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76號
ULDV,113,訴,276,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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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蔡依芯
被 告 林淑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2年度附民字第65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知悉近年社會上詐欺集團為躲避追查,使用人頭帳戶 作為詐欺、洗錢工具氾濫,而金融機構帳戶、虛擬貨幣帳 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 其已預見將金融機構金融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虛擬貨幣帳戶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無相當信賴基礎 之他人,可能供詐欺者所用,便利詐欺者得詐騙不特定民 眾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再將該犯罪所得轉出,製造金 流斷點,達到掩飾、隱匿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卻 仍基於縱然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給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掩 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使用之工具使用,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各別犯 意,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前某時,為申辦貸款而結識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家儀」之詐欺集團 (下稱B詐欺集團)成員,為謀「李家儀」允諾之投資分 紅,依「李家儀」之要求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辦Ma icoin之虛擬貨幣帳戶(下稱本案虛擬貨幣帳戶),並將 本案虛擬貨幣帳戶綁定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並將本案虛擬貨幣帳戶之 帳號密碼及系爭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均交由「李 家儀」所屬之B詐欺集團使用。嗣「李家儀」及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本案虛擬貨幣帳戶及系爭帳戶後,即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故意,於 112年3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原告,佯稱以富銀投 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新 臺幣(下同)80萬元、轉帳至系爭帳戶,而受有損失。  ㈡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 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756 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現今詐欺集團詐騙手法花招百出,無所不騙,除一般以詐 騙電話誘使民眾匯款外,利用刊登求職廣告或申辦貸款廣 告手法,或利用網路傳播可在瞬間大量獲取利益之投資訊 息,誘騙他人加入網路群組進而騙取金錢等事,早經政府 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然原告在如今防詐訊息、宣傳 如此廣泛的臺灣社會中,卻仍想不勞而獲,加入B詐欺集 團設立之詐騙群組中,並在未進一步查證下,直接將金錢 匯入B詐欺集團提供之系爭帳戶,原告對損害之發生或擴 大自屬與有過失,故被告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請求 鈞院減輕或免除被告之賠償責任。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本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346、34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則原告之主張自屬可 信。
  ㈡至上訴人另抗辯被上訴人就其受詐騙亦與有過失乙節,按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損 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須其過失行為亦係造成該 損害發生之直接原因,始足當之。如損害之發生,因加害 人一方之故意不法行為引起,被害人縱未採取相當防範措 施或迴避手段,不能因此認被害人對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 失,而有前揭過失相抵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1 5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原告因B詐騙集團成員之故 意不法行為,致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之系爭帳戶,縱 其未採取相當防範措施或迴避手段,不能因此認原告對損 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亦無可採。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80 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准許。    
五、本件被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然原告起訴 並未聲請假執行,故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不為假執行之宣 告,則就被告聲明宣告免為假執行部分,亦無裁判之必要, 應予說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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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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