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464號
TCDM,113,金訴,464,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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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89號
公 訴 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國峰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法務部○○○○○○○)
劉駿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47號、第748號)、追加起訴(①113年度偵字第2480號、②112年
度偵字第53979號、③113年度偵字第3762號、第3763號、④113年
度偵字第5979號)、移送併辦(①112年度偵字第54009號、②112
年度偵字第58182號、第48286號、③112年度偵字第5704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國峰犯如附表一至五、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五、七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幣捌萬參仟捌佰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劉駿傑犯如附表一、三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三至七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二手GUCCI長款錢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國峰、劉駿傑分別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參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杰瑞」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上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期間〈劉 國峰、劉駿傑涉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提起公 訴,不在本案起訴、判決範圍內〉,劉國峰擔任負責依上手 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所得款項( 俗稱「車手」)交與上手之工作;劉駿傑擔任負責收取車手 所提領之詐欺款項(俗稱「收水」)後轉交上手之工作,約 定劉國峰可獲得提款金額3%之報酬;劉駿傑可獲得每日新 幣(下同)1千元之報酬,而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劉國峰、劉駿傑與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 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 附表一、三、四、五、七所示之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 一、三、四、五、七「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使各該被害 人因而陷於錯誤,轉帳至上開詐欺集團所指定如附表一、三 、四、五、七所示帳戶後,劉國峰旋依上手指示,於如附表 一、三、四、五、七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自動櫃員機提領 如附表一、三、四、五、七所示之金額(提領超過本案被害 人轉入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詳細詐欺時間、詐 欺方式、詐欺對象、被害人轉帳時間、地點、金額、劉國峰 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時間、地點、金額,各詳如附表一、三、 四、五、七所示),並將前揭提款金額交與劉駿傑,劉駿傑 再將款項交與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產生掩飾、隱匿詐欺 所得去向、所在之效果。
劉國峰與劉駿傑(劉駿傑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 字第2272號判決確定,不在本案起訴、判決範圍內)、上開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 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詐 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使各該被害 人因而陷於錯誤,轉帳至上開詐欺集團所指定如附表二所示 帳戶後,劉國峰旋依上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 點,以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提領超過本案 被害人轉入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詳細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詐欺對象、被害人轉帳時間、地點、金額、劉 國峰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時間、地點、金額,各詳如附表二所 示),並將前揭提款金額交與劉駿傑,劉駿傑再將款項交與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產生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 在之效果。
二、劉駿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 前女友曾禹潔之授權或同意,於111年3月31日晚間9時4分許 ,前往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遠平門市,向該 超商店員佯稱:受曾禹潔之託代為領取包裹云云,致該店員 因而陷於錯誤,將店內到貨之曾禹潔前於蝦皮拍賣平向賣 家帳號「j0000000lianr」購買之二手GUCCI長款錢包1個交 付與劉駿傑,劉駿傑因而詐得上開二手GUCCI長款錢包1個( 未扣案)。  
三、案經附表一至七「被害人(提出告訴)」欄所示之人分別訴 由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五分局報告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 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 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 院於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經公訴人、被告劉 國峰、劉駿傑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 法不當之情形,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劉國峰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一、㈠、㈡;被告劉駿傑對 於上開犯罪事實一、㈠、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13金訴212 卷第163、257、304頁),經查:復有被告劉國峰(見112偵 22915卷第57至60頁、112偵23921卷第57至60頁、112偵2391 3卷第57至65頁、112偵32723卷一第167至183、185至191、1 93至197頁、112偵48286警卷第21至45、47至51頁、112偵23 893卷第57至69、263至268頁、112偵57043卷第81至90、337 至340頁、112他2492卷第163至165、169至171頁、112偵539 79卷第69至74、381至383頁、112偵766卷第117至121頁、11 2偵58182卷第45至48頁)、劉駿傑(見112偵22915卷第61至 64頁、112偵23921卷第69至74頁、112偵23913卷第75至85頁 、112偵23893卷第263至268頁、112偵32723卷一第141至145 、147至157頁、112偵48286警卷第61至77頁、112偵57043卷 第99至115、356至357頁、112偵32723卷二第339至343頁、1 12他2492卷第181至182頁、112偵766卷第117至121頁、112 偵53979卷第75至80頁)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自白在卷 可稽,且有如附表一至七「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 足認被告劉國峰、劉駿傑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綜 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劉國峰、劉駿傑前揭犯行均洵



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⒈被告劉國峰、劉駿傑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 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規定:「犯前4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 正前、後規定,新法施行後,必須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並未有利於被告劉國峰、劉駿傑, 故應適用被告劉國峰、劉駿傑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
 ⒉被告劉國峰、劉駿傑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增訂第1項第4 款規定:「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於112年5月31日公布 施行,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惟該款規定與本案之論罪科 刑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罪名部分:
 ⒈核被告劉國峰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⒉核被告劉駿傑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移送併辦部分:
 ⒈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00 9號移送併辦部分(見本院113金訴464卷第135至137頁)與 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80號追加起訴(即本院1 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案件)之犯罪事實其中附表編號4部分 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由本院併予審判。 ⒉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8286號、第58182號移送併辦(見 本院113金訴465卷第197至203頁、本院113金訴466卷第161 至167頁)其中犯罪事實一部分與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 偵字第3762號、第3763號追加起訴(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466號案件)之犯罪事實其中附表編號1被告劉國峰部分同 一;附表編號3被告劉國峰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



係;其中犯罪事實二部分與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 第53979號追加起訴(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5號案件) 之犯罪事實其中附表編號2-1、5、6、7、8被告劉國峰部分 同一,應由本院併予審判。
 ⒊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7043號移送併辦部分(見本院113 金訴466卷第171至174頁)與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 第3762號、第3763號追加起訴(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6 號案件)之犯罪事實其中附表編號5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關係,應由本院併予審判。
㈣被告劉國峰、劉駿傑與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犯罪事實 一、㈠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被告劉國峰 與共同被告劉駿傑、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 、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劉國峰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被告劉駿傑就犯罪事 實一、㈠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 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斷。  
 ㈥按詐欺取財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多數行為人基於共 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分別對多人詐欺取財,依一 般之社會通念,其罪數應視被害法益之多寡即被害之人數為 計,若屬有多數被害人之犯罪複數情形,則應分論以實質競 合數罪而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號判 決參照)。被告劉國峰所犯上開41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間;被告劉駿傑所犯上開36次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1次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㈦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 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 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 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 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 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 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 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 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是法官應於個案量刑裁



