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勇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1063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23號,併辦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35348、35118、35131、35128、35136、35145
、35354、38916、40088、28624、28627、28629、28635、28639
、28640、36946、38151、44015、46815、46825、50656、50718
、52493、52078、60830、49640號),提起上訴,復經移送併辦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286、72940、77050、56
390、56752、80040、80687號、113年度偵字第517、5966、40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天○○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天○○對於無正當理由索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者,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有所預見,仍不違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10日,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3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傳送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以此方式,幫助遂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該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洗錢犯意,以不實租屋、販售商品、補助、抽獎、博奕遊戲、仲介商品買賣、代墊消費金額及投資等訊息,向不特定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將款項匯入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詳如附表所示),再由該集團成員轉帳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卷第374至377頁),被告天○○於原審審判程序調查證據 並無異議,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應認無相異主張,復經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 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原審112年度金 訴字第1063號刑事卷宗【下稱原審卷】第145、154頁),並 經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卷頁詳見附表 證據清單欄記載),且有台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23 號偵查卷宗【下稱28623偵卷,以下偵卷代稱均同】第21頁 、35118偵卷第19頁、35348偵卷第31至38頁)、被告與詐欺 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28623偵卷第63至119頁 )及附表證據清單欄所列證據附卷可資佐證,俱徵被告前揭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 助行為,亦即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 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 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475號、88年 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台新銀行帳戶提供不詳人士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集團成員得持之作為收受或轉匯詐騙 款項,製造金流斷點之工具,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犯罪之 故意,而為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 錢罪。
㈡被告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雖經詐欺集團成員持以向附表所示 被害人詐取財物,侵害不同財產法益,而犯數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一般洗錢罪,惟被告僅有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其以一 行為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檢察官起訴書雖未就附表編號2至39部分提起公訴,然此部分 與經起訴論罪之附表編號1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基於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自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增加減刑之要件,對被告並非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被 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於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原審卷第14 5、154頁),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事證明確 ,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7至39部分移送併案,原審未及審理, 尚有未合。從而,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提供台新銀行帳戶 作為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徒增被 害人追償、救濟困難,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集團成員 之真實身分及贓款流向,助長詐欺犯罪之風氣,危害社會治 安與金融秩序,所肇被害人損害非微,應嚴予非難,兼衡被 告之素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於原審審理時自 承之智識程度、工作所得、經濟能力、家庭生活狀況(原審 卷第170頁),復念被告係基於不確定之犯罪故意,提供個 人帳戶予他人使用,因而幫助犯罪,並未參與詐欺集團實行 詐欺、洗錢犯行,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利得,暨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並於原審審理時與被害人酉○○經調解成立( 原審卷第176-1至176-2頁)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資 為懲儆。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顏汝羽提起上訴,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證據清單 備註(併辦案號) 1 宇○○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12時4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宇○○佯稱承租房屋需先匯押租金,致宇○○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許,匯款3萬3000元至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28623偵卷第15至1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28623偵卷第19、33至39頁) 2 D○○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6日12時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D○○佯稱在LL Shop電商平台販售商品需先匯入與商品等價之保證金,致D○○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6日12時、同日12時1分、12時2分許、111年12月17日10時31分許,先後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1萬5000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35348偵卷第7至19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35348偵卷第88至94、97至9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348號 3 辰○○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10時36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辰○○佯稱需先匯保證金解除博奕遊戲帳號鎖定始能提領現金,致辰○○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10時36分許,匯款20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35145偵卷第13至17頁) ②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對話紀錄(35145偵卷第49、51、61至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145號 4 午○○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午○○佯稱在電商平台買賣商品賺取差價需先匯入與商品底價等同金額,再由公司寄貨給客戶,於同日9時33分許,匯款2萬4000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35354偵卷第15至18頁、38151偵卷第5至6頁反面)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35354偵卷第47、49至62頁38151偵卷第39、40至46頁反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354、38151號 5 亥○○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10時25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亥○○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致亥○○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5日10時25分許,匯款5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35136偵卷第35至38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35136偵卷第81至85、9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136號 6 酉○○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0時21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酉○○佯稱需先匯款始能領取麗人女性公益基金會補助金,致酉○○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7日10時21分許,匯款1萬8000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35131偵卷第13至15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35131偵卷第35至4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131號 7 