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915號
PCEV,113,板簡,1915,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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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15號
原 告 黃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之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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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