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2年度,1535號
MLDM,112,苗簡,1535,2024060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1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淑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60
號、第361號、第36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323號)
,嗣經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67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黎淑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一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8 行「晶片卡」更正為「SIM卡」、犯罪事實欄一㈡第12至13行 「以電話向詹文霖佯稱因先前購買書籍時,因員工設定錯誤 」更正為「以電話向詹文霖佯稱先前購買書籍時,因系統設 定錯誤」、附表編號4、5「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822)虛 擬帳號」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分別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附件二即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該等門 號SIM卡」更正為「該門號SIM卡」、第7行「晶片卡」更正 為「SIM卡」,證據部分並增列「被告黎淑珍於本院訊問時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 載(如附件一、二)。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黎淑珍提供門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 SIM卡供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使用,僅對該正犯資以助力,並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施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 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為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門號SIM卡之行為,幫助詐欺正犯分別詐欺告訴 人吳詩涵詹文霖、粘淯棠、蔡鈺文林嘉柔既遂,係以一 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5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



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112年度偵字第9323號),與原起訴 事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已婚之生活狀況、大學肄 業之教育程度(見111年度偵字第9688號卷第8頁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被告犯行造成告訴人吳詩涵詹文霖、粘淯棠、 蔡鈺文林嘉柔財產法益受損害之程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犯行,另其雖已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詹文霖成立調解 (見本院易字卷第169至170頁調解筆錄影本),並稱願以直 接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方式賠償告訴人蔡鈺文林嘉柔(見本 院易字卷第197頁本院電話紀錄表),然嗣未依約賠償告訴 人詹文霖蔡鈺文,僅有賠償告訴人林嘉柔(見本院苗簡字 卷第21至25頁本院電話紀錄表)之犯罪後態度,並參以告訴 人等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獲有任 何利益,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張亞筑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360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61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62號
  被   告 黎淑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黎淑珍知悉行動電話門號在現代社會中具有識別通話對象之 個別化特徵,乃個人對外聯繫之重要溝通工具,提供自己申 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因門號申請人與實際使用人 不同,使用者可藉此躲避檢警追查,該門號即有可能遭詐騙 集團利用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且現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甚為 簡易方便並無限制,如基於正當用途而有使用行動電話門號 之必要,以自己名義申辦即可,而無收購他人門號之必要, 又詐騙份子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電話,從 事詐欺取財犯罪,因而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檢警查緝,迭 經媒體廣為披載等情,猶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 門號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向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於111年5 月11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之SIM卡後,即於111年5月14日前某日時將該等 門號SIM卡,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份子,並 獲取不詳之報酬。嗣該詐騙份子(無證據證明係3人以上共 犯之)取得上開手機門號晶片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該詐騙份子先於111年5月14日前某日,綁定0000000000號門號 及劉基仲所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向一卡 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發之「一卡通MONEY」申請註冊LIN E PAY MONEY電子支付會員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



