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慈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德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4
23、50939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己○○、午○○、未○○、辰○○(上開4人所涉參與組織犯罪部分 ,前均另案提起公訴,午○○、未○○、辰○○所涉本案犯行部分 ,另由本院審結)及戌○○(所涉本案犯行部分,另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加入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杜甫」、「童錦呈」等成年 人(無證據顯示係未成年人),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 欺集團),均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係以車手提領詐欺贓款,再 層層轉交之方式,以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所在、去向及逃 避追緝,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 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 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 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 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未○○於不 詳時間、地點,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後,將 之交予戌○○,由戌○○轉交予午○○,午○○即依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 所示之提領金額後,將所提領之詐欺贓款交予戌○○轉交予辰 ○○,並由己○○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辰○○至臺中收水後,再由其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辰○○前 往指定地點交付其所收取之詐欺贓款予其上手成員,藉此迂 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 向、所在。
二、案經丁○○、子○○、丑○○、酉○○、辛○○、甲○○、壬○○、戊○○、 申○○、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僅爭執證人辰○○ 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49頁)。查,證人 辰○○於警詢時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二、被告己○○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辰○○於偵訊時經具結證述之證 據能力及其他證人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表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得做為本案證 據使用(見本院卷第149頁),且於本院審理時,被告及其 辯護人與檢察官對之亦均表示無意見,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60至172頁),本院審酌該等言詞 及書面陳述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法自均有 證據能力。
三、又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 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且被告 己○○及其辯護人與檢察官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己○○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於112年3月 22日當時還沒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我也不知道他們正在進 行詐欺的工作,他們當天的犯罪行為我都沒有參與,我這次 沒有參與收水云云;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稱:112年3月22日 當天是辰○○請己○○開車載他到臺中,到臺中之後,辰○○就去 做他的事情,而己○○就離開了,己○○沒有參與本案的收水工 作,如認己○○有犯罪行為,最多也只是幫助犯云云。經查:(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一 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該等被害 人均陷於錯誤,各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隨 即由被告午○○(下稱午○○)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持 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 間,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 金額,並由被告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 載被告辰○○(下稱辰○○)南下臺中,由辰○○向另案被告戌○○ (下稱戌○○)收取午○○所提領交付之詐欺贓款後,再由被告
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辰○○,由辰○○依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之指示,將該詐欺贓款交予其上手成員等情,業據證人 即告訴人丁○○、子○○、丑○○、酉○○、辛○○、簡政俓、壬○○、 戊○○、申○○、寅○○於警詢時證述(見偵50939卷一第305至30 9、331至335、351至353、359至361、393至395、403至405 、413至417、427至430頁、偵50939卷二第13至17、25至27 )、證人即被害人巳○○、卯○○、庚○○、癸○○於警詢時證述( 見偵50939卷一第343至344、369至371、383至385、偵50939 卷二第33至35頁),及證人午○○、辰○○、戌○○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見本院卷第289至308、311至322、425至437頁)明確 在卷,並有偵查報告、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一覽表、 蔡曉鈴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育兆三峽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榆榛高雄草衙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王耀鴻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林國男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阮明秋水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旺佃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 易明細(見他2955卷第7至22、369至383頁)、112年3月22 日、23日午○○提領款項、午○○與戌○○、辰○○、被告己○○會合 交付、收受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特徵比對、駕駛與 搭乘車輛等蒐證資料(見他2955卷第31至74頁)、告訴人子 ○○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 警察局新城分局嘉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他2955卷第75至83頁) 、被害人巳○○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他2955 卷第91至95頁)、告訴人丑○○報案及提出之資料【内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 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及轉帳交易明細】(見他2955卷第99至103、109 至113頁)、告訴人戊○○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他2955卷第115至117頁 )、車輛查詢清單報表(見他2955卷第201頁)、偵查報告 、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他2955卷第20 5至216頁)、午○○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表 一編號1】112年3月22日在統一逢甲門市,持王耀鴻中國信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 表一編號2】112年3月22日、23日在統一逢辰門市、臺中逢