量時具體審認被告有無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 查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及當庭主張被告劉國峰下列構成 累犯之事實,並提出下列判決作為證明方法,然不主張加重 其刑等語(見本院113金訴212卷第304至307頁)。而本院審 理時就此業經踐行調查、辯論程序。而查被告劉國峰前因無 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案件,經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9年 度埔交簡字第1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4月30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有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被告劉國峰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論以累犯;然考量被告劉國峰前案為過失犯,本案則為加重 詐欺取財等犯行,前後兩案犯罪型態、情節、對社會危害情 形均不同,且被告劉國峰前案於110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距本案行為時已近2年,自難認被告劉國峰具有特別 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倘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尚屬過苛,而無援該規定再予加重其刑之必要,是 僅將被告劉國峰之上述前科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 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另基於精簡裁判 之要求,本院雖論以累犯,惟無加重其刑,於判決主文無庸 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參照 ),附此敘明。  
㈧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可參)。而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所明定。被告劉國峰就其犯罪事實一、㈠、㈡一般洗錢犯 行;被告劉駿傑就其犯罪事實一、㈠一般洗錢犯行,於本院 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是就其等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自應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 數說明,被告劉國峰就其犯罪事實一、㈠、㈡犯行;被告劉駿 傑就其犯罪事實一、㈠犯行均係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是就被告劉國峰、劉駿傑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應減 輕其刑部分,本院於量刑時乃予以審酌。
㈨爰審酌近年來詐欺猖獗,犯罪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 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 被告劉國峰、劉駿傑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竟為本案犯行,實屬可責,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並衡酌被 告劉國峰、劉駿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於犯罪 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未與附表一至七「被害人」欄所 示之人和解或調解成立,亦未賠償,暨如附表一至七「被害 人」欄所示之人所受之損害,且就被告劉國峰犯罪事實一、 ㈠、㈡所犯一般洗錢罪;被告劉駿傑就其犯罪事實一、㈠所犯 一般洗錢罪部分,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之情,有如前述,又兼衡被告劉國峰、劉駿傑之教 育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品行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劉國 峰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五、七所示之刑;被告劉駿 傑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三至七所示之刑,並均就併 科罰金部分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劉駿傑所 犯附表六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 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 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 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 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 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 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準此,本案就被告劉國峰所犯 附表一至五、七所示各罪;被告劉駿傑所犯如附表一、三至 五、七所示罪,爰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劉國峰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報酬為其提款金額之3%,均 有實際拿到等語(見本院113金訴212卷第163頁)。則被告 劉國峰就附表一至五、七之犯罪所得合計為83,821元【被告 劉國峰應計算犯罪所得之提款金額如附表八所示(如提款金 額逾本案被害人轉入之金額,則以本案被害人轉入之金額計 算),犯罪所得計算式:2,794,059×3%=83,821(小數點以 下無條件捨棄)】,並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 條款之適用,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劉駿傑於本院審理時稱:我的報酬為每日1千元,我全部 只有領到5,0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113金訴212卷第163頁) 。而被告劉駿傑所實際領得之報酬5,000元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金訴字第1191號、第1520號判決沒收、追徵,本案爰不再 重複諭知沒收、追徵。
㈢至被告劉國峰就犯罪事實一、㈠、㈡;被告劉駿傑就犯罪事實 一、㈠所收取已交付上開詐欺集團上手之金額均非屬該等被 告所有,且無證據證明仍在該等被告實際管領中,自無庸依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㈣被告劉駿傑就犯罪事實二之犯罪所得為二手GUCCI長款錢包1 個,並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本院酌以如宣告 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是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檢察官馬鴻驊、吳婉萍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婉萍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表一:(113年度金訴字第212號,起訴書附表一,被告劉國峰、劉駿傑)(日期:民國;金額:新幣;以下附表均同)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法 轉帳之時間、方式、金額及轉入之帳戶 提領之帳戶、時間、地點、方式、金額 證據(卷頁) 罪刑 1 張于柔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7日,假冒蝦皮買家、蝦皮客服人員及中華郵政專員,以蝦皮、電話向張于柔佯稱:購買商品時無法下單;張于柔要簽署金流條款;要匯款解除凍結之訂單云云,致張于柔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17日15時57分、16時、16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7元、36,017元、48,017元至中華郵政高雄桂林郵局戶名蕭美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蕭美齡郵局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蕭美齡郵局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00○000號中五權路郵局,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3月17日16時10分許,提領6萬元。 ② 112年3月17日16時11分許,提領6萬元。 ③ 112年3月17日16時12分許,提領3萬元。 【上開提款金額包含下列編號2轉入之金額部分】 ⑴ 被害人張于柔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23921卷第82至83頁) ⑵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112偵23921卷第84至85頁) ⑶ 詐騙通聯紀錄(見112偵23921卷第85頁) ⑷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23921卷第75至81頁) ⑸ 上開蕭美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921卷第53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偵23921卷第123至125頁) ⑺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23921卷第4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陳力瑜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7日14時28分起,假冒蝦皮買家及中國信託客服專員,以蝦皮、電話、LINE向陳力瑜佯稱:購買商品時無法下單,陳力瑜要簽署金流條款,始能完成交易;需依指示操作APP云云,致陳力瑜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17日16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6,015元至上開蕭美齡郵局帳戶。 即上開編號1所示。 ⑴ 告訴人陳力瑜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23921卷第89至93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見112偵23921卷第121頁) 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23921卷第87、101、109頁) ⑷ 上開蕭美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921卷第53頁) ⑸ 提領畫面(見112偵23921卷第123至125頁) ⑹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23921卷第4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113年度金訴字第212號,起訴書附表二,被告劉國峰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法 轉帳之時間、方式、金額及轉入之帳戶 提領之帳戶、時間、地點、方式、金額 證據(卷頁) 罪刑 1 洪棋岳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7日17時25分許,假冒為買家及銀行客服,以Messenger及電話向洪棋岳佯稱:要向洪棋岳購買商品,洪棋岳需在連結上之平販售,其始可下單訂購,洪棋岳需簽署平保障協議,及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洪棋岳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18日19時23分、19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7元、49,987元至土地銀行戶名鄧如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鄧如玉土地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鄧如玉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西中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3月18日19時31分許,提領6萬元。 ② 112年3月18日19時32分許,提領55,000元。 ③ 112年3月18日19時58分許,提領5,000元。  