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3年度,49號
SLDM,113,聲自,49,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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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臺北市北投區文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何美瑤
代 理 人 謝孟釗律師
被 告 王基昌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
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4673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
處分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3404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 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 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臺北市北投區文林國民小學(下稱「聲 請人」或「文林國小」)以被告甲○○涉犯侵占罪嫌,向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23404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聲請再議,經臺灣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下稱高檢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聲議 字第467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該處分書於民國113年5月20日 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於113年5月29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 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 ,並有刑事准許提起自訴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委任狀等 在卷可稽。經核本件聲請,程序上合於首揭規定,先予敘明 。
二、聲請人之原告訴意旨略以:
  被告係文林國小游泳教練,負責文林國小游泳隊之訓練及 收取費用等事宜,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竟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向學生鐘○筑(未滿18歲,下稱鐘 生)之家長收取110學年度第2學期游泳儲備隊學費新臺幣( 下同)5,000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



犯意,未將上開學費轉交聲請人,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予以侵占入己,直至同年5月8日聲請人召開防疫會議時, 被告經文林國小學務主任謝明臻體育組長陳韻茹提醒,方 於同年月11日繳回5,681元學費予聲請人。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㈡被告另自110年間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 意,未先徵得聲請人同意,亦未繳交相關學費,即讓自己2 位孩子參加游泳隊訓練,致被告受有無須繳費即可讓孩子參 加游泳隊課程之利益,而使聲請人受有無法收取2人學費之 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三、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長年擔任文林國小游泳教練,熟知游泳社團招生暨收費 均由行政單位辦理,被告無權決定是否收受學生或收取課後 社團費用,則被告於「招生截止」之後,自行同意鐘生可加 入游泳社團並當場現金收取學費,未開立收據,也未回報或 告知任何校方人員,足證被告確有業務侵占故意。直到校方 展開調查後,始聲稱忘記,此等辯詞實難採信。 ㈡被告長子王○安確實有參與游泳社團課程,與其他社團學生一 起游泳,此有游泳池救生員林錫銘王○安班級導師及其他 社團學生證詞可參,是被告獲有毋庸繳納王○安學費之不法 利益,自應論以詐欺得利罪甚明,惟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經聲請再議又遭駁回,然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有上 開可議之處,爰依法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語。
四、按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 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 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 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 ,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 「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 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 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 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 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 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 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 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五、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上二、㈠即聲請人告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部分:




 ⒈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有於111年3月收取鐘生學費5,000元,至 111年5月10日始將全額學費5,681元轉交聲請人之事實,惟 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鐘生是中途才轉學進文林國 小唸書,想加入課後游泳社團,但因學校社團需要統一由學 校網路登記,有一定的登記期限。當時伊的課程已上課2週 左右學校已經無法線上登記,只好透過同學家長介紹加入 伊的社團,伊有告知家長已經開課,會再告知剩餘的課堂數 及費用,伊印象中鐘生的母親有於111年3月底,在文林國小 泳池旁繳交5,000元社團費給伊,4、5月期間伊有帶很多學 校校隊比賽,一時忘記沒給學校,且遇到疫情期間,所以沒 常去學校,後來泳隊有人確診,要瞭解該時段有何人在游泳學校才發現線上系統沒有登錄鐘生,但實際其有在社團內 ,經組長提醒伊才記得有這件事,惟會計作帳說繳費不能扣 掉已經上課的2週,必須繳交1學期的錢5,681元,校方於111 年5月10日才通知要繳納5,681元,故伊有再問過學生家長家長表示願意補足費用等語。
 ⒉經查,由中華民國游泳協會111年全國北區A/B游泳錦標賽公 告可知(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5049號卷【 下稱他字卷】第53至57頁),該賽事之報名日期為111年3月 23日至同年4月11日、比賽日期為同年4月23、24、30日及5 月2日,參以被告身為聲請人之游泳隊教練,尚難排除被告 於3月間收取上開學費後,未立即將上開學費轉交予聲請人 ,係因忙於處理報名及集訓該比賽相關事宜,又揆諸文林國 小游泳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他字卷第59至61頁 ),足見111年5月7日至同年月10日,游泳隊因隊員確診, 而改採線上課程方式進行,堪認被告於該段期間內並未到校 授課,自無將上開學費轉交予聲請人之機會。再者,鐘生係 中途加入游泳隊,因此費用尚待核計而未確定,則被告收取 鐘生母親所繳交之5,000元後,因費用尚未確定,該校會計 亦無法入帳,而暫予保管,待確定後再予繳交亦符常理,佐 以被告於接獲體育組長陳韻茹之通知後,立刻聯繫鐘生之母 親補繳全額學費,並於111年5月10日將全額學費轉交予聲請 人之事實,有被告與體育組長陳韻茹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截圖及臨時收據照片各1張在卷可參(見他字卷第63至67 頁),自難遽認被告有將持有之學費據為己有之主觀犯意, 除聲請人單一指訴外,須有其餘積極證據,始足認定被告涉 犯侵占罪嫌。況被告未於收取上開學費後,立即告知並轉交 聲請人之理由不一,且被告業已將5,681元學費交還聲請人 ,尚難認僅因被告一時未返還上開學費之客觀事實,即認被 告主觀上有將其據為已有之不法所有意圖,而以侵占罪責相



繩。   
 ㈡關於上二、㈡即聲請人告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39第2項之詐欺得 利罪部分:
 ⒈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伊2個子女於課前與課後均會一起文林 國小相伴,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得利犯行,辯稱:伊有2個 小孩文林國小文林國小附幼上課,110年當時1個小二、 1個中班,2個小孩於約早上6點上課前,就會先陪伊到泳池 做事前準備,早上的班是明德國中的校隊,他們借文林國小 泳池做訓練,因為學校規定小孩7點半才能進教室,所以2個 小孩只能跟著伊,2個小孩均沒有參加明德國中的校隊集訓 ,亦沒有參加下午課後社團,他們只是下課後在泳池邊等伊 ,下課後等伊帶他們回家,並無聲請人指述參加游泳社團未 繳費等語。 
 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學生學費繳費紀錄表1份,然至多僅能證 明被告之子女並未繳交游泳隊學費之事實,又被告身為文林 國小游泳儲備隊教練,且其子女均就讀文林國小及附幼,則 若如被告所辯,被告於上、下班時一同接送其子女上、下課 ,而在其子女進教室上課前或下課離開教室後,至被告之工 作地點即游泳池周遭,等候上課時間或等待被告游泳課程結 束一同離開學校,非屬違反一般社會常情,尚難認被告讓其 子女待在泳池邊之行為,有何施用詐術,而聲請人有何陷於 錯誤之實。至聲請人提出文林國小與被告子女王○安班級導 師、游泳社團學生錄音譯文、游泳池救生員切結書、王○安 參與分齡游賽及文林國小舉辦的游泳活動等證據,均不足以 證明被告確有未繳交學費予聲請人,即擅自讓自己2位孩子 參加游泳隊訓練之事實,難認被告有何詐欺聲請人之不法所 有意圖,而遽令被告擔負詐欺罪責。又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 具體證據以實其說,是被告所辯,堪予採信。
六、综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既已詳予調查卷內 所存證據,認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聲請人所指之業務侵 占、詐欺得利犯行,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核上開處 分之證據取捨、事實認定理由,尚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 則及證據法則之情形,是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以被告犯 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並無不當 。聲請人猶執前詞,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指摘原不起訴處分 及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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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