7時51分、17時5分 3,000元 2,000元 匯款 台新銀行 共犯楊雨翔以沒錢住宿吃飯,需要錢,當月10日領薪水會償還借款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9 107年11月6日 11時32分 3,000元 匯款 台新銀行 共犯楊雨翔以要還他人利息,當月10日領薪水即償還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0 107年11月28日 30,000元 於地檢署門口交付現金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以被告涉犯傷害罪要交保金,確定出來後晚點去公司領薪水還款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1 107年12月5日 14時4分 5,000元 匯款 台新銀行 被告與共犯楊雨翔以需款項先還錢莊利息,就可以再借50,000元清償告訴人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07年12月5日 10,000元 告訴人至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交付現金 22 107年12月17日 20,000元 於共犯楊雨翔家交付現金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以被告要手術開刀需醫療費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3 107年12月18日 20,000元 於告訴人上班處交付現金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以被告稱因手術開刀錢不夠需借款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4 108年1月8日 17時26分 3,000元 匯款 第一銀行 被告楊雨翔以需錢支付產檢費用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5 108年1月12日 20時42分 1,000元 匯款 (蔡○○)台新銀行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以被告遭性侵身體嚴重不舒服要看醫生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6 108年1月14日 40,000元 告訴人為同案被告乙○○辦手機分期換現金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以被告因腹部腫膿嚴重要手術開刀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7 108年1月14日 15,000元 於被告楊雨翔家交付現金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以被告因腹部腫膿嚴重要手術開刀,要拿掉卵巢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8 108年1月15日 0時26分、19時9分、20時50分 2,000元 6,000元 1,000元 匯款 (蔡○○)台新銀行 被告及共犯楊雨翔以要買日用品、出院費用、車錢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9 108年1月22日 21時54分 5,000元 匯款 第一銀行 被告與共犯楊雨翔以共犯楊雨翔腹痛住院等生產需款項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0 108年1月25(起訴書贅載24)日 17時50分 12,000元 匯款 (蔡○○)台新銀行 被告與共犯楊雨翔以被告要繳保險費,等申請保險費後撥款就可以償還欠款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1 108年1月28日 22時41分 2,000元 匯款 (蔡○○)台新銀行 被告與共犯楊雨翔稱被告要還他人錢與對方談判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2 108年2月4日 10時28分 3,000元 匯款 (蔡○○)台新銀行 被告與共犯楊雨翔稱孩子生出來要喝奶與尿布用品及出院費用,小孩之後會有人收養,會得到一筆款項,相關欠款會一併歸還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3 108年2月8日 7,000元 於奇美醫院交付現金 被告與共犯楊雨翔稱小孩出院需費用,之後有人願意收養會給1百萬元做監護權轉讓費用,相關欠款會一併歸還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4 108年2月21日 15時56分 30,000元 匯款 (蔡○○)台新銀行 被告稱共犯楊雨翔要交保金與去臺北費用需要款項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5 108年2月21日 19時26分 5,000元 匯款 (蔡○○)台新銀行 被告稱共犯楊雨翔上班要置裝費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6 108年3月16(起訴書誤載為18)日 17時32分 5,000元 匯款 (蔡○○)台新銀行 被告與共犯楊雨翔以共犯楊雨翔要割盲腸和小孩住院費用,要出院和坐車回臺南,翌日早上會還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金額 (新臺幣) 告訴人交付款項方式 收款之金融機構 施詐事由 1 107年6月11日 12時38分 3,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表示因為在臺北所以還沒領薪水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 107年6月12日 5,000元 告訴人至臺南市安平區健康三街之便利超商交付現金 被告表示因從事網拍與他人發生糾紛,需賠償為由向告訴人借款,並表示20日領薪水還 3 107年6月13日 2,000元 同上 被告以因為沒錢吃飯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4 107年6月16(起訴書誤載為15)日 1時36分 3,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表示有急用為由向告訴人借款,並表示稍晚即歸還 5 107年6月19日 17時9分 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表示因為車禍發生糾紛,欲與對方和解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6 107年6月23日 7時54分 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表示欲購買上班要用的化妝品為由向告訴人借款,並表示同月25日歸還上開款項 7 107年6月25日 6時31分 10,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表示接案子要押金為由向告訴人借款並表示同月25日連同之前欠款歸還 8 107年6月26日 21時15分 10,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因自己接案子被騙,並要償還公司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9 107年6月29日 18時37分 17,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以晚上在酒店上班需置裝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0 107年7月1日 5時56分 1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表示其因被警察抓,需要交保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1 107年7月2日 30,000元 告訴人至臺南市○○區○○路000號上班地點附近拿取現金 被告表示其因案需繳納罰款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2 107年7月3日 9時27分 23,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表示其欲以友人車輛向當鋪借款以清償積欠告訴人之款項,惟需先繳本期車貸才可以借款為由向告訴人借款,並表示當天下午即可清償 