稱本案電支帳號,申辦人為劉基仲,涉嫌幫助詐欺取財部分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 1年5月14日完成驗證;該詐騙份子取得上開本案電支帳號後 ,再以暱稱「Bennadji Bennadji」在臉書上刊登販售音響 、筆記型電腦等商品之虛偽訊息,經吳詩涵瀏覽後,陷於錯 誤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與之聯絡達成交易,並於111年 5月16日21時34分許,以LINE PAY帳戶轉帳新臺幣(下同)2 ,000元至本案電支帳號內,嗣吳詩涵並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 ,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
㈡嗣該詐騙份子於111年5月15日,以黎淑珍申辦之上開0000000 000、0000000000號門號進行驗證而註冊取得新加坡商蝦皮 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之蝦皮購物 平台會員帳號(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經營物流運輸;再利 用網路交易付款之設定模式,向該詐騙份子所掌控之黃宜佳 蝦皮帳號axab86096(黃宜佳涉案部分,另經警移送其現居 地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虛以購買商品,待黃宜佳(賣家) 回覆後,即使該網站系統隨機產生連結賣家蝦皮帳號之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提供給該詐 騙份子使用,容任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人即於11 1年5月15日17時43分許,冒充博客來公司客服人員,以電話 向詹文霖佯稱因先前購買書籍時,因員工設定錯誤,誤將其 升級為白金會員,將導致被強制扣款,需經華南銀行驗證方 可解除設定等語;再以電話自稱係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謊稱 :要解除扣款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TM等語,致 詹文霖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而於111年5月15日分別匯 款2萬元(5筆)至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內。再 利用蝦皮購物交易訂單取消退款機制,使上開款項退回由上 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註冊綁定之蝦皮帳號 (詳如附表編號1至5)內而取得詐騙款項。嗣詹文霖發現受 騙乃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㈢嗣該詐騙份子於111年11月12日前某日時,以黎淑珍申辦之上 開0000000000號門號進行驗證而註冊取得蝦皮公司之蝦皮購 物平台會員帳號(如附表編號6、7所示)經營物流運輸;再 利用網路交易付款之設定模式,向該詐騙份子所掌控之陳秀 玲蝦皮帳號wgame0064、吳宜宣蝦皮帳號zxc00000000(陳秀 玲、吳宜宣涉案部分,另經警移送其現居地管轄地方檢察署 偵辦)虛以購買商品,待陳秀玲、吳宜宣(賣家)回覆後, 即使該網站系統隨機產生連結賣家蝦皮帳號之如附表編號6 、7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提供給該詐騙份子 使用,容任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騙份子即為以



下犯行:
⑴於111年11月12日17時20分許,在網路遊戲新楓之谷中以ID「 噁不噁心阿你」向粘淯棠佯以欲出售遊戲虛寶「精靈墜飾」 、2000元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111年11月14日17時29分 ,匯款2000元至附表編號6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內 。再利用蝦皮購物交易訂單取消退款機制,使上開款項退回 由上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綁定之蝦皮帳號(詳如 附表編號6)內而取得詐騙款項。嗣粘淯棠遲未收到虛擬寶 物發現受騙乃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⑵於111年11月12日17時20分許,在網路遊戲新楓之谷中以ID「 泓Yi」向蔡鈺文佯以欲出售遊戲虛寶、3250元等語,致其陷 於錯誤,於111年11月12日18時3分,匯款3250元至附表編號 7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內。再利用蝦皮購物交易訂 單取消退款機制,使上開款項退回由上開手機門號0000-000 000號註冊綁定之蝦皮帳號(詳如附表編號7)內而取得詐騙 款項。嗣粘淯棠發現受騙乃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吳詩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詹文霖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粘淯棠、蔡鈺文訴由苗栗縣警察 局頭份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黎淑珍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申辦本案手機門號之事實。惟辯稱交與風燕茹使用等語,然無法舉證以實其說。 2 告訴人吳詩涵詹文霖、粘淯棠、蔡鈺文於警詢中之指訴、報案資料、轉帳資料、與詐欺集團對話記錄。 1.告訴人吳詩涵遭詐騙後,依指示匯款至犯罪事實欄所述之一卡通電子支付帳戶之事實。 2.告訴人詹文霖、粘淯棠、蔡鈺文遭詐騙後,依指示匯款至犯罪事實欄所述之蝦皮會員帳戶之事實。 3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 1.前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申辦之事實。 2.該門號均為預付卡性質。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 1.前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申辦之事實。 2.該門號均為預付卡性質。 5 一卡通MONEY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記錄、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及所附會員帳號、虛擬帳號、訂單取消款項退回買家蝦皮錢包等資料 1.告訴人吳詩涵遭騙轉帳至犯罪事實欄所載一卡通電支帳戶(以被告上開門號所申辦)之事實。 2.告訴人詹文霖遭騙轉帳至犯罪事實欄所載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後,嗣遭交易取消,款項即退回以被告上開門號申辦之蝦皮會員帳戶之事實。 3.告訴人粘淯棠、蔡鈺文遭詐騙後,依指示匯款至犯罪事實欄所述之蝦皮會員帳戶之事實 二、被告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是將行 動電話門號交付予前夫的妹妹風燕茹,但沒有證據,但收到 帳單時,就去報案等語。惟查,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復 於本署詢問係向何處警局報案時,又稱並未報案等語;且觀 諸通聯調閱單所示,上開門號均為預付卡性質之門號,儲值 後即可使用,並無月租費用,亦無可能收到電信費帳單,則 被告辯稱其門號係交予風燕茹使用等語,即堪有疑。