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4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蔡奇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奇叡於民國000年0
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
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
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140,457元(含本金135,044元、利息5,413元)及其中13
5,044元自民國113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
)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
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7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5044元 蔡奇叡 民國113年05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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