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87號
原 告 翁正明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宛靜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