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義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113年度偵字第614號、113年度調偵字第303號),而被告於審判
中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801號),佐以卷內事證,本院認
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田義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田義龍係具一般智識之成年人,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對於將 所申辦之金融帳戶交由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 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及遮斷金流洗錢之用有所預見,雖尚 未達於有意使其發生之程度,惟仍基於縱使如此發生,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2年7月31日21時1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 統一超商大瑩門市,將其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臺灣土地 銀行路竹分行帳戶(下稱土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分行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帳號00 00000000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帳戶(下稱兆豐帳戶 )之提款卡,以賣貨便寄交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外匯局王 國維」之真實身分不詳人士,並透過LINE告知提款密碼,容 任該人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幫助他人掩飾、隱匿騙 款之去向暨所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 後,分別對附表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詐騙時間、方法、匯款時 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旋遭人持提款卡提領一空而不 知去向暨所在,以致檢警無從追查,祇能據報循線查獲田義 龍。
二、訊據被告田義龍於警詢時坦承上開客觀事實(臺南歸仁分局 警卷第5、14、18、22頁、高雄市刑大警卷第3至5頁)並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認罪不諱(112偵36785卷第34至36頁、金訴 卷第191頁),核與附表所示19位被害人於警詢指述遭詐騙 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被害人提出之轉帳(匯款)明細、
遭詐騙對話紀錄、被告土銀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合庫帳戶交 易明細、被告兆豐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寄送賣貨便之統一超 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被告與「外匯局王國維」之LINE對 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29、33至37、83 至91、95、116、119至128、141、143、147、165至171、17 5、177、179、193至194、202至204、210、231至239、255 至260、276、293至302、319至326、343至347、351至358、 375、378至380、393至397、413至457、459至473、477、49 1至506、519至524、527、545、547、559、575至581頁、金 訴卷第77至81、87至90、95至97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認無誤。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予暱稱「外匯局王國維」 之身分不詳人士使用,嗣被詐欺集團持以詐取被害人之款項 並將款項悉予提領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不法所 得之去向及所在,然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實施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併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
㈡被告以一個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騙如附 表所示19位被害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同時觸犯幫助 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從一重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論罪。
㈢被告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 ,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幫助洗錢之犯行,已如前述,應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助益他人 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雖其本身未 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詐欺正犯之責難性 較小,然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害,且致國家查緝犯罪受阻 、所生危害非輕,兼衡酌被害人等所受財損金額、被告於偵 審時坦白承認,並與到場之被害人均調解成立(見金訴卷第1 25至126、141至142、163至164、177至178、199至200、203 至204頁調解筆錄),而有悛悔實據,態度良好,於量刑上應
為其有利之認定,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見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陳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 經濟生活狀況(見金訴卷第191至19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㈤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良好,雖其所 為非是,惟於偵審時坦認犯行,有悛悔之意,且與到場之被 害人均調解成立,悛悔彌過之態度甚佳,經此偵審教訓,信 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上開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四、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固有將上開帳戶提供予他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及 洗錢之用,惟卷內尚乏積極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 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管領) 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茲遭被告幫助 掩飾暨隱匿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業遭不詳姓名之人提 領一空(見前揭帳戶交易明細),不屬於被告之財物或犯罪 所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容萱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陳秀蘭 暱稱「葉姿芸」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6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秀蘭後,向其佯稱:在「旭盛」APP(網址:https://m.jfmolw.top/app999/)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秀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71至75頁) 112年8月17日9時21分許 3萬元 上開土銀帳戶 2 謝念臻 (提告) 暱稱「葉姿芸」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謝念臻後,向其佯稱:在「旭盛國際投資平台」(網址:http://m.kpasvi. top/app999/)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謝念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99至105頁) 112年8月17日11時13分許 10萬元 上開土銀帳戶 3 劉浩秋 暱稱「陳婉筠」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4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浩秋後,向其佯稱:在「德億國際投資平台」(網址:https://www.fhmikx.top/app999/)上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劉浩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129至131頁) 112年8月10日9時7分許 5萬元 上開土銀帳戶 4 楊東山 (提告) 