【上開提款金額包含下列編號2、3轉入之金額部分】 ⑴ 被害人洪棋岳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23893卷第81至83頁) ⑵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112偵23893卷第87頁) ⑶ 詐騙對話紀錄、通聯紀錄截圖(見112偵23893卷第89至93頁) 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見112偵23893卷第79至80、85、95至103頁) ⑸ 上開鄧如玉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893卷第49至51、209、211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偵23893卷第193至201頁) ⑺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23893卷第45頁)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陳宛盈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8日19時26分前某日時,以不詳方式向陳宛盈詐騙,致陳宛盈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18日19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5,007元至上開鄧如玉土地銀行帳戶。 即上開編號1所示。 ⑴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受話人:陳宛盈)(見112偵23893卷第221頁) ⑵ 陳宛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1195****2781號(詳細帳號詳卷)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見112偵23893卷第217頁)  ⑶ 上開鄧如玉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893卷第49至51、209、211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23893卷第193至201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23893卷第45頁)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張志宏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8日19時39分前某時許,假冒為買家及中國信託客服,以Messenger及電話向張志宏佯稱:要向張志宏購買商品,張志宏需在蝦皮拍賣場販售,及依指示操作簽署平保障協議始能完成交易云云,致張志宏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18日19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123元至上開鄧如玉土地銀行帳戶。 即上開編號1所示。 ⑴ 告訴人張志宏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23893卷第109至113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見112偵23893卷第105至107、119至125頁) ⑶ 上開鄧如玉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2偵23893卷第49至51、209、211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23893卷第193至201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23893卷第45頁)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鄧榮堂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9日13時58分許起,假冒蝦皮買家、蝦皮客服及中華郵政客服,以Messenger及電話向鄧榮堂佯稱:要向鄧榮堂購買商品,鄧榮堂的銀行帳戶未與蝦皮連結,需有匯款紀錄始能核准連結蝦皮云云,致鄧榮堂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19日16時26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43,026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蔡約德、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蔡約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蔡約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融卡,於112年3月19日16時35分許,在中市○區○○○道0段000號中國信託科博館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13,000元。 【上開提款金額包含下列編號5轉入之金額部分】  ⑴ 告訴人鄧榮堂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23893卷第129至133頁) ⑵ 行動郵局交易通知截圖(見112偵23893卷第135頁) ⑶ 詐騙對話紀錄(見112偵23893卷第139至145頁) 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見112偵23893卷第127、153、163至167頁) ⑸ 上開蔡約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893卷第53、55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偵23893卷第201至205頁) ⑺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23893卷第45頁)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梁群珷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9日16時27分前某時許起,假冒買家、蝦皮客服及中信銀行西松分行客服,以Messenger、LINE及電話向梁群珷佯稱:因梁群珷之蝦皮金流帳戶未授權,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梁群珷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19日16時2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69,987元至上開蔡約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即上開編號4所示。 ⑴ 告訴人梁群珷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23893卷第173至177頁) ⑵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112偵23893卷第183頁) ⑶ 詐騙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網頁截圖(見112偵23893卷第179至183頁) 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內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893卷第169至171、185、187、191頁) ⑸ 上開蔡約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893卷第55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偵23893卷第201至205頁) ⑺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23893卷第45頁)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被告劉國峰、劉駿傑)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法 轉帳之時間、方式、金額及轉入之帳戶 提領之帳戶、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 證據(卷頁) 罪刑 1 鍾佩純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19日15時4分許起,假冒電影票客服及銀行客服,以電話向鍾佩純佯稱:因業者疏失,導致鍾佩純之帳號有儲值動作,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鍾佩純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19日17時59分、18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6元、49,986元至第一商業銀行戶名戴宥鑫、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戴宥鑫第一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戴宥鑫第一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進化分行,提領下列金額: ⓵ 112年2月19日18時13分許,提領3萬元。 ⓶ 112年2月19日18時14分5秒許,提領3萬元。 ⓷ 112年2月19日18時14分42秒許,提領3萬元。 ② 於112年2月19日18時24分許,在中市○區○○○路000號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提領1萬元。 【提款金額超過鍾佩純所轉入之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⑴ 告訴人鍾佩純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23913卷第135至141、189至191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見112偵23913卷第193頁) 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23913卷第131至133、143、195至196頁) ⑷ 上開戴宥鑫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913卷第147頁、本院113金訴212卷第193、194頁) ⑸ 提領畫面(見112偵23913卷第149至151、153至155頁) ⑹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23913卷第51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羅慶安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19日15時59分許起,假冒EZ訂APP平客服及兆豐銀行客服,以電話向羅慶安佯稱:因平設定錯誤,導致羅慶安會員被儲值2萬元,將從羅慶安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始能修改設定云云,致羅慶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19日18時4分、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9,970元、14,985元至第一商業銀行戶名鄧秋安、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鄧秋安第一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鄧秋安第一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於112年2月19日18時7分許,在中市○區○○○路000號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提領2萬元。 ② 於112年2月19日18時15分許,在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進化分行提領3萬元。 ③  於112年2月19日18時16分許,在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進化分行提領3萬元。 ④ 於112年2月19日18時23分許,在中市○區○○○路000號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提領1萬元。 ⑤  於112年2月19日19時21分許,在中市○區○○路000號中二信提領8,000元。  【上開提款金額包含下列編號3、4⑴轉入之金額部分】  ⑴ 告訴人羅慶安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23913卷第91至97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23913卷第87至89、99、101頁) ⑶ 上開鄧秋安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913卷第145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23913卷第149至151、153至155、157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23913卷第51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楊翰文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19日15時24分許起,假冒車庫娛樂客服及中國信託客服,以電話向楊翰文佯稱:因楊翰文操作錯誤,導致下單2萬元的電影票點數,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楊翰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19日18時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5,028元至上開鄧秋安第一銀行帳戶。 即上開編號2所示。 ⑴ 被害人楊翰文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23913卷第105至107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23913卷第103、109、111頁) ⑶ 上開鄧秋安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913卷第145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23913卷第149至151、153至155、157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23913卷第51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李珮如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19日18時7分前某時許起,假冒車庫娛樂客服及合庫銀行新店分行專員,以電話向李珮如佯稱:因系統問題,誤將李珮如升級為儲值會員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退款云云,致李珮如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 於112年2月19日18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上開鄧秋安第一銀行帳戶。 ⑵ 於112年2月19日19時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9,980元至華南商業銀行戶名陳國偉、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上開陳國華南銀行帳戶)。 ⑴ 即上開編號2所示。 ⑵ 劉國峰持上開陳國華南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中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2月19日19時8分2秒許,提領3萬元。 ②  112年2月19日19時8分44秒許,提領3萬元。 ③  112年2月19日19時9分許,提領3萬元。 【上開⑵提領金額,包含附表七編號1江展亘、編號2周育賢轉入之款項】 ⑴ 告訴人李珮如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23913卷第117至125頁) ⑵ 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112偵22915卷第117頁) ⑶ 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見112偵22915卷第119頁) 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23913卷第113至115、127、129頁、112偵22915卷第105、106、115、122頁) ⑸ 上開鄧秋安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913卷第145頁) ⑹ 上開陳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他2492卷第13頁) ⑺ 提領畫面(見112偵23913卷第149至151、153至155、157頁、112他2492卷第127頁) ⑻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23913卷第51頁、112他2492卷第11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113年度金訴字第465號,被告劉國峰、劉駿傑)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法 轉帳之時間、方式、金額及轉入之帳戶 提領之帳戶、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 證據(卷頁) 罪刑 1 鍾狄安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6時52分許起,假冒某影城員工及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向鍾狄安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幫鍾狄安訂購電影票,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鍾狄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21日17時30分、3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6,123元、5,123元至華南商業銀行戶名范文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范文海華南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范文海華南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北屯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2月21日17時36分許,提領2萬元。 ②  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15秒許,提領2萬元。 ③  112年2月21日17時37分49秒許,提領2萬元。 ④  112年2月21日17時38分許,提領2萬元。 ⑤  112年2月21日17時55分許,提領15,000元。 【上開提款金額包含下列編號2⑴、3轉入之金額部分】     ⑴ 被害人鍾狄安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169至172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167至168、173至176頁) ⑶ 上開范文海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23、125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89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59頁) ⑹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1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鄭又豪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2分許起,假冒車庫娛樂,以電話向鄭又豪佯稱:因系統錯誤,誤將鄭又豪升級為高級會員,將導致帳戶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鄭又豪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 於112年2月21日17時3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5元至上開范文海華南銀行帳戶。 ⑵ 於112年2月21日17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9,989元至中華郵政大里仁化郵局戶名武龍平VO LONG BINH、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武龍平郵局帳戶) ⑴ 即上開編號1所示。 ⑵ 劉國峰持上開武龍平郵局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2月21日18時4分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文心路郵局提領6萬元。 ② 112年2月21日18時10分25秒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銀行文心分行提領2萬元。 ③ 112年2月21日18時10分59秒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銀行文心分行提領2萬元。 ④  112年2月21日18時14分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文心路郵局提領5萬元。 【上開提款金額包含下列編號5、6、7、8轉入之金額部分】  ⑴ 告訴人鄭又豪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179至181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見112偵58182卷第272頁) ⑶ 詐騙通聯紀錄截圖(見112偵58182卷第271頁) 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177至178、183至187頁) ⑸ 上開范文海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25頁) ⑹ 上開武龍平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29頁) ⑺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89、91、93頁) ⑻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59頁) ⑼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1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劉雅茹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許起,假冒車庫娛樂客服及中國信託客服,以電話向劉雅茹佯稱:因更新系統,導致劉雅茹重複訂購電影票,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訂單云云,致劉雅茹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21日17時35分、3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7,020元、6,980元至上開范文海華南銀行帳戶。 即上開編號1所示。 ⑴ 告訴人劉雅茹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191至193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189至190、195、197至198頁) ⑶ 上開范文海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25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89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59頁) ⑹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19至121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姚韋如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8時30分許起,假冒車庫娛樂公司及淡水第一信用合作,以電話向姚韋如佯稱:因公司結算帳款過程錯誤,導致姚韋如需依指示取消票款扣款云云,致姚韋如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21日18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5,123元至上開范文海華南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范文海華南銀行帳戶金融卡,於112年2月21日18時21分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北屯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5,000元。 ⑴ 告訴人姚韋如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201至203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興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199至200、205、207頁) ⑶ 上開范文海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25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89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59頁) ⑹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1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陳哲凱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30分許起,假冒網路商家及台新銀行行員,以電話向陳哲凱佯稱:因系統遭駭客攻擊,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取消重複扣款問題云云,致陳哲凱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21日17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67元至上開武龍平郵局帳戶。 即上開編號2⑵所示。 ⑴ 告訴人陳哲凱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211至213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見112偵58182卷第243頁) ⑶ 詐騙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58182卷第243頁) 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209、215、217頁) ⑸ 上開武龍平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29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91、93頁) ⑺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59頁) ⑻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1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王又玄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0分許起,假冒電影院及銀行人員,以電話向王又玄佯稱:因系統錯誤,將導致重複訂購電影票,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王又玄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21日17時52分,以網路銀行轉帳44,123元至上開武龍平郵局帳戶。 即上開編號2⑵所示。 ⑴ 告訴人王又玄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221至223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見112偵58182卷第233頁) ⑶ 詐騙通聯紀錄(見112偵58182卷第233頁) 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219至220、225、227頁) ⑸ 上開武龍平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29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91、93頁) ⑺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59頁) ⑻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1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盧政宏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21日起,假冒車庫娛樂公司及富邦銀行客服,以電話向盧政宏佯稱:因公司操作錯誤,誤將盧政宏升級為儲值會員,需依指示操作取消授權云云,致盧政宏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21日18時2分,以網路銀行轉帳35,019元至上開武龍平郵局帳戶。 