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843號
TYDM,112,金訴,843,202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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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迪瑋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
04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迪瑋曾煥翔(另行審結)於民國11 0年10月25日前某時許,加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偉」 之人為首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並在本案詐騙集團內由曾煥翔擔任車手(即依詐欺集團成 員之指示,臨櫃或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遭該詐欺集團詐欺 所匯入帳戶款項)、被告蔡迪瑋擔任收水(即負責提供人頭 帳戶提款卡予車手並向車手取款後,再轉交詐欺集團指定之 成員)等工作。而被告蔡迪瑋曾煥翔與前開不詳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等多人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及基於意圖掩飾、隱匿上開詐 欺犯罪所得而移轉所領取詐欺贓款予詐欺集團上手之洗錢犯 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 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而陷於錯誤,並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 銀行帳戶內。被告曾煥翔則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 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指示將領得之贓 款交予被告蔡迪瑋,再由被告蔡迪瑋回水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騙集團上手。嗣因告訴人陳仁豪張芷庭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蔡迪瑋涉犯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案被告業於113年7月5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鄭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入時間及金額(新台幣) 提領日期及金額 提領地點及方式 收水人 1 陳仁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16時33分許,假冒為秀泰影城、銀行客服人員而與陳仁豪聯繫,佯稱因系統出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欲解除需以網銀操作等語。 被告曾煥翔持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合庫人頭帳戶) 於110年10月25日16時55分許,匯款11萬0001元至合庫人頭帳戶。 被告曾煥翔於110年10月25日17時13、14、15許,自前揭合庫人頭帳戶持提款卡提領共計6萬元 全家超商成章店(桃園市○○區○○○街000號)操作ATM 被告蔡迪瑋 2 張芷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5日16時19分許,假冒為秀泰影城、銀行客服人員而與張芷庭聯繫,佯稱因系統出錯,誤設定團票,欲解除需以網銀操作等語。 合庫人頭帳戶 於110年10月25日16時49分許,匯款3萬9031元至合庫人頭帳戶。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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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