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柏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08
、609號,本院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88號),被告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柏諭犯幫助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除證據部分增列「被 告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的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考量被告已有 多年未涉及幫助詐欺犯罪,告訴人損失的金額,以及被告自 陳之生活狀況,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608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609號
被 告 邱柏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柏諭可預見遊戲帳號為遊戲寶物交易平臺使用,理應妥為 保管,若任意將自己之遊戲帳號提供予他人容任使用,將遭 不法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時隱匿自己身分、增加查緝困難 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將其名下以 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向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網銀公司)申設之暱稱「薛豆臻」之星城遊戲帳號(下稱「薛 豆臻」遊戲帳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 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 表所示之人,致彼等陷於錯誤,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儲值至 上開「薛豆臻」遊戲帳號內。嗣附表所示人發現受騙,報警 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之人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柏諭之供述 坦承「薛豆臻」遊戲帳號為其申設,並交付予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之友人使用,惟辯稱:我是將本件帳號借給網友綽號:「承修」之人,後來他把我封鎖了云云, 然此部分除被告空言供述外,並未其提出「承修」之聯絡資料,則被告所為前開供述,自難憑採。 2 告訴人曹建隆之指訴、其所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業者回傳資料查詢、超商代碼繳費明 告訴人曹建隆遭騙至超商繳費儲值至「薛豆臻」遊戲帳號之事實。 3 告訴人游中漢於警詢之指訴、網銀公司所提供之告訴人遊中漢申設之「燚燚炎火一」遊戲帳號信箱歷程、LINE對話內容 告訴人游中漢遭騙將自身遊戲幣儲值至「薛豆臻」遊戲帳號之事實。 4 網銀公司提供之「薛豆臻」遊戲帳號之會員申請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薛豆臻」遊戲帳號為被告申設,並以其名下0000000000之門號驗證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 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附表:(以下均為民國及新臺幣)
告訴人 詐欺經過 時間 金額 曹建隆 於111年5月25日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曹建隆佯稱欲收購遊戲帳號,惟需先超商代碼繳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至超商代碼繳費儲值至上開「薛豆臻」遊戲帳號內。 111年5月25日1時48分 8000元 游中漢 於111年7月23日某時許,在8591網路平臺結識游中漢,並向游中漢佯稱:欲向其收購遊戲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由其申設之「燚燚炎火一」之遊戲內,交付價值1萬7000元之遊戲幣(即星城遊戲幣約221萬)至「薛豆臻」遊戲帳號內。 111年7月23日5時46分 1萬7000元(星城遊戲幣約2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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