即上開編號2⑵所示。 ⑴ 告訴人盧政宏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231至233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見112偵58182卷第261頁) ⑶ 詐騙之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58182卷第261頁) 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229至230、235、237頁) ⑸ 上開武龍平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29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91、93頁) ⑺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59頁) ⑻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1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曾宥彤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起,假冒車庫娛樂客服及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客服,以電話向曾宥彤佯稱:因後端平操作錯誤,誤將曾宥彤帳號設定儲值程序,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曾宥彤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21日18時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1,021元至上開武龍平郵局帳戶。 即上開編號2⑵所示。 ⑴ 告訴人曾宥彤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241至243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見112偵58182卷第251頁) ⑶ 詐騙之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58182卷第251頁) 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239至240、245、247頁) ⑸ 上開武龍平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29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91、93頁) ⑺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59頁) ⑻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1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謝松佑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3日16時許起,假冒買家、蝦皮客服人員,以蝦皮、LINE 向謝松佑佯稱:謝松佑賣場商品無法下標;需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謝松佑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3日17時29分45秒、36分43秒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3元、49,985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戶名PHAM THI XUAN、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PHAM THI XUAN國泰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PHAM THI XUAN國泰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崇德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3月3日17時36分25秒許,提領5萬元。 ②  112年3月3日17時42分43秒許,提領5萬元。 【提款金額超過謝松佑所轉入之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⑴ 告訴人謝松佑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251至254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鳥松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249至250、255、257至258頁) ⑶ 上開PHAM THI XUAN國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33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95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61頁) ⑹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1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沈慧君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3日17時43分前某時許起,假冒買家及內湖文德郵局專員,以Messenger及LINE向沈慧君佯稱:要以蝦皮購買沈慧君於臉書社團販賣之商品,但無法下標;沈慧君需依指示開通蝦皮金流服務云云,致沈慧君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 於112年3月3日17時43分、4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9元、49,986元至上開PHAM THI XUAN國泰銀行帳戶。 ⑵ 於112年3月3日17時59分、18時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99,985元、50,123元至中華郵政埔鹽郵局戶名丁文雄 DINH VAN HUNG、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丁文雄郵局帳戶)。 ⑴ 劉國峰持上開PHAM THI XUAN國泰銀行帳戶金融卡,於112年3月3日17時50分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崇德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 【提款金額超過沈慧君所轉入之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⑵ 劉國峰持上開丁文雄郵局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於112年3月3日18時13分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文心路郵局,提領6萬元。 ② 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北屯分行,提領下列金額: ⓵ 112年3月3日18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⓶  112年3月3日18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⓷  112年3月3日18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⓸  112年3月3日18時21分4秒許,提領2萬元。 ⓹  112年3月3日18時21分43秒許,提領1萬元。 ⑴ 告訴人沈慧君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261至262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259至260、263、265至268頁) ⑶ 上開PHAM THI XUAN國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33頁) ⑷ 上開丁文雄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37頁) ⑸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95、97、99頁) ⑹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61頁) ⑺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1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賴鳳珠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4日15時許起,假冒7-11授權簽署中心及彰化銀行專員,以LINE向賴鳳珠佯稱:要開通「賣貨便」始能交易二手商品,並需依指示操作開通「賣貨便」服務云云,致賴鳳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4日17時11分、1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5元、49,986元至第一商業銀行戶名劉文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劉文林第一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劉文林第一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北屯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3月4日17時19分23秒許,提領3萬元。 ②  112年3月4日17時19分59秒許,提領3萬元。 ③ 112年3月4日17時20分許,提領3萬元。 ④  112年3月4日17時21分許,提領1萬元。 【提款金額超過賴鳳珠所轉入之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⑴ 告訴人賴鳳珠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271至272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269至270、273、275至276頁) ⑶ 上開劉文林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39、141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101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63頁) ⑹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1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鄭琇伊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7日15時10分起,假冒買家及客服,以臉書及LINE向鄭琇伊佯稱:鄭琇伊開立之賣家平,因未簽署金流保障,以致無法下標商品,鄭琇伊需點擊連結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鄭琇伊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7日16時12分、15分、2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7元、13,079元、23,069元至台中商業銀行戶名潘文商、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潘文商台中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潘文商台中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銀北屯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3月7日16時16分許,提領8萬元。 ②  112年3月7日16時17分許,提領3萬元。 ③  112年3月7日16時24分許,提領26,000元。 ④  112年3月7日16時28分許,提領14,000元。 【上開提款金額,包含下列編號13轉入之金額部分】 ⑴ 告訴人鄭琇伊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279至282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277至278、283、285至286頁) ⑶ 上開潘文商台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43、145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103至105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63頁) ⑹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21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楊惠筑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6日17時許起,假冒中華電信行員及郵局人員,以電話及LINE向楊惠筑佯稱:取消續約門號所提供之電子書服務需依指示操作驗證云云,致楊惠筑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7日16時14分、2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9元、14,011元至上開潘文商台中銀行帳戶。 即上開編號12所示。 ⑴ 告訴人楊惠筑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289至293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287至288、295、297至298頁) ⑶ 上開潘文商台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45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103至105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63頁) ⑹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21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孫慧玲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2日17時36分前某時許起,假冒買家、客服,以Messenger、LINE向孫慧玲佯稱:無法下標孫慧玲在臉書拍賣之商品,請孫慧玲與平客服聯繫,需依指示掃描QRCODE連結客服頁面;孫慧玲需配合驗證、綁定云云,致孫慧玲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 於112年3月12日17時36分、4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3,512元、49,985元至第一商業銀行戶名阮黃海、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阮黃海第一銀行帳戶)。 ⑵ 於112年3月12日18時15分、1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3元、49,970元至第一銀行戶名潘氏茶、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潘氏茶第一銀行帳戶)。 ⑴ 劉國峰持上開阮黃海第一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北屯分行,提領下列金額: ⓵ 112年3月12日17時45分15秒許,提領3萬元。 ⓶  112年3月12日17時45分45秒許,提領3萬元。 ⓷  112年3月12日17時46分許,提領3萬元。 ② 於112年3月12日17時48分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銀行文心分行,提領3,000元。 ⑵ 劉國峰持上開潘氏茶第一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北屯分行,提領下列金額: ⓵ 112年3月12日18時19分許,提領3萬元。 ⓶  112年3月12日18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⓷  112年3月12日18時22分許,提領3萬元。 ② 於112年3月12日18時23分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銀行文心分行,提領2萬元。 【提款金額超過孫慧玲所轉入之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⑴ 告訴人孫慧玲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301至305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299至300、307、309至312頁) ⑶ 上開阮黃海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47、149頁) ⑷ 上開潘氏茶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51、153頁) ⑸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107至109頁) ⑹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63至65頁) ⑺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21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吳侑蓁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4日18時31分前某時許起,假冒買家、上海商銀客服,以Messenger、電話、LINE向吳侑蓁佯稱:要購買吳侑蓁於臉書社團上販賣之寵物用品,並在7-11賣貨便上交易,然無法結帳;吳侑蓁要驗證交易帳號云云,致吳侑蓁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24日18時31分、3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9元、49,988元至灣銀行戶名DAU TRONG TUAT、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DAU TRONG TUAT灣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DAU TRONG TUAT灣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於112年3月24日18時36分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灣銀行水湳分行,提領10萬元。 ② 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北屯分行,提領下列金額: ⓵ 112年3月24日19時11分2秒許,提領2萬元。 ⓶  112年3月24日19時11分32秒許,提領1萬元。 【上開提款金額包含下列編號16轉入之金額部分】 【提款金額超過吳侑蓁、江侑蓁所轉入之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⑴ 告訴人吳侑蓁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315至318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313至314頁、319至321頁) ⑶ 上開DAU TRONG TUAT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57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111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65頁) ⑹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21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江侑蓁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4日17時39分許起,假冒買家、郵局客服,以蝦皮、電話向江侑蓁佯稱:無法在江侑蓁之蝦皮賣場下單,江侑蓁需依指示連結指定頁面以與平客服聯繫;江侑蓁要依指示操做云云,致江侑蓁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24日18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8元至上開DAU TRONG TUAT灣銀行帳戶。 即上開編號15所示。 ⑴ 告訴人江侑蓁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325至328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323至324頁、329、331至332頁) ⑶ 上開DAU TRONG TUAT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55、157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113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65頁) ⑹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21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陳青筠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4日19時14分前某時許起,假冒買家、元大銀行客服,以Messenger、電話、LINE向陳青筠佯稱:因陳青筠尚未簽署蝦皮金流服務協議,故無法在陳青筠之蝦皮賣場下單交易;陳青筠需依指示連結頁面操作;為避免蝦皮個資外洩,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陳青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24日19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2,015元至上開DAU TRONG TUAT灣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DAU TRONG TUAT灣銀行帳戶金融卡,於112年3月24日19時38分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北屯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2,000元。 ⑴ 告訴人陳青筠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335至336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林內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333至334頁、337、339至340頁) ⑶ 上開DAU TRONG TUAT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55、157頁) ⑷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113頁) ⑸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65頁) ⑹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21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羅嘉信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5日16時許起,假冒買家、中國信託客服,以LINE、電話向羅嘉信佯稱:因羅嘉信於臉書之賣場異常導致交易失敗,依指示連結客服可以協助處理異常;羅嘉信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羅嘉信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 於112年3月25日16時33分、37分、4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5元、49,986元、29,988元至中華郵政木柵郵局戶名何超源、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何超源郵局帳戶)。 ⑵ 於112年3月25日16時58分、59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2次轉帳時間為16時48分20秒),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7元、49,988元至第一商業銀行戶名黎氏粉紅、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黎氏粉紅第一銀行帳戶)。 ⑴ 劉國峰持上開何超源郵局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文心路郵局,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3月25日16時48分許,提領6萬元。 ②  112年3月25日16時49分許,提領6萬元。 ③  112年3月25日16時50分許,提領1萬元。 【提款金額超過羅嘉信所轉入之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⑵ 劉國峰持上開黎氏粉紅第一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北屯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3月25日17時7分24秒許,提領3萬元。 ②  112年3月25日17時7分55秒許,提領3萬元。 ③  112年3月25日17時8分28秒許,提領3萬元。 ④  112年3月25日17時8分59秒許,提領1萬元。 【提款金額超過羅嘉信所轉入之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⑴ 告訴人羅嘉信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53979卷第343至346頁) 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53979卷第341至342頁、347至352頁) ⑶ 上開何超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61頁) ⑷ 上開黎氏粉紅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53979卷第163、165頁) ⑸ 提領畫面(見112偵53979卷第115、117頁) ⑹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67頁) ⑺ 車手提領金額、時間、地點一覽表(見112偵53979卷第121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五:(113年度金訴字第466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被告劉國峰、劉駿傑)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法 轉帳之時間、方式、金額及轉入之帳戶 提領之帳戶、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 證據(卷頁) 罪刑 1 潘薇云︹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16日16時29分許起,假冒買家、中國信託服務人員,以Messenger、電話、LINE向潘薇云佯稱:欲購買 潘薇云於臉書上販賣之商品,要以「全家好賣+」交易,然訂單為凍結狀態,潘薇云需簽署金流服務協議才能繼續使用賣場;好賣+帳號開通認證需要匯款保證云云,致潘薇云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16日18時58分、19時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99,123元、20,066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賴廷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賴廷偉中信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賴廷偉中信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道0段000號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中分行,提領下列金額: ⓵ 112年2月16日19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⓶  112年2月16日19時3分許,提領2萬元。 ⓷  112年2月16日19時4分許,提領2萬元。 ② 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道○段000號台中商銀中正分行,提領下列金額: ⓵ 112年2月16日19時11分7秒許,提領2萬元。 ⓶  112年2月16日19時11分46秒許,提領2萬元。 ⓷ 112年2月16日19時12分許,提領19,200元。 