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809號
TCDM,113,金訴,1809,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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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國峰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法務部○○○○○○○)
劉駿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4
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國峰劉駿傑均可預見代為領取 匯入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後轉交他人,可能係提領贓款而構成 洗錢行為,竟仍以縱係如此亦無違反其本意,為賺取報酬, 聽從暱稱「杰瑞」之成年男子之指示,參與其等所屬詐騙集 團,負責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提領後再將款項上繳集團(涉 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另案起訴);而與暱稱 「杰瑞」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為 下列行為:(一)由上開集團成員佯裝為網路購物平臺人員 ,於民國112年3月16日16時44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羅宇 伶聯繫,誆稱:需依指示解除操作錯誤事宜云云,致被害人 羅宇伶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6時44分許及16時53分 許,匯款新臺幣(下同)4萬5985元、3013元至該詐欺集團 所指定人頭帳戶高鳳蓮(涉嫌幫助詐欺罪嫌部分,經警另案 偵辦)所申辦之岡山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 由被告劉國峰依照「杰瑞」之指示,於同日16時49分許至19 時4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宜欣郵局、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太平分行提領4萬6000元、4000元, 預扣自己可取得之3%報酬後,將提領贓款交予被告劉駿傑, 再由被告劉駿傑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被告劉駿傑則藉 此賺取每日1000元之報酬,而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 質及去向。嗣被害人羅宇伶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 查獲上情。(二)由上開集團成員先後網路買家、銀行客服 人員,於112年3月16日14時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黃建智



繫,誆稱:需依指示開啟網路銀行安全協議等事宜云云,致 告訴人黃建智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5時44分許、15 時46分許,匯款4萬9983元、4萬9984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指定 人頭帳戶陳清秀所申辦之土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隨即由被告劉國峰依照「杰瑞」之指示,於同日15時 56分許至15時57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 太平分行提領6萬元、4萬元,預扣自己可取得之3%報酬後, 將提領贓款交予被告劉駿傑,再由被告劉駿傑轉交予不詳詐 欺集團成員,被告劉駿傑則藉此賺取每日1000元之報酬,而 以此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告訴人黃建智發 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劉國峰劉駿傑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追 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 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 字第105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 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 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 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 第107號判決可資參酌)。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本案追加起訴被告劉國峰劉駿傑所涉詐 欺等案件,與本院前所審理之113年度金訴字第212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7號、第748號 )被告劉國峰劉駿傑所涉詐欺等案件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 牽連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並 於113年6月7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3年6月7日中檢介珠113偵4516字第1139068928號 函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惟本訴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212號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5月10日辯論終結,於113年 7月16日判決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是檢 察官於該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為本案追加起訴,揆諸上 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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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