13 107年7月23日 7時15分 1,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稱其沒錢吃飯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4 107年7月25日 20時21分 20,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稱其從公司離職,因前挪用公款要還公司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5 107年8月16日 9時5分 6,000元 匯款 台新銀行 被告以住院要出院費用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6 107年9月30日 21時53分 7,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表示印章放在臺北需搭高鐵前往臺北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7 107年10月1日 13時7分 1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表示手機送修需要錢,嗣才能清償告訴人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8 107年10月2日 17時49分 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表示要回臺南處理事情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9 107年10月3日 11時13分 6,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以要繳租屋處水電費嗣才能至銀行領款清償欠款為由向告訴人借款,惟嗣又表示銀行電腦有問題無法提領 20 107年10月7日 17時9分 14,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以得向保險公司借款30萬以清償積欠告訴之債務,惟需繳納積欠保險公司之保費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1 107年10月16日 10,000元 於鐵道旅館交付1000元予被告陳湘玲 被告以沒錢支付旅館費,並表示之後辦貸款清償告訴人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2 107年10月18日 21時13分 1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以辦理貸款需代辦手續費為由向告訴人借款1萬5000元 23 107年10月19日 7時5分 1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以辦理貸款需另再繳交手續費1萬5000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4 107年11月3日 20時48分 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以說沒錢住宿吃飯,之後會去酒店上班賺錢清償債務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5 107年11月5日 17時21分 1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起訴書誤載為台新銀行) 被告以租房子需支付租金與押金,並表示之後會去酒店上班賺錢清償告訴人款項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6 107年11月6日 17時52分 7,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以去酒店上班需治裝費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7 107年11月7日 18時42分 8,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以去酒上班需接髮及包包費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28 107年11月8日 20時31分 10,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以前接髮尚需支付尾款由向告訴人借款 29 107年11月11日 13時3分、13時35分 4,000元 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以需支付首飾項鍊及沒錢吃飯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0 107年11月13日 20時28分 1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以需支付保險費,並表示當月15號領薪水16號早上即償還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1 107年12月5日 19時41分 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以在酒店上班需支付治裝費及髮型費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2 107年12月7日 14時1分 3,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表示朋友用車貸貸款,惟需先繳納第一期費用,待車貸辦好即會清償債務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3 107年12月10日 6時35分 1,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 被告以臺中朋友願意借10萬給他,上開10萬元被告拿到10萬元後可以先清償,惟無車資去臺中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4 107年12月20日 17,000元 告訴人至臺南市安平區健康三街之便利超商交付現金 被告以要繳保險費,始以申請理賠,並會將理賠金額清償告訴人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5 107年12月23 17時21分 12,000元 匯款 (蔡○○)台新銀行 被告復以以要繳保險費,始以申請理賠,並會將理賠金額清償告訴人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6 107年12月31日 17時18分、28分 6,000元 4,000元 匯款 (蔡○○)台新銀行 被告以在臺北沒錢回來需借1萬元以繳納飯店費用及支付車錢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7 107年1月7日 1,000元 交付現金 被告以共犯楊雨翔看醫生需掛號費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8 108年1月8日 5,000元 於楊雨翔家中交付現金 被告以要付房租給共犯楊雨翔之母親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39 108年1月9日 21時0分 20,000元 匯款 (蔡○○)台新銀行 被告以被前債主押走到臺中,說要帶去國外賺錢需先清償2萬元才會放人為由向告訴人借款2萬元 40 108年1月10日 6時32分、20時6分、21時18分 2,000元 1,000元 2,000元 匯款 (蔡○○)台新銀行 被告以遭前債主載至臺中某處山區後丟在山上,身上沒有錢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41 108年2月14日 5,800元 於楊雨翔家中交付現金 被告以到臺北租房子需支付定金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42 108年2月18日 40,000元 於楊雨翔家中交付現金 被告以到臺北工作需支付房租及押租金為由向告訴人借款,並表示工作後即會清償 43 108年2月20(起訴書贅載19)日 9時58分 3,000元 匯款 (蔡○○)台新銀行 被告以需要車資去臺北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