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89號
MLDV,112,補,1689,2024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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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89號
原 告 黃盛
訴訟代理人 曾星翔
被 告 張正興
張正輝
張正源
張秀綾

張宏謙
張伽鎂
張鈺晨
張文星
張文忠
張文良
張靖苓
張耀文
張獻文
張翠萍
張燕萍
陳忠源

陳正宏
陳莉羚

陳寶美
陳貴蘭
陳貴菊
玉潔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
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
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
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
)登記塗銷,系爭地上權之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
,是本件以無約定租金之情形核定。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
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
幣(下同)4,451,559元;另系爭土地地價如附表所示為18,548,
160元,則系爭土地1年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451,559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1,92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張雲修(479地號) 1,542.41 4,442,141元 18,508,920元 2 張雲修(479-1地號) 3.27 9,418元 39,240元 合計 4,451,559元 18,548,160元 備註: ⒈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⒉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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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