暱稱「小依」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9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楊東山後,向其佯稱:註冊「旭盛國際投資公司」網站(網址:https://m.jjlvzt.top)帳號,可抽籤買股票云云,致楊東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153至156頁) 112年8月2日12時13分許 3萬元 上開土銀帳戶 112年8月4日10時34分許、10時51分許 3萬元、2萬元 5 陳美沄 暱稱「鼎慎客服 NO.017」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4日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美沄後,向其佯稱:註冊「鼎慎」網站(網址:https://m.xdgmma.top/app999/)帳號,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美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181至183頁) 112年8月18日10時12分許 10萬元 上開土銀帳戶 6 劉麗婕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7日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麗婕後,向其佯稱:在「德億國際投資」APP上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劉麗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215至220頁) 112年8月8日9時17分許 3萬元 上開土銀帳戶 112年8月10日8時48分許、10時3分許 2萬1,500元、1萬元 112年8月16日9時39分許、9時40分許 5萬元、5萬元 7 呂連樂 (提告) 暱稱「何麗玲」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5日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呂連樂後,向其佯稱:在「德億國際投資」APP(網址:https://www.pjxoqr.top/app999/)上參加新股抽籤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呂連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241至243頁) 112年8月15日8時56分許、8時57分許 5萬元、5萬元 上開土銀帳戶 112年8月15日14時49分許 5萬元 上開合庫帳戶 8 王裕國 (提告)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7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王裕國後,向其佯稱:註冊「旭盛國際投資公司」網站(網址:https://m.vldwmn.top/app999/)帳號,進行股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王裕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263至265頁) 112年8月4日13時18分許、13時21分許 5萬元、5萬元 上開合庫帳戶 112年8月7日14時19分許、14時21分許 5萬元、5萬元 上開土銀帳戶 9 吳昭諭 (提告)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吳昭諭後,向其佯稱:在「旭盛國際投資公司」平台上進行股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吳昭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281至285頁) 112年8月8日16時1分許、16時3分許 5萬元、5萬元 上開土銀帳戶 10 林建忠 (提告)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7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建忠佯稱:註冊「鼎慎」網站(網址:https://www.oqcbjm.top/app999/)會員,進行股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建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305至309頁) 112年8月8日17時48分許、17時49分許、17時51分許 1萬元、1萬元、1萬元 上開合庫帳戶 11 邱聰訓 (提告) 暱稱「陳婉筠」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底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邱聰訓佯稱:在「德億國際投資」平台上進行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邱聰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329至332頁) 112年8月3日10時38分許 5萬元 上開兆豐帳戶 112年8月7日15時11分許 5萬元 上開合庫帳戶 112年8月15日14時54分許 6萬元 12 廖絲晴 (提告) 暱稱「林雨薇」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3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廖絲晴佯稱:加入「鼎慎證券」平台(網址:m.ciqwwr.top、m.ouesgb.top、www.oqcbjm.top),進行證券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廖絲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359至361頁) 112年8月9日15時49分許、15時51分許 9萬4,200元、2萬7,215元 上開合庫帳戶 13 李龍添 (提告)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李龍添佯稱:在「德億國際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 yrbfob.top/app999/)上進行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李龍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381至383頁) 112年8月2日12時24分許、12時25分許 5萬元、5萬元 上開合庫帳戶 14 陳志源 (提告) 暱稱「林雨薇」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志源佯稱:註冊「鼎慎證券」平台(網址:https://m.kgyatu.top/app999/),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志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401至403頁) 112年8月16日10時35分許 5萬元 上開合庫帳戶 15 王筠蓁 (提告) 暱稱「李嫚青」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筠蓁佯稱:在「德億國際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gpcesd.top/app999/)上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王筠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479至481頁) 112年8月8日8時57分許 3萬元 上開兆豐帳戶 16 鄭心怡 (提告)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鄭心怡佯稱:在「德億國際投資」app(網址:https://m.qhiylv.top/app999/)上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鄭心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509至512頁) 112年8月8日9時4分許 5萬元 上開兆豐帳戶 17 蘇美玉 (提告) 暱稱「陳婉筠」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中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蘇美玉佯稱:在「德億國際」APP(網址:https://www.fhmikx.top/aDp999/)上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蘇美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531至532頁) 112年8月10日11時58分許、12時許 5萬元、5萬元 上開兆豐帳戶 18 劉星辰 (提告) 暱稱「陳婉筠」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日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劉星辰佯稱:在「德億國際投資」網站上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劉星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551至552頁) 112年8月2日11時20分許 5萬元 上開兆豐帳戶 19 張淑芬 (提告) 暱稱「葉依雯」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4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淑芬佯稱:在「德億國際投資」網站(網址:https://m.vpdjii.top/app999/、https://m.nxnbi.top/app999)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張淑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臺南歸仁分局警卷第563至565頁) 112年8月3日14時48分許 5萬元 上開兆豐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