C○○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9日某時許,以LINE向C○○佯有egoamakg網站可投資獲利,致C○○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12時11分許、111年12月16日10時19分許、111年12月17日11時21分許、111年12月18日10時50分許,先後匯款7萬7730元、7萬6950元、7萬4708元、5萬2518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35128偵卷第15至1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35128偵卷第54至56、4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128號 8 卯○○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14時52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卯○○佯稱可投資操作黃金獲利,致卯○○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14時52分許、111年12月15日15時、15時2分許,先後匯款3萬元、5萬元、5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35118偵卷第15至18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35118偵卷第56、57至74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118號 9 A○○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A○○佯有虛擬店鋪可販售服飾獲利,惟需先匯入商品款項由客服代為出貨,致A○○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7日10時15分許,先後匯款5萬元、5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40088偵卷第13至1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40088偵卷第47至49、55至16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088號 10 G○○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G○○佯稱在樂天電商平台販售商品賺取佣金需先下單投資,致G○○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8日13時41分許,匯款3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38916偵卷第9至12頁)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38916偵卷第33至3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916號 11 地○○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地○○佯有Gateio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致地○○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5日10時5分、10時10分許,先後匯款2萬2909元、7636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28624偵卷第11至13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轉帳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28624偵卷第25至30、3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24號 12 K○○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K○○佯有tiki投資網站可操作投資外幣獲利,致K○○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7日16時17分、16時39分許,先後匯款3萬元、3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28627偵卷第9至11頁) ②台新銀行轉帳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28627偵卷第16、17至1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27號 13 E○○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E○○佯稱可一起經營樂天購物網路商店獲利,致E○○陷於錯誤,111年12月17日11時、11時56分許111年12月18日11時59分許,先後匯款3萬元、2萬元、3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28629偵卷第17至19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轉帳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28629偵卷第22至24、26至2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29號 14 B○○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0時28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B○○佯稱需先繳交手續費始能更改系統設定領取麗人女性公益基金會補助款,致B○○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7日10時28分許,匯款1萬8000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28635偵卷第21至24頁)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8635偵卷第3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35號 15 L○○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2日17時4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L○○佯稱需先匯款驗證身分始能更正輸入麗人女性公益基金會之錯誤資料,致L○○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7日10時49分許,匯款1萬6000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28639偵卷第15至17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28639偵卷第24、25至2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39號 16 戌○○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9日1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戌○○佯稱可加入樂天購物平台販售商品獲利,惟每次販售商品需先儲值批貨,商城始能通知批發商發貨,致戌○○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5日13時11分許,匯款3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28640偵卷第13至16頁) ②台新銀行轉帳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28640偵卷第22至26、2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40號 17 申○○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9日10時1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申○○佯稱可加入亞馬遜跨境電商購物平台網拍獲利,惟每筆訂單需先由賣家匯款下單,公司始能出貨給買家,致申○○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5日10時48分許、111年12月16日14時16分許,先後匯款2萬元、1萬5000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36946偵卷第7至8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36946偵卷第11至1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46號 18 未○○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未○○佯稱可在發發奇全球跨境電商買賣商品賺取差價,惟需先匯入與商品底價等同金額,再由公司寄貨給客戶,致未○○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15時10分許,匯款2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44015偵卷第17至18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轉帳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44015偵卷第26至27頁反面、2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015號 19 玄○○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2日15時5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玄○○佯稱需先匯款確認帳號始能免費申請麗人基金會補助物資,致玄○○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7日16時9分許,匯款1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46815偵卷第17至18頁反面)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46815偵卷第14至16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815號 20 H○○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日22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H○○佯有理財專家可以協助投資理財,惟需先匯款始能啟用帳戶操作,致H○○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12時17分、12時19分許,先後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46825偵卷第5至6頁反面) ②轉帳交易明細(46825偵卷第1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825號 21 巳○○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9時49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巳○○佯稱在亞馬遜跨境電商購物平台販售商品需先支付成本給公司,再由公司送貨給客戶,致巳○○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5日9時49分、10時32分、日10時46分、13時55分許、111年12月16日9時37分、9時41分、10時35分、12時53分許,先後匯款5萬元、5萬元、2萬5000元、12萬8000元、5萬元、5萬元、8萬8000元、7萬5000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50656偵卷第15頁正反面) ②轉帳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轉帳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50656偵卷第17頁反面至19頁反面、23至2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56號 22 