甲郵局、統一逢華門市、臺北富邦銀行西屯分行,持蔡曉鈴 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林育兆三峽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張榆榛高雄草衙郵局00000000000000號、施 旺佃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提款 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3、4】112年3月22日在臺中逢甲 郵局,持蔡曉鈴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5】112年3月22日在萊爾富臺中逢 甲店,持林國男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 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6】112年3月22日在全家臺中 福氣店、全家臺中金航發店,持林國男台新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7】112 年3月22日在統一逢大路門市,持阮明秋水第一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8】112 年3月22日在台新銀行逢甲分行,持阮明秋水第一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9】1 12年3月22日在台新銀行逢甲分行,持施旺佃土地銀行博愛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 一編號10】112年3月23日在臺中逢甲郵局,持阮明秋水第一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 一編號11】112年3月23日在全家臺中金福星店、臺中逢甲郵 局,持施旺佃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12】112年3月23日在統一 逢辰門市、三信銀行西屯分行,持王耀鴻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阮明秋水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號等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13】112年3月2 3日在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持王耀鴻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附表一編號14 】112年3月23日在臺北富邦銀行西屯分行,持王耀鴻中國信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見 他2955卷第273至312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 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見他2955卷第401至405頁) 、偵查報告【含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等蒐證資料】(見他29 55卷第445至495)、112年7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見偵5093 9卷一第105至109頁)、告訴人丁○○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一第299至303頁)、告訴人酉○○ 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見偵50939卷一第355至357頁)、被害人卯○○報案 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一第363至367 頁)、被害人庚○○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0939卷 一第375至381頁)、告訴人辛○○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見偵50939卷一第387至391頁)、告訴人甲○○報案資料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一第397至401頁) 、告訴人壬○○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 9卷一第407至411頁)、告訴人申○○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見偵50939卷二第3至11頁)、告訴人寅○○報案資料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0939卷二第19至23頁)、 被害人癸○○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0939卷二第29至31頁)等在卷可 證,且為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 首堪認定。
(二)被告己○○及其辯護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 ⒈證人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12年3月23日凌晨2時許, 在臺中市西屯區英林巷,有與戌○○、辰○○、己○○碰面,當時 是我領完錢回來交給辰○○跟戌○○,我將所提領的詐欺贓款交 給辰○○跟戌○○時,己○○在場,辰○○有從裡面抽錢出來交給己 ○○,後來辰○○有跟我說他們要開車去其他地方交錢,叫我站 在路邊等一下,是由己○○開車載辰○○將我所交付的詐欺贓款 交給上手,之後己○○又開車回來載我回桃園,當時己○○開車 載我回桃園時,車上有我、辰○○,辰○○當天在車上有談到辰 ○○的%數,今天拿了多少錢、分多少錢,我可以確定當時己○ ○一定知道那是詐欺的錢等語。
⒉證人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2年3月23日凌晨2時許,在臺 中市西屯區英林巷內監視器畫面中的3人分別是我、戌○○、 午○○,午○○當時將提領的詐欺贓款交給戌○○,戌○○再交給我 ,再由己○○開車載我拿我所收取的詐欺贓款到其他地方交給 上手,後來是由己○○開車載我、午○○北上到桃園,當時我在 車上有跟己○○談到我可能領到1%還是2%,己○○於112年3月22 日前就知道我在詐欺集團做車手,知道我是在做詐欺的等語 。
⒊證人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午○○於112年3月22日至23日凌 晨領款時,我人在附近把風,午○○領完錢後,將錢交給我, 我再將錢交給辰○○;我將錢交給辰○○後,看到己○○開車來載 辰○○,我、午○○、辰○○有一起走去車子那邊,辰○○就上車點 我交給他的錢,當時己○○坐在車子駕駛座上,我在車旁邊等 ,辰○○點完錢後,就打開窗戶,從車窗把我的報酬交給我, 辰○○是從我交給他的錢裡面抽出現金交給我的,後來辰○○是 坐己○○的車走的,午○○本來是跟我說要坐計程車,之後又跟 我說要給己○○他們載等語。
⒋觀諸證人午○○、辰○○、戌○○上開證述之內容,互核相合,彼 此間並無衝突、矛盾之處,且核與112年3月22日、23日午○○ 提領款項與午○○、戌○○、辰○○、被告己○○會合交付收受款項 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特徵比對、駕駛與搭乘車輛等蒐證 資料(見他2955卷第31至74頁)、偵查報告【含監視器錄影 畫面截圖等蒐證資料】(見他2955卷第445至495)、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見他2955 卷第403頁)相符,洵屬有據,均堪憑信。足認被告己○○駕 車搭載辰○○南下臺中,並於辰○○向戌○○收取由午○○所提領交 付之詐欺贓款後,駕車搭載辰○○前去交付該詐欺贓款予其上 手成員,被告己○○當時主觀上確已知悉辰○○正從事詐欺集團 收水之工作。是被告上開所辯其不知辰○○他們正在進行詐欺 之工作乙詞,顯係事後推諉之詞,要無足採。
⒌再者,本案詐欺集團以其成員分別擔任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 、車手、收水等角色工作,無非係欲透過層層分工之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且使檢警難以追緝其集團上手及核心成員。而衡諸一般常情 ,倘被告己○○非本案詐欺集團可以信賴之人,該集團上手及 核心成員豈會甘冒暴露其身分而遭查緝致功虧一簣之風險, 任由辰○○隨意找尋他人駕車搭載其前往收水並交付所收取之 詐欺贓款。足徵被告己○○於112年3月22日駕車搭載辰○○至臺 中從事收水之工作時,應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是被告己○○ 上開所辯其於112年3月22日當時尚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乙詞
