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717號
TPDM,111,訴,717,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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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17號
112年度訴字第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君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並寄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陳信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雅鵑


選任辯護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15713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續字第416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蘇君旋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二、陳雅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其餘被訴部分 無罪。
三、附表一所示偽造支票及附表二所示偽造公文書均沒收。四、偽造之「亞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姚連地」、「康德國 際法律事務所108年9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李瑜婕」之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五、未扣案之蘇君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蘇君旋陳雅鵑為夫妻關係,與蘇君宜分別為姊弟、弟媳關 係,竟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蘇君旋陳雅鵑均無購買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之建案「亞昕首藏」房屋(下稱亞昕首藏12樓房屋)之計畫, 竟為取得資金運用,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蘇君旋於民國106年8月起,竟向蘇君宜佯 稱:為接居住新竹之母親北上同住,蘇君旋需資金購買亞昕 首藏12樓房屋並需購置沙發,蘇君旋將於3個月內即清償借 款云云,陳雅鵑則在旁附和佯稱:亞昕首藏很貴,要兄弟姊 妹借錢幫忙,二姊蘇君宜很有錢,可向蘇君宜借錢云云,並 為取信蘇君宜,即於106年10月8日邀請其母陳幸枝、胞兄蘇 君凱全家以及蘇君宜至臺北市信義區之Friday餐廳聚餐並前



往參觀亞昕首藏12樓房屋,聚餐結束後,經蘇君凱之妻何美 枝詢問陳雅鵑裝潢進度,陳雅鵑即佯稱:房子尚未裝潢好, 細節要問蘇君旋云云,後因僅有車輛1台,遂僅由蘇君旋與 蘇君凱及其等之母親陳幸枝駕車至亞昕首藏12樓房屋周遭觀 看房屋,蘇君宜見聞上情因而陷於錯誤,確信被告蘇君旋陳雅鵑有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之事實,先後於106年11月3 0日、106年12月13日、107年1月7日、107年2月2日各借款新 臺幣(下同)40萬元、700萬元、300萬元、50萬元,共計1, 090萬元予蘇君旋蘇君旋並承諾將於107年3月13日將一併 清償上開共1,090萬元之借款及本息。
蘇君旋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 知並無需為許博善辦理具保之事,竟於107年7月31日向蘇君 宜佯稱:中信創投集團綽號「阿善哥」之許博善因案而需至 地檢署具保,需借款30萬元,將於7日後還款云云,致蘇君 宜陷於錯誤,於同日轉帳借款30萬元予蘇君旋。 ㈢蘇君旋因均未如期償還上開借款,為避免事跡敗露,竟另意 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108年1月2日 前某日,以不存在之「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為發票 人(實際上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偽造 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並向蘇君宜佯稱:亞昕公司已經開支票 給我,當晚我會拿給你還款云云,並傳真予蘇君宜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票據交易之信 用性。
蘇君旋又於108年9月6日向蘇君宜佯稱:將改以展騰公司之2, 500萬元資金還款,其1,100萬元用於「反假扣押」費用(指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8號民事裁定,相對人陳雅鵑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其餘1,400萬元可供蘇君宜 軋票還款云云,並為免東窗事發,竟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 之犯意,先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公文書,並透過不知情之胞 姊蘇君平分別於108年9月19日、108年9月23日將附表二所示 公文書翻拍照片傳送至蘇君平、蘇君凱、蘇君宜組成之「平 凱宜」Line群組(下簡稱為「平凱宜」群組),供蘇君宜、 蘇君凱閱覽而行使之,佯以表示蘇君旋取得展騰公司之資金 2,500萬元後,已將其中1,100萬元作為擔保金繳納國庫完畢 ,其餘1,400萬元可供清償蘇君宜,足生損害於國家機關文 書之公信力及公正性。
