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調字,113年度,839號
TYEV,113,桃司簡調,839,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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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徐翠鴻


代 理 人 陳亮竹

相 對 人 亞悟亞告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83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調解中心調解成立,出席職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尹
法院書記官 王震惟
調解 委員 陳茂揚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徐翠鴻
聲請人代理人 陳亮竹
相 對 人 亞悟亞告
司法事務官宣示本件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0萬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㈠於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5 千元,經聲請人點收無訛。(簽名
徐翠鴻
㈡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前給付5千元。
㈢自113年8月起,按月各於每月15日前給付1 萬元,至全部清
償完畢為止。
㈣上開二、三款,如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
期,並願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金融機構:新光銀行、戶
名:徐翠鴻、帳號:0000-00-000000-0號)。
三、如相對人未依調解條件履行,願給付聲請人懲罰性賠償金5
萬元。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均認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徐翠鴻
聲請人代理人 陳亮竹
相 對 人 亞悟亞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震惟
司法事務官 張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震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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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