是本件 被告既將其所有具專屬性之上開門號,交予不詳之人(並非 風燕茹),而容任該不明人士對外得以上開帳戶之名義無條 件加以使用,堪認被告在主觀上已預見提供門號之行為將可 能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仍不違反其本意而執意為之,被告 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是被告所辯,尚難採信,其 犯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另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上開犯行 ,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又無證據可證被告確實已取得提供門號之犯罪所得,爰 不聲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檢察官 張 亞 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 麗 卿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申辦門號 蝦皮會員帳號 金額 (新臺幣)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822)虛擬帳號 1 0000-000000 81_kz0u9yr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 2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 3 0000-000000 8pvvavq6v7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 4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 5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 f_00yhhi35 2000元 0000000000000000 7 3250元 0000000000000000 附件二: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9323號
被   告 黎淑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原起訴案號:本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60、361、362號)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黎淑珍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罪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 9月16日,向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 000號之SIM卡後,即於111年5月14日前某日時將該等門號SI M卡,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份子,並獲取不 詳之報酬。嗣該詐騙份子(無證據證明係3人以上共犯之) 取得上開手機門號晶片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5月15日,以上開被告申辦之上



開門號進行驗證而註冊取得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之蝦皮購物平台會員帳號「f_ 00yhhi35」經營物流運輸;再利用網路交易付款之設定模式 ,向該詐騙份子所掌控之吳宜宣蝦皮帳號zxc00000000(吳 宜宣涉案部分,另經警移送其現居地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 虛以購買商品,待吳宜宣(賣家)回覆後,即使該網站系統 隨機產生連結賣家蝦皮帳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該詐騙份子使用,容任作為詐欺取 財之犯罪工具。嗣該人即於111年11月13日凌晨0時54分前, 在網路遊戲楓之谷暱稱「牙控神偷」、LINE暱稱「倫」向林 嘉柔佯稱可出售遊戲序號等語,致林嘉柔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111年11月13日凌晨0時54分許,匯款900元至附表所示之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內。嗣再利用蝦皮購物交易訂單取消 退款機制,使上開款項退回由上開手機門號號註冊綁定之蝦 皮會員帳號「f_00yhhi35」內而取得詐騙款項。林嘉柔發現 受騙乃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案經林嘉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本署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黎淑珍於偵查中之供述(見本署111年度偵字第9688號案卷)。 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申辦本案手機門號之事實。 2 告訴人林嘉柔於警詢中之指訴、報案資料。 告訴人林嘉柔遭詐騙後,依指示匯款至犯罪事實欄所述之蝦皮會員帳戶之事實。 3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 前開門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申辦之事實。 4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會員帳號、虛擬帳號、訂單取消款項退回買家蝦皮錢包等資料 告訴人遭騙轉帳至犯罪事實欄所載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後,嗣遭交易取消,款項即退回以被告上開門號申辦之蝦皮會員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另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上開犯行 ,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又無證據可證被告確實已取得提供門號之犯罪所得,爰 不聲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併案理由:被告前因提供上開手機門號予詐騙份子使用而涉 犯幫助詐欺罪嫌,經本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4日,以112年度 偵緝字第360、361、362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證。因本件被告係提供同一門號予詐騙份子使用,而 造成數被害人遭詐騙匯款之結果,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關係,為法律上一罪,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檢察官 張 亞 筑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