二、案經蘇君宜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 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就事實欄一、㈠、㈡詐欺取財之犯行,尚未逾告訴期間: ㈠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第324條之規定,於第3 39條至第342條之罪準用之,刑法第324條、第343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 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亦 有明文。
 ㈡另按所謂「知悉犯人」,指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罪者為何人 ,以及確知犯人之犯罪事實而言,故告訴期間之進行與否, 係以其主觀之知悉情形為斷,且其知悉必須達到確信之程度 ,告訴期間始予起算。倘得悉僅致懷疑程度而猶待證實者, 其告訴期間自應至有確據確悉之日起算(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59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證人即告訴人蘇君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一直覺得 被告蘇君旋還得出錢來,但於108年10月19日被告蘇君旋又 說假扣押的錢被查到,我開始質疑為何事情頻頻發生,拿到 還款這麼困難,我就請被告蘇君旋陳雅鵑一併把亞昕首藏 12樓房屋所有權狀帶回家裡協商,但被告蘇君旋卻空著手回 家,並對我臭罵一頓,讓我覺得莫名其妙,於108年11月, 有人建議我去地政事務所查亞昕首藏12樓房屋的所有權人, 我才發現名字不是被告陳雅鵑,我就覺得是不是長期以來我 都被騙了等語(見本院訴717卷一第457頁)。 ㈣再核以告訴人與蘇君凱於108年10月16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 偵卷一第320頁),可見告訴人與蘇君凱開始對於被告蘇君 旋所稱房屋貸款、假扣押一事存疑,蘇君凱因而回覆告訴人 :「星期六問清楚」(即108年10月19日)等語,益徵告訴 人於108年10月16日始心生疑竇進而與蘇君凱討論,直至告 訴人與被告蘇君旋於108年10月19日協商破局後,告訴人方 才確悉被告蘇君旋陳雅鵑有詐欺取財犯行之情事。 ㈤從而,告訴人基於姐弟之情誼,原本均信任被告蘇君旋有還 款之能力,被告蘇君旋陳雅鵑並無詐欺之情事,2人間為 一般借款債務關係,但後續因被告蘇君旋未能還款,告訴人 直至108年10月19日與被告蘇君旋陳雅鵑協商時發現其未 能攜帶亞昕首藏12樓房屋所有權狀一事後,始驚覺可能自10 6年8月起被告蘇君旋向其所借之款項實為虛構,逐一檢視後 發覺受騙,故告訴人應最早於108年10月19日確知被告蘇君 旋、陳雅鵑之犯罪行為(即事實欄一、㈠、㈡),告訴人乃於 109年2月18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有刑事



告訴狀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收件章所載日期附卷可參(見 他卷第3頁),足認本案告訴人提起告訴之時點並未逾告訴 期間。
二、供述證據:
㈠被告蘇君旋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告訴人、證人蘇君凱、證 人郭哲華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證據能力,被告陳雅鵑 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證 據能力,經核上開證述分別屬被告蘇君旋陳雅鵑以外之人 之供述,本院審酌此部分之證述並無符合法律所定得作為證 據之例外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均無證 據能力。
㈡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 據被告蘇君旋陳雅鵑及其等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 證據能力(見本院訴717卷一第109頁、本院訴838卷第60-61 頁;本院訴838卷第79-81頁),復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 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其餘 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自均得為證據。三、非供述證據:  
卷內所存經本判決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核與本 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 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㈠:
㈠訊據被告蘇君旋固坦承其與被告陳雅鵑為夫妻關係,與告訴 人為姊弟關係,且告訴人有於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13 日、107年1月4日、107年2月2日交付40萬元、700萬元、300 萬元、50萬元,共1,090萬元予被告蘇君旋等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自88年起就長期幫告訴 人處理財務投資款項,向告訴人拿取1,090萬元是為了調度 資金以投資股票,我從未稱有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一事等 語。被告蘇君旋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蘇君旋未曾提 及有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且以被告蘇君旋認為其向告訴 人之借款是向告訴人背後之金主借款,故金主所在意者乃被 告蘇君旋之清償能力,而非被告蘇君旋之借款原因,本質而 言並不成立詐欺取財犯行,此外,若被告蘇君旋已於106年7 月3日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付款期日在即,實無理由遲 至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13日、107年1月4日、107年2 月2日始向告訴人借款等語。




