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306號
TCDV,113,司促,20306,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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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0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蕭巧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按逾
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
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
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
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
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
連續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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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