【提款金額超過潘薇云所轉入之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⑴ 告訴人潘薇云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32723卷一第297至305頁) ⑵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112偵32723卷一第347至349頁) ⑶ 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32723卷一第327至345頁) ⑷ 潘薇云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見112偵32723卷一第363頁) ⑸ 臉書拍賣資料翻拍照片(見112偵32723卷一第323至325頁) ⑹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32723卷一第287至295、319至321頁) ⑺ 上開賴廷偉中信銀行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個資檢視(見112偵32723卷一第123至125、369頁) ⑻ 提領畫面(見112偵32723卷一第59至63、207至215、217至225頁) ⑼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32723卷一第85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侯秀惠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27日某時許起,假冒電商業者,以電話向侯秀惠佯稱:因訂單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云云,致侯秀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27日19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99,989元至第一商業銀行戶名張氏秋懷、帳號00000000000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張氏秋懷第一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張氏秋懷第一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道○段000號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2月27日19時34分許,提領3萬元。 ②  112年2月27日19時35分許,提領3萬元。 ③  112年2月27日19時36分許,提領3萬元。 ④  112年2月27日19時37分許,提領1萬元。 【提款金額超過侯秀惠所轉入之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⑴ 被害人侯秀惠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32723卷一第383至385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見112偵32723卷一第419頁) ⑶ 詐騙通話紀錄截圖(見112偵32723卷一第429至435頁) ⑷ 被害人侯秀惠提供之與中國信託真人文字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32723卷一第423至427頁) ⑸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32723卷一第373至381、395、405頁) ⑹ 上開張氏秋懷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32723卷一第129頁) ⑺ 提領畫面(見112偵32723卷一第65至67、227至233頁) ⑻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32723卷一第87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楊雅婷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7日15時33分許起,假冒買家,先以Messenger及LINE向楊雅婷表示要在旋轉拍賣上購買楊雅婷於臉書販賣之二手家具云云,待楊雅婷申請旋轉拍賣後,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復假冒中國信託客服人員以電話向楊雅婷佯稱:因作業流程因素,需要做帳號綁定,要依流程辦理云云,致楊雅婷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17日16時39分、16時41分、16時48分許、17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6元、49,986元、29,985元、9,985元至中華郵政高雄義民郵局戶名劉宇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劉宇祥郵局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劉宇祥郵局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0號中市民權路郵局,提領下列金額: ⓵ 112年3月17日16時56分許,提領6萬元。 ⓶  112年3月17日16時57分許,提領6萬元。 ⓷  112年3月17日16時58分許,提領1萬元。 ② 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00號中二信,提領下列金額: ⓵ 於112年3月17日17時11分許,提領1萬元。 ⓶ 於112年3月17日17時49分許,提領1萬元。 【上開提款金額包含下列編號4轉入之金額部分】  【提款金額超過楊雅婷、程琬婷所轉入之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⑴ 告訴人楊雅婷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32723卷二第21至25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見112偵32723卷二第31頁) 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32723卷二第7、13、15、17至19、27頁) ⑷ 上開劉宇祥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12偵32723卷一第131至133頁) ⑸ 提領畫面(見112偵32723卷一第69、233至241頁、112偵48286警卷第151至153頁) ⑹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32723卷一第89頁、112偵48286警卷第1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程琬婷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7日17時23分許起,假冒旋轉拍賣人員傳送賣場訊息,及以LINE向程琬婷佯稱:程琬婷於旋轉拍賣賣場商品嚴重違規,系統因此停止交易,其賣場沒有簽署保障協議,需簽署始能恢復交易權限云云,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復假冒富邦銀行專員以電話向程琬婷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程琬婷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7日17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9,985元至上開劉宇祥郵局帳戶。 即上開編號3所示。 ⑴ 告訴人程琬婷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32723卷二第47至51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見112偵32723卷二第65頁) ⑶ 詐騙之對話紀錄、通聯紀錄截圖(見112偵32723卷二第57至63頁) 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32723卷二第39、41、43至45、53、55頁) ⑸ 上開劉宇祥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12偵32723卷一第131至133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偵32723卷一第69、233至241頁) ⑺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32723卷一第89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陳玉華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9日16時許起,假冒買家、客服專員、彰化銀行北屯分行專員,以LINE、電話向陳玉華佯稱:欲購買 陳玉華於臉書社團販賣之商品,要以蝦皮平交易,然無法結帳,陳玉華需與客服專員聯絡;陳玉華需進行金流保障簽署,並提供個人相關資訊,如果不完成簽署,會有各種問題云云,致陳玉華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19日19時35分許、112年3月20日14時15分、17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6,123元、 49,985元、49,985元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名阮玉海、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阮玉海兆豐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阮玉海兆豐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3月19日19時37分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灣銀行中分行,提領2萬元。 ②  112年3月19日19時38分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灣銀行中分行,提領2萬元。 ③  112年3月19日19時47分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中分行,提領1萬元。 ④  112年3月19日19時51分許,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中分行,提領1,000元。 ⑤  112年3月20日0時56分許,在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中分行,提領6,000元。 ⑥  112年3月20日14時29分許,在中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中分行,提領3萬元。 ⑦  112年3月20日14時30分許,在中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中分行,提領3萬元。 ⑧  112年3月20日14時31分許,在中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中分行,提領3萬元。 ⑨  112年3月20日14時31分許,在中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中分行,提領1萬元。 【提款金額超過陳玉華所轉入之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⑴ 告訴人陳玉華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32723卷二第91至97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見112偵32723卷二第113、117頁) ⑶ 詐騙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32723卷二第111至113、121至125頁) ⑷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32723卷二第79至89、107至109頁) ⑸ 上開阮玉海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32723卷一第135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偵32723卷一第71至73頁、112偵57043卷第131至134頁) ⑺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32723卷一第91頁、112偵57043卷第77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池詠玉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9日19時27分許起,假冒台新銀行行員,以電話向池詠玉佯稱:申請好賣+的實名認證,需要1萬元的餘額,池詠玉要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池詠玉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20日14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4,234元至上開阮玉海兆豐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阮玉海兆豐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中分行(追加起訴書誤載為中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中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3月20日14時39分許,提領5,000元。 ②  112年3月20日14時40分許,提領9,000元。 ⑴ 告訴人池詠玉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32723卷二第145至151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見112偵32723卷二第191頁) 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偵32723卷二第135、137、139、141至143、153、171、177至179頁) ⑷ 上開阮玉海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32723卷一第135頁) ⑸ 提領畫面(見112偵32723卷一第73至77頁) ⑹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32723卷一第91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林筱芬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9日10時許起,假冒買家、交貨便客服,以Messenger、LINE向林筱芬佯稱:欲購買林筱芬於臉書上販賣之商品,惟無法結帳;林筱芬需簽署金融協議,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筱芬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22日18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0,123元至灣銀行戶名NGUYEN THINH VUONG、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NGUYEN THINH VUONG灣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NGUYEN THINH VUONG灣銀行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中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3月22日18時47分許,提領2萬元。 ②  112年3月22日18時48分許,提領1,000元。 【提款金額超過林筱芬所轉入之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⑴ 告訴人林筱芬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32723卷二第225至231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見112偵32723卷二第253頁) ⑶ 詐騙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2偵32723卷二第241至251頁) ⑷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後龍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112偵32723卷二第215至223、233至239、255頁) ⑸ 上開NGUYEN THINH VUONG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32723卷一第137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偵32723卷一第77至79頁) ⑺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32723卷一第93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吳偉誠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2日16時17分起,假冒買家、中國信託銀行行員,以Messenger、電話向吳偉誠佯稱:要購買吳偉誠於臉書上販賣之商品,要在其他交易平進行交易;吳偉誠要申請銀行授權,應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吳偉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22日21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9,989元至華南商業銀行戶名馮文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馮文旗華南銀行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馮文旗華南銀行帳戶金融卡,於112年3月22日21時27分許,在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中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提領9,000元。 ⑴ 告訴人吳偉誠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偵32723卷二第273至279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見112偵32723卷二第291頁) ⑶ 詐騙通聯紀錄、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32723卷二第297至311頁) 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偵32723卷二第265至271、281、289頁) ⑸ 上開馮文旗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32723卷一第139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偵32723卷一第83頁) ⑺ 被害人遭詐匯款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112偵32723卷一第95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六:(113年度金訴字第466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被告劉駿傑)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卷頁) 罪刑 1 犯罪事實二 ⑴證人曾禹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12偵766卷第19至20、71至73頁) ⑵111年3月31日超商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中市○○區0段00○0號統一超商遠平門市)、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見112偵766卷第21至31頁) ⑶蝦皮拍賣平台訂單詳情及取件資料翻拍照片(見112偵766卷第33頁) 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2偵766卷第55、57頁) ⑸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2偵766卷第59頁) 劉駿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七:(113年度金訴字第589號,被告劉國峰、劉駿傑)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法 轉帳之時間、方式、金額及轉入之帳戶 提領之帳戶、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 證據(卷頁) 罪刑 1 江展亘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19日15時15分許起,假冒車庫娛樂、華南銀行人員,以電話向江展亘佯稱:因人員操作錯誤,誤設定江展亘之資料,江展亘需依指示操作帳戶取消云云,致江展亘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19日18時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76元至上開陳國華南銀行帳戶。 即上開附表三編號4⑵所示。 ⑴ 被害人江展亘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他2492卷第18至21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見112他2492卷第27頁) ⑶ 詐騙通聯紀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112他2492卷第27至28頁) ⑷ 江展亘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112他2492卷第25至26頁) ⑸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他2492卷第15至17、22至24、29頁) ⑹ 上開陳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他2492卷第13頁) ⑺ 提領畫面(見112他2492卷第127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周育賢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19日15時45分許起,假冒某公司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LINE向周育賢佯稱:因公司作業疏失,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周育賢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2月19日18時4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29,989元至上開陳國華南銀行帳戶。 即上開附表三編號4⑵所示。 ⑴ 被害人周育賢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他2492卷第34至36頁) ⑵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112他2492卷第40頁) ⑶ 詐騙通聯紀錄、對話紀錄截圖(見112他2492卷第41至43頁) ⑷ 周育賢之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存摺封面照片(見112他2492卷第43頁) 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他2492卷第31至33、37至39、45頁) ⑹ 上開陳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2他2492卷第13頁) ⑺ 提領畫面(見112他2492卷第127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曾郁涵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4日16時許起,假冒買家、中國信託客服,以Messenger、電話向曾郁涵佯稱:要購買曾郁涵於臉書社團販賣之商品,要在蝦皮上交易,惟無法交易成功;曾郁涵須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致曾郁涵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5日20時43分、4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49,988元、38,989元至中華郵政民雄頭橋郵局戶名陽德孝、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陽德孝郵局帳戶)。 劉國峰持上開陽德孝郵局帳戶金融卡,於下列時間,在中市○區○○路0段000號雙十路郵局,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下列金額: ① 112年3月5日20時56分許,提領6萬元。 ②  112年3月5日20時57分許,提領6萬元。 ③  112年3月5日21時10分許,提領3萬元。 【上開提款金額包含下列編號4轉入之金額部分】  ⑴ 告訴人曾郁涵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他2492卷第69至73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見112他2492卷第91頁) ⑶ 詐騙對話紀錄截圖(見112他2492卷第87至91頁) 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2他2492卷第65、67、75至85、94頁) ⑸ 上開陽德孝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12他2492卷第63至64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他2492卷第116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方約珥 ︹ 提出告訴 ︺ 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日15時22分許起,假冒買家、中國信託客服,以Messenger、電話向方約珥佯稱:欲購買方約珥於臉書上販賣之商品,希望透過蝦皮交易,已經付款,惟蝦皮平稱方約珥沒有簽署保障協議;方約珥須依指示輸入驗證碼關閉個資云云,致方約珥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右列方式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3月5日20時52分、21時1分、21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36,023元、9,019元、18,123元至上開陽德孝郵局帳戶。 即上開編號3所示。 ⑴ 告訴人方約珥於警詢時之陳述(見112他2492卷第102至103頁) ⑵ 網路轉帳明細截圖(見112他2492卷第105至106頁) ⑶ 詐騙之通聯紀錄、對話紀錄截圖(見112他2492卷第105至109頁) ⑷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2他2492卷第95、96、97、98至99、100至101、104、111至113頁) ⑸ 上開陽德孝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12他2492卷第63至64頁) ⑹ 提領畫面(見112他2492卷第116頁) ⑴ 劉國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 劉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八:劉國峰犯罪所得部分
上開附表編號對照 應計算犯罪所得之提款金額(如逾被害人轉入之金額,則列被害人轉入金額)〈單位:元〉 列被害人轉入金額 附表一編號1、2 150,000 附表二編號1、2、3 120,000 附表二編號4、5 113,000 附表三編號1 99,972 V 附表三編號2、3、4⑴ 98,000 附表三編號4⑵、附表七編號1、2 90,000 附表四編號1、2⑴、3 95,000 附表四編號2⑵、5、6、7、8 150,000 附表四編號4 5,000 附表四編號9 99,968 V 附表四編號10⑴ 99,975 V 附表四編號10⑵ 150,000 附表四編號11 99,971 V 附表四編號12、13 150,000 附表四編號14⑴ 93,000 附表四編號14⑵ 99,953 V 附表四編號15、16 129,965 V 附表四編號17 12,000 附表四編號18⑴ 129,959 V 附表四編號18⑵ 99,975 V 附表五編號1 119,189 V 附表五編號2 99,989 V 附表五編號3、4 149,927 V 附表五編號5 146,093 V 附表五編號6 14,000 附表五編號7 20,123 V 附表五編號8 9,000 附表七編號3、4 150,000 合計 2,794,059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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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