,尚無足採。
⒍又被告先於警詢及偵訊時稱:我是直到112年4月份被吸收進 去開始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詐欺集團的組織成員,從事3號 的工作等語(見偵50939卷一第193頁、偵50939卷二第235頁 );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改稱:我是於112年3月25日之後的 3月底,才加本案詐欺集團,從事收水的工作等語(見本院 卷第137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又改稱:112年3月24日之後 的,我就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的收水工作等語。足見被告己 ○○對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從事詐欺收水工作之時間點,隨 本案訴訟進度及證據之呈現而一再更異。益徵被告己○○上開 所辯其於112年3月22日當時尚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乙節,應 非實情,不足採信。
⒎據上,被告己○○於112年3月22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駕車 搭載辰○○南下臺中收水,並於辰○○向戌○○收取由午○○所提領 交付之詐欺贓款後,駕車搭載辰○○前去交付該詐欺贓款予其 上手成員,嗣再駕車搭載辰○○、午○○北上回桃園,足認被告 己○○已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全部犯罪計 畫之一部行為,已具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己○○及 其辯護人上開所辯被告己○○未參與午○○、戌○○、辰○○本案之 犯罪行為,被告只有開車,最多就是幫助犯等詞,顯屬推托 之詞,不足憑信。
(三)綜上,被告己○○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是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己○○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己○○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生效,然此次修正係增訂第1 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案應 適用之同條第1項第2款規定,則未修正,故本案並無新舊法 比較之必要,應逕予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 定,先予敘明。
(二)是核被告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
(三)被告己○○與午○○、戌○○、辰○○、「杜甫」、「童錦呈」等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之犯行,彼此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復 被告己○○就午○○數次提領附表一編號1、2、5至9、11至14所 示之被害人所匯入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被告己○○就附表一 編號1至14所示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與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斷。而被告己○○所犯上開1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 併罰。
(四)爰審酌我國詐欺犯罪集團猖獗,係嚴重社會問題,為政府嚴 格查緝對象,被告己○○不循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 ,而為本案犯行,侵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 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致 檢警難以追緝,被害人亦難以追回其款項,其所為實值非難 。復考量被告犯後矢口否認上開犯行,且未見其有與如附表 一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 己○○於本案前,並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 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99至103頁),兼衡以被告己○○所自陳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61頁),與被告己○○在本案詐 欺集團中之分工、角色地位,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再斟酌被告所犯 上開14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情節相似,犯罪時間相距不長, 依其所犯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之 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施以矯正必要性及日後復歸社會等情 ,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被告己○○於警詢時供稱:辰○○當天有給我2,000元等語(見 偵50939卷一第193頁),可認被告己○○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 為2,000元,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另立一項為沒 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1 丁○○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1日上午某時起,接續以臉書暱稱「吳宜潔」、LINE暱稱「在線客服陳經理」、「李哲宏」與丁○○聯繫,向丁○○佯稱:其所提供之賣貨連結交易失敗,訂單不成立,要求丁○○操作網銀,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112年3月22日18時40分許,匯款8萬9,987元至王耀鴻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2日18時5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⑵112年3月22日18時5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⑴10萬元 ⑵2萬元 2 子○○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7時44分許起,致電子○○,接續假冒「黑布笠衫」及郵局之客服人員,向子○○佯稱:因「黑布笠衫」網站遭駭客入侵,其被改成為高級會員,如欲取消高級會員,則須以匯款方式做數據上之確認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3月22日19時30分許,匯款4萬9,988元至蔡曉鈴申辦之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2日19時3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⑵112年3月22日19時3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⑶112年3月22日19時3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⑷112年3月22日19時3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⑵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⑶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⑷1萬9,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⑵112年3月22日19時35分許,匯款4萬9,988元至林育兆申辦之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2日19時3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⑵112年3月22日19時3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⑶112年3月22日19時40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⑷112年3月22日19時4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⑵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⑶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⑷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⑶112年3月22日19時45分許,匯款3萬2,088元至林育兆申辦之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2日19時57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3萬2,000元 ⑷112年3月22日19時56分許,匯款3萬0,066元至林育兆申辦之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2日20時1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3萬元 ⑸112年3月22日20時7分許,匯款4萬9,973元至張榆榛申辦之高雄草衙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2日20時2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⑹112年3月22日20時10分許,匯款4萬9,123元至張榆榛申辦之高雄草衙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2日20時2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3萬9,000元 ⑺112年3月23日0時2分許,匯款4萬9,988元至林育兆申辦之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3日0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⑵112年3月23日0時1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⑴1萬元 ⑵4萬元 ⑻112年3月23日0時18分許,匯款9,999元至施旺佃申辦之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3日0時3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 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⑼112年3月23日0時20分許,匯款9,999元至施旺佃申辦之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3日0時35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 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⑽112年3月23日0時22分許,匯款9,999元至施旺佃申辦之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⑾112年3月23日0時23分許,匯款9,900元至施旺佃申辦之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⑿112年3月23日0時37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林育兆申辦之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3日1時2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⑵112年3月23日1時2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⑶112年3月23日1時2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⑵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⑶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3 巳○○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8時24分許起,致電巳○○,接續假冒「好事多精油業者」及「淡水一信」之客服人員,向巳○○佯稱:其購買精油超商扣款有誤,須提供其銀行帳戶終止扣款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112年3月22日19時40分許,匯款3萬8,129元至蔡曉鈴申辦之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2日19時5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4 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5時58分許起,致電丑○○,接續假冒「FACEBOOK清潔劑訂購網站」及銀行之人員,向丑○○佯稱:其有訂單,並加入該網站之會員,須繳8000元之會員費用,如欲取消會員,並確認未遭扣該筆8000元之款項,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112年3月22日19時44分許,匯款2萬2056元至蔡曉鈴申辦之蘆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2日19時5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萬元 5 酉○○ (提告) 本案詐欺集成員於112年3月22日20時38分許起,致電酉○○,接續假冒網路購物店商及郵局之人員,向酉○○佯稱:因該公司電腦遭駭客入侵,致其成為該公司會員,欲取消會員資格,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⑴112年3月22日21時8分許匯款4萬9,986元至林國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2日21時13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 2萬元 ⑵112年3月22日21時14分許,匯款3萬2,123元至林國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2日21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 ⑵112年3月22日21時15分許、臺中市○○區○○路0號 ⑴2萬元 ⑵1萬元 6 卯○○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9時42分許起,致電卯○○,接續假冒「美體小舖」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向卯○○佯稱:該公司不小心將其升級為VIP會員,為避免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VIP會員扣款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112年3月22日21時17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林國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2日21時1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0號 ⑵112年3月22日21時2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0號 ⑴3萬2,000元 ⑵5萬元 7 庚○○(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9時42分許起,致電庚○○,接續假冒「蝦皮店商」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向庚○○佯稱:因帳戶設定錯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⑴112年3月22日21時44分許,匯款4萬9,980元至阮明秋水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2日22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2萬元 ⑵112年3月22日21時45分許,匯款1萬3,018元至阮明秋水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2日22時11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⑵112年3月22日22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⑶112年3月22日22時13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000元 8 