㈡訊據被告陳雅鵑固坦承其與被告蘇君旋為夫妻關係,與告訴 人為弟媳關係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 稱:我並不知悉被告蘇君旋與告訴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且 我未曾跟告訴人說要購買亞昕首藏,也未說過告訴人很有錢 可以跟她借錢等語。被告陳雅鵑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被 告陳雅鵑與被告蘇君旋結婚後,家中一切大小事均為被告蘇 君旋所掌控,被告陳雅鵑有傳送Line訊息予告訴人,內容主 要是被告蘇君旋要求其這樣回,況有關107年8月8日傳送予 告訴人表示已經在銀行簽約之Line訊息,乃被告蘇君旋持用 被告陳雅鵑之手機所傳送,且該訊息已是1,090萬元借款後 所為,非屬借款當時之施用詐術行為,被告陳雅鵑並無認識 究竟為何事,自無與被告蘇君旋間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等 語。
㈢經查,告訴人有於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13日、107年1 月4日、107年2月2日交付被告蘇君旋40萬元、700萬元、300 萬元、50萬元,共計1,090萬元,且被告蘇君旋陳雅鵑並 無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之計畫等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證人蘇君凱、蘇君平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訴717卷 一第441、457頁、第481、490頁、第356、371頁),並有告 訴人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附卷可證(見他卷第131-134 頁),且為被告蘇君旋陳雅鵑所不爭執(見本院訴717卷 一第300-301頁、本院訴838卷第144-145頁),是此部分之 事實,首堪認定。
㈣被告蘇君旋陳雅鵑並無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之計畫,被 告蘇君旋陳雅鵑明知於此,仍向告訴人佯稱因購買亞昕首 藏12樓房屋需接母親北上而有購買家具、裝潢等原因,而向 告訴人借款上開1,090萬元:
 ⒈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被告蘇君旋陳雅鵑 於106年8月回新竹家裡,被告蘇君旋跟我說他打算要買亞昕 首藏12樓房屋,計畫接媽媽從新竹北上來住,當時被告陳雅 鵑在旁還說:「我們跟二姊(指告訴人)借錢,二姊只有1 個人不用用到錢,下周二要繳中山北路房子350萬元」等話 語,全家人都知道被告蘇君旋要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的事情 ,於是我借給被告蘇君旋共1,090萬元,第一筆40萬元是被 告蘇君旋表示要表示要裝修冷氣、空調改裝,第二筆700萬 元、第三筆300萬元、第四筆50萬元,則是說要買沙發,並 稱過年後媽媽就可以來臺北住,因此我總共借款上開1,090 萬元,這期間媽媽也因為急著搬上來,東西都打包好很久, 我們就於106年10月8日去臺北市統一阪急百貨Friday餐廳用 餐,並準備要去參觀亞昕首藏12樓房屋,當天凌晨時被告蘇



君旋還說房子在裝潢還沒好,當天哥哥蘇君凱就載著媽媽北 上先去Friday餐廳吃飯,吃完飯準備要去看亞昕首藏12樓房 屋,在電梯口時,蘇君凱之妻何美枝還問陳雅鵑裝潢進度, 並表示媽媽打包很久等不及了,被告陳雅鵑回覆稱還沒裝潢 好,但細節要問被告蘇君旋等語,由於當天只有一台車無法 載10個人,被告蘇君旋跟哥哥蘇君凱就先帶著媽媽去參觀, 我則跟被告陳雅鵑及其2個小孩去內湖星巴克等被告蘇君旋 ,但後來被告蘇君旋開車來內湖星巴克的時候,他說公司有 事沒辦法帶我去看,但是蘇君凱跟媽媽都已經看過了,再加 上一直以來我認為被告蘇君旋就是在亞昕建設公司上班,我 就相信確實有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被告蘇君旋本來要說貸 4,800萬元,後來又變成4,500萬元,但被告蘇君旋說可以用 很優惠的價格,所以將有1,500萬元會退回去給被告陳雅鵑 ,將可用這1,500萬元還我錢,但後來又說這1,500萬元被查 到,必須專款專用不可匯給別人,就又沒還我錢,到後來被 告蘇君旋有說107年7月26日要入宅,蘇君平就要我買湯圓幫 他們入宅,但我要前往時,被告陳雅鵑就說被告蘇君旋要去 岡山沒時間,我後來又沒去,一直以來,我都沒去過亞昕首 藏12樓房屋等語(見本院訴717卷一第440-446頁、474-478 頁)。
