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630號
TYEV,113,桃簡,630,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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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630號
原 告 施未
被 告 張育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
第2269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113年度審附民第9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 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 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與訴外人陳冠亭、張嘉斌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國泰人壽工作人員」、「士林分局 警員陳文正」、「檢察官張清雲」、「張文豪」、「林正義 」及數名取款車手、Telegram暱稱「喬丹」等人所屬之詐欺 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許,假冒銀行、檢警 人員,指示伊將其名下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合作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寫有密碼之紙條及25萬元裝在信封內,放置在伊位於彰化 縣鹿港鎮住處騎樓處,並於同年月7日、21日某時分別匯款7 0,000元、300,000元至系爭合作社帳戶。再由被告取得詐欺 集團成員交付之前開提款卡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伊 上開匯入之300,000元提領一空,致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以:伊也是被騙的,目前服刑中,希望以70,000元予 原告和解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69號刑事判 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罪,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見桃簡卷第4至11頁),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刑事案件全案卷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8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 (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 ,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 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 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 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 任(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本 件被告加入詐欺集團,並擔任提領款領之工作,協助詐欺集 團成員騙取原告,業經認定如上,被告雖未直接對原告施用 詐術,然其協力擔任提領款領之工作,與各行為人之不法行 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其行為自與原告所受損害間 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視為侵害原告財產 法益之共同行為人,對於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 ,故原告僅請求被告賠償150,000元,即屬有據。被告上開 辯詞,與其對原告所負之侵權責任成立與否無涉,是上開辯 詞,實不足採。 
㈢、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第2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於113年1月22日送達被告,準此,原告請求給付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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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