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772號
原 告 何健豪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送達代收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9月25日
新北裁催字第48-C1PE9123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之必要,依行政訴訟 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二、爭訟概要:
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2日20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路000 號,為警以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 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而於同日當場舉發,於 同年8月14日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 幣(下同)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原告收受後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12日當天遭到攔查因當時員警處於對向車道距離較遠疑似誤 判,且同行友人事後回想也確定當時路口並無行人穿越,後 向員警提出疑慮後同員警返回派出所調閱影像(側錄器、行 車紀錄器、路邊監視器)影像皆無我確切違規事實故向裁決 處提出申訴。
⒉裁決處於9月19日發文,公文內為附上照片依舊模糊不清且皆
無我違規事實,25日前往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查閱影像( 側錄器、行車紀錄器、路邊監視器)經我反覆查看案發路口 也沒有看到違規事實。
⒊違規地點路口並無號誌,但屬有人行穿越道路口,惟該路口 未見架設路燈,入夜後路口處較為昏暗,且當時天氣不佳視 線朦朧難發現有路人在行人穿越道旁欲穿越馬路。另依據交 通部函釋,行經人行穿越道認定基準,最少要與行人保持3 公尺以上的距離,才會免予舉發。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經查,員警密錄器,於員警執勤影像.,影片時間:00:04:37 -00:04:50,4,可見原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與學成路 口時,未有暫停或減速慢行之動作。又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土城分局112年11月10日新北警土交字第1123725644號函及 相關事證,新北市警察局土城分局之員警職務報告表示,於 前開路段發現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未禮讓行人隨即穿越行人穿 越道,且該路口行人仍於行人穿越道上向前行走正準備進入 下一個路口,致使行人須等待原告通過後始得過馬路。當日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逕行直行。
⒉次查,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2年11月10日新北警土 交字第1123725644號函,行向示意圖可觀之「警方所在地點 能清楚看見該車達規過程,行人在路口等待但是該車並未禮 讓行人隨即穿越行人穿越道。」;觀其上開規定立法意旨乃 係為確立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之觀念,並讓行人能夠信賴斑 馬線而設,規範目的則係要求汽車駕駛人將汽車停在行人穿 越道前等候,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使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穿 越馬路時,不必顧慮會有汽車通行,造成人身危險,是以, 倘駕駛人於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即應減速接近,並遇行人通 過時,應先暫停而非搶先行駛;因本案舉發員警係執法人員 ,與原告素無怨懟,係因執行勤務過程中親眼目睹原告上開 違規行為,洵屬信實。
⒊綜上所述,被告依法裁處,應無違誤。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 陳請判決如答辯聲明所載,以維法紀。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本院之判斷:
㈠查如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如下(見本 院卷第84-86頁)
⒈檔名:2023_0812_203323_038.MP4
⑴(畫面時間20:37:17-38:03)畫面係由員警之密錄器向前 拍攝,畫面時間20:37:10許,可見員警騎乘機車通過某 路口之行人穿越道後,將機車暫停在馬路之右邊與他人對 話,畫面時間20:37:17許,畫面左方可見有一行人身著 橘紅色衣服站立於道路左側之路旁,面向馬路等待,畫面 時間20:37:59,可見有一黑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自畫面右方朝畫面左方行駛,上開行人仍站立於道路旁, 系爭車輛從該行人前方持續向前行駛,未暫停禮讓該行人 通過,畫面時間20:38:02-03 ,可見上開行人於系爭車 輛駛離後隨即穿越道路,並消失於畫面中。
⒉檔名:2023_0812_203823_039.MP4 ⑴(畫面時間20:38:21-42:04)畫面可見員警攔停系爭車輛 ,並與系爭車輛駕駛對話。
(畫面時間20:38:21-39:30) 員警:先生,來這邊稍停一下
系爭車輛駕駛:蛤
員警:這邊稍停一下
系爭車輛駕駛:怎麼了嗎
員警:這邊稍停一下
員警:先生,你知道為什麼攔你嗎
系爭車輛駕駛:當然不知道啊
員警:剛剛斑馬線上不是有行人嗎,你怎麼沒有讓他們先 走
系爭車輛駕駛:斑馬線
員警:前面那台貨車經過的時候就開始有斑、就開始有那 個行人開始走動了啊
系爭車輛駕駛:(聲音模糊不清)
員警:麻煩身分證借我看一下好不好,身分證,喂稍等我 一下(與對講機說話)你是車主嗎
訴外人:(聲音模糊不清)
員警:好
(畫面時間20:40:28-42:04) 員警:先生下次開車可能要留意一下,這張紅單請你五天 之後超商郵局可以繳
系爭車輛駕駛:不是啊,啊你都說前面有台貨車了,啊怎 麼剛好攔到我
員警:前面貨車過的時候行人還沒開始走啊,來先生這邊 麻煩幫我簽個名一下,五天之後超商郵局都可以繳 系爭車輛駕駛:我這樣應該很冤吧,啊這樣口說無憑就這 樣莫名其妙開一張,我也、我也……
員警:先生
系爭車輛駕駛:還是你能調、你能調畫面給我看,我ok, 那我就ok
員警:呃,我身上、我身上沒有根據給你調,但是你對紅 單有異議的話可以去做申訴的動作,齁,因為你們都有行 車紀錄器可以當佐證啦,這一定是沒問題的
系爭車輛駕駛:那我要怎麼跟你調
員警:你做、你去做申訴的時候我們會保全、保全那個當 天的行車紀錄器畫面不用擔心,來先生幫我簽個名一下, 沒有事的話簽了就可以離開了,好
系爭車輛駕駛:那我要查資料,方便嗎
員警:你要看是不是,可以啊,我們派出所在那個,前面 那路口左轉,學府路一段103號,如果你要看監視器的話 我可以放給你看,但你要跟我回派出所一趟
系爭車輛駕駛:可以啊
㈡又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明定,路口無人指揮 時,汽車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距離行人位置1個車道寬( 約3公尺)以內,為取締認定基準。觀之本件採證照片及卷 附之相關畫面擷圖(見本院卷第63-66、87-90頁)可知,原 告駕駛系爭車輛行近本件路口之行人穿越道時,有一行人身 著橘紅色衣服正站立於道路左側之路旁等待,然原告並未暫 停讓行人先行,逕自從該行人前方通過行人穿越道向前行駛 ,而該行人於系爭車輛通過後隨即穿越道路。足見原告確實 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
㈢再經本院詳細審酌本件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申訴資料、舉 發機關112年9月12日新北警土交字第1123714879號函、原處 分及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12年11月10日新北警土交字第112 3725644號函暨員警職務報告、行向示意圖、採證照片、汽 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45、49、51-55、5 7-66、67-69頁)等證據資料,亦可佐證原告駕駛系爭車輛 通過行人穿越道時,距離該行人位置不足1個車道寬,是可 認定原告確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 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
㈣原告雖又主張該路口未見架設路燈,入夜後路口處較為昏暗 ,且當時天氣不佳視線朦朧難發現有路人在行人穿越道旁欲 穿越馬路云云,惟由勘驗畫面可看出事發當時天候晴,雖為 夜間然原告行經之路段路旁有多間商店林立,店家或招牌照 明尚稱明亮,且當時原告前方並無其他遮蔽物遮檔視線,行 人及其行向應屬清晰可見。故原告上開主張,亦無足採。 ㈤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
等規定,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 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陳怡君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