J○○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J○○佯稱抽手錶需先匯款,致J○○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6日9時34分許,匯款3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50718偵卷第3至15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50718偵卷第28至3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718號 23 F○○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F○○佯稱因銀行帳號填寫錯誤,需先匯款始能領取麗人女性公益基金會補助金,致F○○陷於錯誤,於同日10時23分許,匯款1萬8000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52493偵卷第7至8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52493偵卷第15、16至1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493號 24 黃○○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5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佯稱可投資虛擬比特幣獲利,惟需先儲值至一定金額始能提領現金,致黃○○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10時9分、10時11分、10時13分、10時20分許,先後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52078偵卷第7至11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52078偵卷第33至34、29至4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078號 25 I○○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9日17時5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I○○佯有澳門威尼斯人投資網站可充值下注賺賠率,致I○○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10時54分、10時55分許、111年12月15日10時6分、10時8分許,先後匯款10萬元(共4次)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60830偵卷第43至45頁) ②臺幣活存明細(60830偵卷第53至5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830號 26 宙○○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6日11時7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宙○○佯為永利MACAU網站工作人員,並稱若宙○○代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惟需匯款始能提領獲利金額,致宙○○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6日11時7分許,匯款35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49640偵卷第13至17頁) ②永豐銀行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49640偵卷第29、36至3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640號 27 庚○○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2時12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庚○○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致庚○○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7日12時12分、12時13分、12時14分、12時17分許,先後匯款1萬元、1萬元、1萬元、2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72286偵卷第7至12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72286偵卷第63、71、40至46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286、72940、77050號 28 壬○○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壬○○佯稱可在電商平台仲介商品買賣賺取差價,惟需先代墊客人買賣款項,致壬○○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10時8分許,匯款17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72940偵卷第7至9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72940偵卷第25頁) 29 己○○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13時2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己○○佯稱可投資黃金獲利,致己○○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5日13時2分許,匯款31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77050偵卷第89至92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77050偵卷第137、139至167頁) 30 乙○○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乙○○佯稱加入「亞馬遜跨境電商購物平台」會員,可協助推廣販售商品獲利,惟每筆買賣需先匯入與商品成本等價金額,致乙○○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7日10時1分、111年12月18日9時40分許,先後匯款3萬元、1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56390偵卷第193至198頁) ②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56390偵卷第225、233至23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390、56752號 31 丁○○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12時11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丁○○佯稱可以儲值至平台電子錢包之方式在電商平台仲介商品買賣抽成賺取利潤,致丁○○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5日12時11分許,匯款4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56752偵卷第5至6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56752偵卷第19、20頁反面至28頁) 32 辛○○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辛○○佯有新葡京賭博平台可儲值遊玩獲利,惟需先匯入保證金始能出金,致辛○○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7日12時15分許,匯款3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80040偵卷第31至38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轉帳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80040偵卷第66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040、80687號、113年度偵字第517、5966號 33 丙○○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丙○○佯稱可一起投資房地產獲利,致丙○○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6日11時54分許,匯款20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80687偵卷第35至36頁) ②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80687偵卷第41頁) 34 丑○○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丑○○佯有gateio網站可投資獲利,惟需先匯款成為會員始能提領獲利金額,致丑○○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8日17時許,匯款10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80687偵卷第45至47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80687偵卷第56、40至46頁) 35 甲○○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甲○○佯有樂天商城可先替客人代墊消費金額獲利,致甲○○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5日11時37分許,匯款2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517偵卷第64至67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517偵卷第77至78、79頁) 36 寅○○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寅○○佯有亞馬遜跨境電商購物平台可販售商品獲利,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寅○○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9時47分許,匯款6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517偵卷第13至14頁) ②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517偵卷第17至18、24頁) 37 癸○○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癸○○佯有樂天購物平台可網拍獲利,惟需先儲值始可盡快出貨給下單客人,致癸○○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10時10分、10時11分許,先後匯款5萬元、5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517偵卷第27至29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517偵卷第43、47至58頁) 38 戊○○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戊○○佯有博奕網站可投資獲利,致戊○○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6日9時4分許,匯款6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5966偵卷第25至27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5966偵卷第39、42頁) 39 子○○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子○○佯有投資網站可投資獲利,惟需先繳納保證金始能出金,致子○○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4日9時46分許,匯款15萬元至天○○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4092偵卷第15頁正反面) ②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4092偵卷第17、1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