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盈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39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盈姿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廖盈姿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3日中午某時,在雲林 縣斗六市棒球場附近,向真實身分不詳、社交通訊軟體Face book暱稱「無名」之人無償取得不詳數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22時 許,因廖盈姿在雲林縣崙背鄉統一超商崙中門市內昏倒,經 送往雲林基督教醫院急救,於該院急診室護理師吳佳穎協助 其更衣時,發現其身上攜帶有疑似毒品物品,遂於112年4月 4日0時25分許通報警方,員警到場處理後,當場扣得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188公克、0.218 9公克、0.1832公克)、注射針筒2支(其中一支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本日未進行驗 尿、採血檢驗),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廖盈姿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雲林基督教醫院急診室護理師吳佳穎於警詢時之證述 。
㈢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刑案現 場照片。
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07 號鑑驗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 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係同時、地自
「無名」處無償取得而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持有第一級毒 品罪論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 他命均係依法不得擅自持有之違禁物,竟仍為供己施用,而 向「無名」購入並持有之,其所為對社會風氣、治安造成潛 在危害,實屬不該。惟本院念及被告於警詢時已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酌以其自94年起即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之紀錄,具有多起毒品前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可徵其素行非佳,兼衡以其本案持有毒 品之數量,既其警詢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 人,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又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上開物品 乃「無名」無償給予其施用,堪認被告係供己施用而持有之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而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之包裝袋、以及附 表編號2所示、檢驗出含有毒品成分之注射針筒,均因沾附 有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 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毒品部分則已滅失, 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非違禁物,亦無證據顯示有供 被告本案犯行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3包 ⑴此為員警經醫院通報,而於112年4月4日1時16分許,在雲林縣西螺鎮市○○路000號雲林基督教醫院之急診室扣得(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2年4月4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外觀為晶體,驗前淨重分別為0.1265、0.2350、0.2327公克,驗餘淨重0.1188、0.2189、0.1832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07號鑑驗書)。 ⑶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計3只,因其內均殘留有毒品成分而無法完全析離,亦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 2 注射針筒 (已使用) 1支 ⑴此為員警經醫院通報,而於112年4月4日1時16分許,在雲林縣西螺鎮市○○路000號雲林基督教醫院之急診室扣得(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2年4月4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其中一支注射針筒,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07號鑑驗書)。 3 注射針筒 1支 無證據顯示有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