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181號
TYDV,112,司執消債更,181,2024071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景娟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東隆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羅明新
債 權 人 蔣為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次月起按月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 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於公告揭示,並函請債權人於期限內以書面確達是否 同意更生方案,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此有本院公告及



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其中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則回覆同意,其餘六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回覆故 視為同意,則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70.18%,逾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是以,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 生方案。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第1期清償共新臺幣(以下同 )344,066元,第2期至96期每期清償29,740元,並自核發本 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每月15 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為3,169,366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清償成數48.87%,該方案確屬公允,且經債權人會 議可決,方案應為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 ,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 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 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 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 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本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係有設定 動產抵押之有擔保債權,其並有陳報預估擔保不足額,本院 就該預估擔保不足額之數額列入無擔保暨無優先權債權,此 有本院公告之債權表在卷可參,則該債權依上開規定即應以 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擔保權後,不足 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 例(即48.87%)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中,債權發 生原因為預估擔保不足額之債權部分應如更生方案分配表所 示暫予保留;另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為保 單借款債權,可就擔保物即保單取償,則即不得於更生方案 中受償,併予敘明。
五、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第1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344,066元;第2期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29,74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8年,96期清償。 4.清償比例:48.87%。 5.債務總金額:6,485,176元。 6.清償總金額:3,169,366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第1期可分配金額: 第2期至96期每期可分配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070 8,045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27 815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7 65 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52 515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918 3,191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 9 7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暫予保留)14,297 (暫予保留)1,236 7,448 644 8 羅明新 36,540 3,158 9 蔣為成 75,454 6,522 10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4,100 5,540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