 ⒉證人蘇君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聽告訴人說她有借1,090 萬元給被告蘇君旋,目的是為了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有 些款項用於裝潢,被告蘇君旋表示要繳房款350萬元,被告 陳雅鵑也在旁說需要繳款,並說告訴人很有錢且只有1個人 ,可以跟她借錢。我母親畢生心願是跟自己小兒子被告蘇君 旋一起住,大家都想實現媽媽的心願,所以我們非常信任被 告蘇君旋,於106年10月8日我開車載我太太、小孩以及母親 到臺北Friday餐廳用餐,主要目的是要看亞昕首藏,吃完飯 後我太太有問被告陳雅鵑房子進度處理如何,我媽媽打包行 李好,期待好幾個月,但被告陳雅鵑回答還在裝潢,細節要 問被告蘇君旋等語,之後我跟被告蘇君旋、媽媽開車到亞昕 首藏旁邊,被告蘇君旋就說因為裝潢工人沒來,鑰匙也不在 身上所以沒辦法看,後來被告蘇君旋又說因為他兒子考上附 中,就又去附中旁邊繞一繞,107年1月2日我也有增貸300萬 元給被告蘇君旋,因為被告蘇君旋說要用在亞昕首藏買椅子 、冷氣這些,雖然300萬對我而言很多,但為了實現母親的 心願,且被告蘇君旋也說很快就會還我,我就借300萬給被 告蘇君旋,之後107年7月的時候大家也都知道要入宅亞昕首 藏12樓房屋,我就跟告訴人說那天一定要去煮入宅湯圓,但 後來告訴人帶湯圓去被拒絕,說改天再慶祝,後來發現根本



沒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等語(見本院訴717卷一第481-507頁 )。
 ⒊互核證人即告訴人、證人蘇君凱之證述,可知被告蘇君旋陳雅鵑於000年0月間與告訴人在新竹家中有提及欲購買亞昕 首藏12樓房屋一事,陳雅鵑並有在旁附和因購買亞昕首藏12 樓房屋須兄弟姊妹幫忙,告訴人單身1人有資力可以向其借 款等語,顯見被告蘇君旋與被告陳雅鵑間確有犯意聯絡,始 能為此一搭一唱而促使告訴人願借款予被告蘇君旋。且後續 為使告訴人信任有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之事實,被告蘇君 旋、陳雅鵑更於106年10月8日以參觀亞昕首藏12樓房屋為由 ,邀集告訴人、蘇君凱、其等母親陳幸枝等全家人至臺北統 一阪急百貨Friday餐廳用餐,被告陳雅鵑之回應以及被告蘇 君旋駕車至亞昕首藏12樓房屋附近參觀之行為,均使他人誤 信亞昕首藏12樓房屋正在裝潢,足徵被告蘇君旋陳雅鵑共 同營造已購買並正在裝潢亞昕首藏12樓房屋之假象,使告訴 人誤以為真。
 ⒋復核蘇君平與告訴人於000年00月0日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見偵卷二第269頁),蘇君平稱:「旋(指蘇君旋)說要 看就帶娘去看啊!大約月中點交 目前key不在他身上,有人 在趕工,應該有開門,不然就去拿key 我說娘說過你會在她 北上看房,她很想去看,尚在施工也沒關係,看一下就好~ 」等訊息,足見於106年10月8日被告蘇君旋陳雅鵑與告訴 人、蘇君凱、其等母親等人至Friday餐廳聚餐之目的,係因 其等母親欲參觀被告蘇君旋所佯稱之已購買而正在裝潢之亞 昕首藏12樓房屋,足資證明證人即告訴人、蘇君凱上開證述 ,實有所據。
 ⒌再核以告訴人與被告蘇君旋陳雅鵑間於之Line對話紀錄截 圖,內容如下:
 ⑴告訴人與被告蘇君旋間於106年12月12日之Line對話紀錄:日期:106年12月12日(見本院訴717卷一第205-206頁) 告訴人 阿旋:如果你把一仟多萬給了蘇大姐,萬一那個台商毀約或是跳票,那你錢要怎麼還。是又要在大陸轉出來嗎? 被告蘇君旋 阿季: 1.這次交易有華固建設居中仲介和履約保証,沒有上述的問題。 2.我在香港的資金明天跨年後還是可以再轉,只要分散即可,所以我說三個月一定OK! 告訴人 那你10,000,000不是分三次拿嗎那你前面那兩次的 10,000,000你要幹嘛 被告蘇君旋 是給姚大姐,不是蘇大姐!第一次先還銀行650萬還有雅鵑媽媽的300萬,第二次就可妥善分配(還妳的部分、君凱的貸款還有買家具)! 之後再慢慢把姚大姐的部分轉回來,要付中山北路的部分 ! 姚大姐的部分一定要小心,不能讓國稅局盯上! 自前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於106年11月30日起交付40萬 元予被告蘇君旋後,被告蘇君旋再於106年12月12日(即告 訴人交付第二筆借款前一日),向告訴人表示要將其他部分 的錢妥善分配包含向蘇君凱借款之300萬元家具費用、中山 北路的房子,且可在3個月內可以還款,佐證證人蘇君凱上 開證稱其有因被告蘇君旋需裝潢、家具費用,故增貸300萬 元借予被告蘇君旋等情節,應非無據。
日期:106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2分許(見他卷第136-137頁、第219頁) 告訴人 那你房子裝黃錢勒(按:應指裝潢) 被告蘇君旋 12樓標準實品屋裝潢公司會做好,我只要買家具啊!100萬可以搞定吧! 告訴人 那你哪去又生100萬 12樓 真的有租了齁 被告蘇君旋 1/5的房款啊!哥哥也會去貸款啊! 告訴人 才來不及 被告蘇君旋 是租購,等於是買了! 告訴人 反正 我們都知道 現這樣都是為了讓媽媽好過 以後也不會有遺憾 被告蘇君旋 早上聯邦經理回我2星期趕出來! 對啊!上星期二回家,看到媽媽就想到小時候… 告訴人 200我再想想 被告蘇君旋 哥哥辛苦那麼久,剩下時間就是我的啦! 再告訴人於106年12月13日當日借款700萬元予被告蘇君旋之 前(匯款時間為106年12月13日上午11時48分許,見他卷第1



32頁),告訴人有向被告蘇君旋詢問有關裝潢費用來源,被 告蘇君旋遂表明為「12樓標準實品屋裝潢公司」、「是租購 ,等於是買了!」、「哥哥辛苦那麼久,剩下時間就是我的 啦!」,告訴人亦回覆目的是為了讓母親好過等語,是觀諸 前後文內容,足見告訴人乃信任被告蘇君旋所稱亞昕首藏12 樓房屋需裝潢費用乙節,始願意再次於106年12月13日再次 借款700萬元,顯見證人即告訴人、證人蘇君凱證稱被告蘇 君旋有向渠等表示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乙事,亦屬有據。日期:107年5月9日(見他卷第220頁) 被告蘇君旋 再向阿季報告,我五月底真、真、真…的要搬家了!房子也不租購、直接買下了,過程峰迴路轉,明天有空檔我再打電話給阿季!阿季,這間房子也妳和大姐、哥哥一起出錢、出力買下的,就是我們一家人的,歡迎阿季一起來當貴婦吧!(我只是妳們的打工仔…)
日期:107年5月23日(見他卷第221頁) 被告蘇君旋 阿季: 昨天臺企銀分行已將存款證明送至總行(對房貸可大大加分);剛才稍早和分行經理談到我明天要將存款匯出,但他希望等明後天總行房貸核定後再將存款轉出,不然這樣有點「假假的」(不!是太假了!怕總行主管來個回馬槍,這樣就叭噗了!),所以麻煩阿季再等我一兩天,我們趕星期五3:30前,阿季就和好朋友緩一緩,時間不要和他說的太急!我和雅鵑這星期就要動手整理搬家,房東也只能給我們延到月底,現在就等房貸下來,就萬事OK了!
