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78號
原 告 郭春香
訴訟代理人 許益豪
被 告 黃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程序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 年度附民字第51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叁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擔任詐騙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騙集團 )之操盤首腦,並於民國110年3月10日0時起至同年9月8日2 0時止,指揮訴外人黃士韋執行處理金流等職務。嗣本案詐 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12時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原告 之身分證遭他人冒用而涉刑事案件,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如 附表一「匯款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由該詐騙集團成員將第一層帳戶內款項,轉至如附表一「第 二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被告再指示黃士韋將第二層帳戶內 之款項,轉至如附表一「第三層帳戶」欄所示帳戶,隨後於 附表二「提領時間」欄所示時間,提領附表二「提領帳戶」 欄即前述第三層帳戶內之部分金額,以此製造金流斷點,原 告因此受有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即附表一「匯款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之加總,計算式:1,800,000元+800,00
0元+1,700,000元=4,300,0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4,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上之共 同侵權行為,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苟各行為人 之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 ,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 273條亦有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遭被告所主導之本案詐騙集團詐取錢財, 而受騙將4,300,000元款項匯入該詐騙集團告知之第一層帳 戶等事實,經其於刑事案件警詢中陳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17號卷,下稱偵字卷,卷㈠第209 至214頁)。且被告上開行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17號提起公訴、以1 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 、9305、16417、22429、23498、23499、27826號追加起訴 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5944號移送併辦後 ,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54號、第55號、第836號判決 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 案犯罪所得1,00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並與其他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806 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等情,亦有 系爭刑事案件一審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至42頁), 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事案件歷審卷宗確認無訛。而被告於系 爭刑事案件審理時亦就其犯罪行為坦承不諱(見系爭刑事案 件111年度審訴字第1406號卷第149至151、267至270頁、112 年度訴字第54號卷第75至80、121至123頁),由上堪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是以,被告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對原 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交付被告4,300,000元,顯係 與詐騙集團成員間共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 原告,並各自分擔實行背於善良風俗行為之一部,揆諸上開 說明,應就原告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300,000元,核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 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查,本件給付無確 定期限,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1月18日 送達予被告(見附民卷第9頁),是被告應自翌日即112年1 月19日起給付原告法定遲延利息。
四、據上論結,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300, 000元,及自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一:
原告即 被害人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出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出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 郭春香 110年3月16日 1800,000元 戶名:邱世傑 銀行:中小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6日轉出1799,000元 戶名:鄭頌穎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6日轉出449,000元 戶名:彭妤妁 銀行:中小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6日轉出450,000元 戶名:張詠婕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6日轉出450,000元 戶名:洪章凱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6日轉出450,000元 戶名:洪章凱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16日 800,000元 戶名:邱世傑 銀行:中小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6日轉出200,000元 戶名:鄭頌穎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6日轉出199,000元 戶名:林俐君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7日轉出5,000元 戶名:鄭頌穎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7日轉出479,000元 戶名:洪章凱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7日轉出595,000元 戶名:鄭頌穎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7日轉出120,000元 戶名:楊志樺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18日 1700,000元 戶名:邱世傑 銀行:中小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8日轉出1699,000元 戶名:鄭頌穎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8日轉出480,000元 戶名:彭妤妁 銀行:中小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8日轉出480,000元 戶名:楊清旭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8日轉出450,000元 戶名:洪章凱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8日轉出250,000元 戶名:楊志樺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8日轉出35,000元 戶名:林俐君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提領人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黃世賢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戶名:洪章凱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16日10時55分24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6日10時56分29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6日11時1分32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6日11時31分10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6日6時1分42秒 30,000元 110年3月16日6時2分35秒 30,000元 110年3月17日0時12分53秒 100,00元 110年3月17日0時14分31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7日0時19分47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7日0時20分56秒 80,000元 110年3月17日0時22分14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8日11時46分24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8日11時47分28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8日11時48分30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8日11時49分36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8日11時50分51秒 80,000元 戶名:楊清旭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16日11時16分44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6日11時28分58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6日11時30分8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6日11時31分10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6日11時42分55秒 30,000元 110年3月16日6時41分19秒 20,000元 110年3月18日11時15分52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8日11時16分55秒 85,000元 110年3月18日11時17分54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8日11時18分51秒 90,000元 110年3月18日11時19分51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8日11時29分52秒 20,000元 戶名:林俐君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16日12時7分18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6日12時8分26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8日15時0分13秒 40,000元 戶名:楊志樺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17日0時23分16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7日0時24分15秒 20,000元 110年3月18日12時0分21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8日12時1分27秒 100,000元 110年3月18日12時2分28秒 8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