辛○○(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5時47分許起,致電辛○○,接續假冒「臉書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向辛○○佯稱:因洗髮精訂單有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112年3月22日22時53分許,匯款3萬元至阮明秋水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2日22時5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⑵112年3月22日23時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⑴2萬元 ⑵1萬元 9 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22時37分許起,致電甲○○,接續假冒「OTP軍規戶外裝備店商」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向甲○○佯稱:因網購系統被駭異常,誤設定其為高級會員,金頸帳戶將被重複扣款,須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112年3月22日23時1分許,匯款4萬9,986元至施旺佃申辦之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2日23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⑵112年3月22日23時1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⑶112年3月22日23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9,000元 10 壬○○(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22時許起,致電壬○○,接續假冒為「良興電子公司」人員及土地銀行客服人員,向壬○○佯稱:因系統錯誤,多訂到商品,需依指示操作網銀取消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3月22日23時34分許,匯款1萬1,000元至阮明秋水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3日0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3,000元 11 戊○○(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2日22時22分前某時許起,致電戊○○,接續假冒為網購業者及銀行之人員,向戊○○佯稱:因網購作業疏失,致影響其權益,要求其配合設定步驟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3月23日0時1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施旺佃申辦之土地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⑴112年3月23日0時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 ⑵112年3月23日0時1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⑵9,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⑵112年3月23日0時20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林育兆申辦之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3日0時3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 ⑵112年3月23日0時33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 ⑴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⑵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12 申○○(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1日21時5分許起,致電申○○,接續假冒為「蝦皮店商」人員及凱基銀行客服人員,向申○○佯稱:協助其申請成為蝦皮賣家,處理蝦皮錢包事宜,須依指示操作ATM轉帳衝數據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3月23日0時24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王耀鴻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3日1時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⑵112年3月23日1時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⑴2萬元 ⑵1萬元 ⑵112年3月23日1時30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阮明秋水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3日1時4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⑵112年3月23日1時4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⑴2萬元 ⑵1萬元 13 寅○○(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時26分前某時許起,致電聯繫寅○○,接續假冒買家及LINE客服人員,向寅○○佯稱:因寅○○害其帳戶被凍結,要求寅○○加入拍賣網站客服LINE,且因寅○○沒有升級簽訂保障,須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來解決此問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112年3月23日1時26分許,匯款3萬5,123元至王耀鴻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3日1時2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⑵112年3月23日1時2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⑴2萬元 ⑵1萬5,000元 14 癸○○(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3日1時許起,以LINE聯繫癸○○,接續假冒買家及將來銀行客服人員,向癸○○佯稱:因其帳號有問題無法下單,為解除此類錯誤,須使用網路轉帳方式解除設定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112年3月23日1時30分許,匯款3萬0,107元至王耀鴻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3月23日1時34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⑵112年3月23日1時3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⑴2萬元 ⑵1萬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1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2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3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4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5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6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6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6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6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6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6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6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6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詳如犯罪事實一暨附表一編號6所示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