日期:107年6月25日(見他卷第222頁) 被告蘇君旋 阿季: 剛才和分行經理聯繫,房貸案因為金額較大(貸4800萬),現在還卡在總行主管手上(他說一早就有和總行照會,得知今天會順利核准下來,只是我們用類似存單回存的概念提出存款證明,匯出還是要稍等…)。阿季再等我一下下,我稍晩再和阿季回報! (貼圖) 告訴人 OK 被告蘇君旋 阿季放心!我這次一定會處理完畢… 因為我也快受不了…(沒想到借錢也很痛苦&#¥&%^…) 告訴人 哈哈哈 以後順順利利最重要 被告蘇君旋 只是想到這次終於可以接阿娘上來一起住…(阿季在台北也有個地方要待多久、就待多久),就覺得一切都值得了! (貼圖) 告訴人 我們都知道你為了娘 很辛苦 不想有遺憾 以後會順順利利的 我相信你 被告蘇君旋 這都是大家一起努力的結果!
日期:107年7月16日(見他卷第225頁) 被告蘇君旋 阿季: 我剛從銀行出來… 我知道我今天又讓妳失望又難過,身為弟弟的我也不該讓妳受到這樣欠人錢的委曲… 我也知道今天一定會被妳罵死!但我還是要打電話向妳說明,別人我可以態度強硬,但我只能向阿季求饒,因為如果阿季不幫我,這世界上我還能指望誰? 再次向阿季保證我有錢可以還款(房子也買,月底前一定會搬家,接阿娘上台北…),所以阿季看完給我個OK,我立刻call阿季!
日期:107年7月24日(見他卷第226頁) 被告蘇君旋 阿季: 在運動嗎?我今天和姚少東在大園的工廠趕模具,現在才要回台北。我待會先到中山北路那看油漆漆得如何(還有其他要調整的部分),以確保明天可以順利交屋,晚點再把台幣拿給阿季!我稍晚OK再和阿季聯絡! 告訴人 OK
日期:107年7月25日(見他卷第226頁) 被告蘇君旋 阿季: 和姚少東開會處理實價登錄的資金流向! 等我一下下!
日期:107年8月6日(見他卷第227頁) 被告蘇君旋 阿季: 抱歉早上在開會! 我現在和雅鵑在一起,要去銀行處理兩家公司匯款的部分(上週的票),還有4500萬貸款的部分(都要雅鵑簽字),因為怕被雅鵑發現我們把票款分了,我連同30萬明天再私下匯給阿季好嗎? 告訴人 明天可以拿到齁 被告蘇君旋 就算是賣血也會還給「好朋友」… (貼圖) 告訴人 哈哈哈 是擔心你又挪去別地方 被告蘇君旋 沒!主要是要把4500萬貸出來!因為我們是港商持有房屋,情況比較複雜,要胖雅鵑親簽… (貼圖) 告訴人 這星期六就農曆7/1 你們有計畫要幾時入宅嗎
日期:107年8月8日(見他卷第191頁) 被告陳雅鵑 二姐: 君旋剛回來提到剛才在路上和妳通電話,請二姐放心,我和君旋今天在銀行已簽約完成,真的不用擔心,我們一定會處理妥當。 晚安! 又告訴人於107年2月2日,交予之第四筆50萬元借款後,可 自107年5月9日至107年8月6日起告訴人與被告蘇君旋間之Li ne對話紀錄以及107年8月8日告訴人與被告陳雅鵑間之Line 對話紀錄觀之,被告蘇君旋多次表示已經購買房屋要接其等 母親北上同住,且該房有大姐(即蘇君平)、告訴人、哥哥 (即蘇君凱)一起出錢出力,並隨時報告將處理貸款,甚者 提及將回去中山北路(亞昕首藏12樓房屋位處之道路)油漆 狀況可順利交屋,被告陳雅鵑甚於107年8月8日亦傳送訊息 稱已經簽約完成要告訴人放心,足見被告拿取告訴人4筆借 款共1,090萬元後,即一直回報房屋貸款、裝潢、交屋入宅 等進度供告訴人知悉,被告陳雅鵑亦知此情,仍於107年8月 8日回覆告訴人已簽約完成,使告訴人對於已有購買亞昕首 藏12樓房屋之事更加深信不疑,上開對話紀錄內容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蘇君凱上開證述情節均為相符,益徵被告蘇君旋 確實有向告訴人佯稱有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欲接母親北上 同住之事,被告陳雅鵑亦知並無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辦 理房屋貸款乙情,竟為免東窗事發,共同佯稱有辦理銀行貸



款之事而蒙騙告訴人,足認被告蘇君旋陳雅鵑具有犯意聯 絡甚明。
 ⒍綜上所述,本院參酌上開證據相互勾稽,足認被告蘇君旋陳雅鵑自始均無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之計畫,然仍向告訴 人佯稱接母親北上同住為由而需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等語 ,持續向告訴人借款,且被告陳雅鵑於106年8月之初即知此 事,而向告訴人、蘇君凱表示要繳「中山北路房子」350萬 元,顯然被告蘇君旋陳雅鵑自始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一同營造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之假象,嗣為使告訴人 、蘇君凱等人對此更加堅信,邀集至亞昕首藏12樓房屋周邊 參觀、並數度佯裝回報申辦房貸、裝潢進度等作為,持續詐 騙告訴人而取得其信任,以致告訴人陸續共交付1,090萬元 予被告蘇君旋
