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77號
ULDM,113,聲,377,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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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聰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聰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聰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 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 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 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 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 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 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 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 意旨)。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 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 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 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 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 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 第14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編 號4至7所示之罪及編號10至14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711號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112年度 訴字第6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11年、6年10 月確定,則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 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 刑內部界線之拘束。
 ㈡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其中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判決併科罰金新臺幣36 萬元之部分,不在檢察官聲請本案定刑範圍內),本院審核 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參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至5、8至14所示之罪,雖均與其沾染毒品、意欲販賣毒 品之惡習有關,罪質相近,且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0年5月 至11月間,時間尚屬密接,此部分之責任非難重復程度固然 較高。然酌以受刑人所犯其餘之罪(即附表編號6、7所示之 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及殺人未遂罪),其係先以高額價金向 真實身分不詳之人購買多把槍枝、子彈,而後於其犯行事跡 敗露,為警強力攻堅其租屋處之際,其竟將所購買之其中一 把制式手槍,作為抗拒警方執行公務之用,甚至為免遭受逮 捕,持該手槍朝警方行徑方向擊發子彈,意欲開槍射殺員警 後,再另行自我了斷,從其此部分犯罪歷程以觀,除彰顯其 法敵對意識甚高、難以教化之情形外,更徵其存有視人命如 草芥、一命換一命之偏差觀念。考諸其附表所示持有槍枝、 販賣毒品、殺人未遂之犯行,均屬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罪, 縱然其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責任非難重復程度較 高,在量刑上仍不應予以減讓過多刑度,以期充分評價其長 期沾染槍毒、涉及侵害生命法益之惡劣素行及品行。基此, 本院再衡以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表,並未記載有何因素、 事由需本院於量刑時酌情參考之情節,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附表:受刑人洪聰富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5年5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3日 110年4月30日 110年5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79、37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937、69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937、69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478號 110年度訴字 第711號 110年度訴字 第7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478號 110年度訴字 第711號 110年度訴字 第7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6月30日 111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77號 編號2至3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26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非法持有制式手槍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5日 111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1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1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53號 111年度訴字 第153號 111年度訴字 第153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53號 111年度訴字 第153號 111年度訴字 第1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4至7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確定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71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殺人未遂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17年 有期徒刑7年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1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9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53號 111年度訴字 第301號 112年度訴字 第35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0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5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53號 111年度訴字 第301號 112年度訴字 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4至7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確定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3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8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73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71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2月 有期徒刑6年2月 有期徒刑6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8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31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31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620號 112年度訴字 第620號 112年度訴字 第620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620號 112年度訴字 第620號 112年度訴字 第6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4月24日 113年4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0至14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32號
編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2月 有期徒刑6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6日 110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31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620號 112年度訴字 第620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620號 112年度訴字 第6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4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編號10至14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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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