 ㈤被告蘇君旋陳雅鵑及其等之辯護人雖以前置辯,但查: ⒈被告蘇君旋雖辯稱告訴人交付1,090萬元是為了請其投資云云 ,惟查:
 ⑴依據上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見被告蘇君旋及告訴人多次 提及將接母親同住、已購買房子等話語,甚至提及「12樓標 準實品屋」,足見被告確有向告訴人稱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 屋一事,與被告蘇君旋所辯投資款項乙節無關。況被告蘇君 旋始終未能提出任何相關投資標的之可信文件、交易紀錄、 獲利損失情形,甚至與告訴人間討論投資標的之相關對話紀 錄均付之闕如,自難對被告蘇君旋為有利之認定。 ⑵再者,被告蘇君旋於110年1月2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 我跟告訴人往來的資金是要投資股票、支付家用,因為我本 身在做投資股票、電子零件買賣等語(見偵卷二第91頁)。 嗣於111年5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經檢察事務官提 示我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指偵卷二第265-299頁 ),我閱覽後,我要說明我是主導家中財務,我帶家人看過 新竹、竹東、林口、南港包含中山北路上述這些房子,因為 投資房地產也是我的工作之一等語(見偵卷二第311頁)。 復於本院111年11月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向告訴人借款1, 090萬元目的是要資金調度投資股票、電子零件,融資給公 司例如宏隆營造、台灣應解、商杰股份等語(見本院訴717 卷一第67頁)。又於本院113年4月2日審理時供稱:我跟告 訴人借款的事由都是因為華固建設抵押的案子,用的就是投 資香港一家上海生豐公司,再有員工認股權的權利金等語( 見本院訴717卷一第479頁)。互核被告蘇君旋歷次供述,顯 見被告蘇君旋供稱其向告訴人借款投資之標的前後不一,甚 且經告訴人提供有關入宅之Line對話紀錄訊息,被告蘇君旋



復改稱係有關房地產投資,嗣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又改稱係為 投資香港公司員工認股權權利金,足見被告蘇君旋隨本案證 據顯現程度數度更易其詞,顯難採信被告蘇君旋所稱向告訴 人借款資金調度之辯詞。
 ⒉被告蘇君旋雖辯稱:我並非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欲接母親 北上同住,而是原本要先購買永德言葉,後來跟房東因為細 部關係,改租在中山北路2段44巷25號7樓以接母親北上,並 尋找找到中山北路2段之醇建築建案等語(見本院訴717卷二 第79-80頁),惟查:
 ⑴依據「平凱宜」群組於108年9月27日Line對話紀錄截圖,蘇 君平傳送訊息內容如下(見偵卷二第299頁):9/27(五)14:30旋來電: 現在旋和郭律還在宜蘭地檢署等檢察官(還在開庭) 1.亞昕首藏(中山路12F)的所有權為「興創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是控股公司 原本公司股份: 鵑99% 旋1% 代表人:旋 現在處理旋的1股(us1000)過給姚 姚為代表人 會計師會請香港配合的會計師辦理變更,辦好後繼續辦理貸款1500之手續,估計要一星期 2.若有困難,可以約雙方出來談,旋帶資料與對方說明   證人蘇君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成立「平凱宜」群組, 是因為被告蘇君旋與告訴人間已經有金錢上的糾紛,就請我 跟蘇君凱做中間的橋樑,成員只有我、告訴人、蘇君凱等語 (見本院訴717卷一第375-376頁),被告蘇君旋亦曾向告訴 人傳送「因為我們是港商持有房屋,情況比較複雜,要胖鵑 (指被告陳雅鵑)親簽」之訊息,有被告蘇君旋與告訴人於 107年8月6日之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查(見他卷第227頁), 可見被告蘇君旋所提之港商持有之房屋即為亞昕首藏12樓房 屋,是以,依照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蘇君平接獲被告蘇君旋 來電,因而轉知告訴人有關亞昕首藏12樓房屋之事,益見被 告蘇君旋所稱從未提及亞昕首藏12樓房屋一事,顯屬無據。 ⑵再者,被告蘇君旋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於106年10月8日還 住在內湖,107年改租到中山北路2段44號7樓租屋處,之後 又有去看醇建築,因為中山北路2段44號7樓是租屋處沒有要 裝潢等語(見本院訴717卷二第31-32頁、第79頁),但觀諸 被告蘇君旋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租賃契約( 見偵續卷第185-189頁),可見該屋係自107年9月16日起租 ,簽約日期為107年9月10日,但觀諸蘇君平與告訴人於000 年00月0日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269頁),蘇 君平稱:「旋說要看就帶娘去看啊!大約月中點交 目前key 不在他身上,有人在趕工,應該有開門,不然就去拿key 我 說娘說過你會在她北上看房,她很想去看,尚在施工也沒關 係,看一下就好~」等訊息,顯然早於106年10月8日,被告 蘇君旋就向蘇君平、告訴人稱有房屋裝潢之事,已與被告蘇 君旋供述情節矛盾。
 ⑶復比對被告蘇君旋與告訴人於106年12月12日之Line對話紀錄 (見本院訴717卷一第205-206頁),被告蘇君旋即稱「要付 中山北路的部分」等語,再觀被告蘇君旋與告訴人於106年1



2月13日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蘇君旋又稱「12樓標準實品 屋裝潢公司會做好」等語(見他卷第136頁),甚至於107年 5月9日、107年5月23日、107年6月25日、107年7月24日、10 7年8月6日被告蘇君旋均有稱「房子也不租購、直接買下了 」、「阿季,這間房子也妳和大姐、哥哥一起出錢、出力買 下的,就是我們一家人的」、「現在就等房貸下來」、「房 貸案因為金額較大(貸4800萬)」、「我待會先到中山北路 那看油漆漆得如何(還有其他要調整的部分),以確保明天 可以順利交屋」、「主要是要把4500萬貸出來!」等訊息內 容,有上開日期被告蘇君旋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 佐(他卷第220頁、第221頁、第222頁、第226頁、第227頁 ),所提及之內容不僅與租屋無關,更是早已敘及「中山北 路」,甚至也提及購買之房屋為告訴人、蘇君凱、蘇君平共 同出錢等事,但被告蘇君旋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7樓之事時序上顯然在後,足徵上開對話紀錄內容所指之 房屋絕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租屋處,遑論被 告蘇君旋於事後始尋得之醇建築,被告蘇君旋故意以亞昕首 藏12樓房屋與其租屋處、醇建築同位在中山北路一事時序導 致、混淆視聽,任意提及其他建案魚目混珠,顯為被告蘇君 旋臨訟見證據顯現程度而杜撰之詞,自屬無稽。 ⒊被告蘇君旋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蘇君旋係向告訴人背後之 金主借款,至於借款原因為何並非重點等語。惟不論告訴人 提供予被告蘇君旋之資金來源,係源自自己所有資金,抑或 是另向他人借款後再行轉借被告蘇君旋,然基於債之相對性 原則,被告蘇君旋係與告訴人間有金錢上之往來,所謂「背 後的金主」僅可認為告訴人與其之債權債務關係,是本部分 應審酌者,厥為被告蘇君旋陳雅鵑是否捏造不實之原因, 據以向告訴人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準此, 被告蘇君旋陳雅鵑佯以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需裝潢等不 實原因向告訴人借款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已構成詐 欺取財之要件,至於告訴人之資金來源為何,自非重點,當 不影響被告蘇君旋陳雅鵑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之成立與否。 ⒋被告蘇君旋之辯護人另辯以:倘被告蘇君旋借款係用於購買 亞昕首藏12樓房屋,借款時點不合常理等語。但查,觀諸被 告蘇君旋與告訴人106年12月13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他卷 第136頁、第219頁),可見被告蘇君旋起初是以裝潢、「租 購」名義向告訴人借款,被告蘇君旋經常以混雜各種亞昕首 藏12樓房屋之裝潢、租購金額名目借款,告訴人本於姊弟情 誼信任被告蘇君旋,認該等款項均與亞昕首藏12樓房屋有關 ,並無違常理,上開所辯顯非可採。




 ⒌被告陳雅鵑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陳雅鵑均不知情,107年8 月8日所傳之訊息非被告陳雅鵑所傳送,縱為被告陳雅鵑所 傳,然已於告訴人交付款項予被告蘇君旋之後,此際詐欺取 財行為已為既遂,而無施以詐術等語,惟查:
 ⑴被告陳雅鵑於106年8月與被告蘇君旋返回新竹老家時,被告 蘇君旋佯稱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一事時,被告陳雅鵑即在 旁附和,稱需繳交350萬元款項,甚而鼓吹可向告訴人借款 等情節,已據證人即告訴人、證人蘇君凱證述綦詳(見本院 訴717卷一第440頁、第485頁),是被告陳雅鵑於此時不僅 知情被告蘇君旋無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計畫,更捏造不實 之繳款事實,而與被告蘇君旋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而附和、鼓吹告訴人,客觀上已有行為分擔。至於被告陳雅 鵑於107年8月8日所傳送予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見他卷 第191頁),僅是被告陳雅鵑欲避免事跡敗露而為之圓謊訊 息,自不影響被告陳雅鵑與被告蘇君旋共謀詐欺,而向告訴 人施以詐術之成立時點,更可證明被告陳雅鵑與被告蘇君旋 間確實具有犯意聯絡至明。
 ⑵再者,被告蘇君旋於107年9月16日起始起租臺北市○○區○○○路 0段00巷00號7樓,並從內湖搬家至新租屋處,為被告蘇君旋 供稱在卷(見本院訴717卷一第388頁),另有被告蘇君旋承 租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租賃契約在卷可參(見偵 續卷第185-189頁),然核以告訴人與被告陳雅鵑間於107年 7月25日至同年月26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卷二第289-291 頁),告訴人詢問被告陳雅鵑107年7月26日幾點入宅欲前往 煮湯圓,被告陳雅鵑竟於107年7月26日稱「君旋說中午先煮 個龍眼湯圓意思一下!他下午好像要趕去岡山,詳細妳再問 君旋!」、「明天晚上倆個都要補習,假日找時間再Happy~ 」等訊息,然被告蘇君旋陳雅鵑既係於107年9月16日方搬 家至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可見被告陳雅鵑也 明知107年7月26日並無搬家入宅(不論是買房或是租房)之 事,竟回覆上開訊息內容,若非被告陳雅鵑早已知悉被告蘇 君旋有向告訴人訛詐購買亞昕首藏12樓房屋一事,豈需製造 於107年7月26日已搬家入住新宅之假象必要,益徵被告陳雅 鵑並非毫不知情,而係與被告蘇君旋間具有犯意聯絡而為上 開行為分擔,實為明確。
 ⑶此外,被告陳雅鵑及其辯護人雖一再辯稱107年8月8日傳送予 告訴人之Line訊息乃被告蘇君旋所使用傳送,而非被告陳雅 鵑所傳等語。然依該訊息內容觀之(見他卷第191頁),語 氣、稱謂等均非被告蘇君旋所使用之「阿季」稱呼,而係使 用「二姐」,證人蘇君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蘇君旋



常用被告陳雅鵑之手機跟我聯絡,我是透過內容以及稱呼我 為「阿季」確認是被告蘇君旋所傳送,被告陳雅鵑就會尊稱 我為大姊等語(見本院訴717卷一第370頁),故上開訊息是 否為被告蘇君旋所用,已屬存疑。況倘被告蘇君旋真有使用 被告陳雅鵑手機之習慣,惟被告蘇君旋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 理時先行證稱:被告陳雅鵑手機平常不會設定密碼,我們家 的手機從來沒有人在設密碼等語(見本院訴717卷二第41-42 頁),但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陳雅鵑之手機後,可見被告陳 雅鵑之手機為鎖定狀態,需輸入手機密碼後方可解鎖,有本 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訴717卷二第42頁),顯然被 告蘇君旋對於被告陳雅鵑手機使用狀況實為陌生,準此以觀 ,上開訊息是否為被告蘇君旋使用被告陳雅鵑手機所傳送, 更存疑問,是被告陳雅鵑及其辯護人上揭所辯,自不足採。二、事實欄一、㈡:
 ㈠訊據被告蘇君旋固坦承有於107年7月31日向告訴人借款30萬 元,並約定7日後還款等事實,為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 犯行,辯稱:我目的是為了要處理商杰公司的股票等語。被 告蘇君旋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蘇君旋並無施以詐術 使告訴人誤信被告蘇君旋之信用或償債能力,至於是否有「 阿善哥」一事非屬借款行為之重要事項,後續款項無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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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