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簡字,113年度,24號
TCDM,113,原金簡,24,202406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志國



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213、5587、9588號、113年度偵緝字第466、467、468
、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
、480、481、48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0988、49226
、59365號、113年度偵字第20657、1198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志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 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述:
(一)被告葉志國交付金融帳戶之方式均更正為「在臺中市太平 區某統一便利商店以店到店之方式,寄送予詐欺集團成員 指定之人」。
(二)被告交付之金融帳戶資料「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除112年度偵字第40988號、113年度偵字第206 57號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外),均補充更正為「存摺、提款 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三)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葉志國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竹林派出所113年2月9日職務報 告」、「告訴人周家禾提出刑事告訴狀及所附之元大銀行 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被害人沈旭明匯款一覽表」、 「告訴人林幸蓉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范雅 虹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聯絡人資料畫面及與暱稱『盧燕 俐助教~佐妍』、『劉瑋庭』、『ProShares』之對話訊息、投 資網頁截圖、網路銀行電子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告 訴人范雅虹提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 林栢村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聯絡人資料畫面及與暱稱『 滿盈客服No.186』、『陳姿雅』、『王漢典』之對話訊息內容 、投資網頁截圖翻拍照片」、「告訴人林栢村提出之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楊雯茹提出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楊雯茹提出之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網路銀行電子 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楊雯茹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與 暱稱『徐婉玲』之對話訊息內容翻拍照片3張」、「『滿盈投 資』app網頁截圖」、「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 錄(告訴人范雅虹、林幸蓉、倪成章李永耀部分)」為 證據。
(四)本案告訴人與被害人統整如附表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為本案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已於民國112年5月 19日修正通過,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並於000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而該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 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 始得減刑,減刑要件較嚴格,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 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先予說明。
(二)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合作金庫銀行、玉山銀行、土地銀行、 台新銀行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侵害如附表「被害人」欄 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 被告就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故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並依法遞減之。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988、4992 6、59365號、113年度偵字第20657、11986號移送併辦部 分,核與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六)爰審酌被告明知目前社會以各種方式詐財之惡質歪風猖獗 ,令人防不勝防,詐財者多借用人頭帳戶致使警方追緝困 難,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率爾提供自己申 設之金融帳戶資料,造成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 人或被害人等多人之財產損失,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 交易秩序,亦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所 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部分告訴 人范雅虹、林幸蓉、倪成章李永耀達成調解成立,願分 期賠償告訴人范雅虹、林幸蓉、倪成章李永耀新臺幣( 下同)各8萬元、8萬元、50萬元、79萬8,700元等情,有 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本院原金字卷第17 3至186)存卷可考,堪認被告犯後已有勉力彌補犯罪所生 損害之舉,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 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失、前科素行,暨其於本院自 陳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 員,而獲有任何對價或利益,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本院原金 字卷第164頁),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又依卷內 事證,無從證明被告係實際上提款之人,而有何掩飾隱匿詐 欺贓款之犯行,或對匯入金融帳戶之詐欺贓款有事實上處分 權限,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 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均以銀行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起訴或併辦案號) 1 倪成章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前某日,在臉書張貼虛偽投資廣告,倪成章瀏覽及點選上開廣告,並加入LINE「支撐與壓力小課11」群組,詐欺集團成員再以暱稱「彭佳琪」與倪成章互加好友,再慫恿倪成章前往「廣源投資」投資網站APP加入會員,並向倪成章佯稱:當沖可以獲利云云,倪成章不疑有他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倪成章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倪成章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31分25秒 900,200元 葉志國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5)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82號、112年度偵字第37116號) 2 吳聯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初某日,在臉書「投資賺錢為前提」社團與吳聯福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吳聯福前往「CVC」、「ProShares」投資網站加入會員,並向吳聯福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吳聯福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向吳聯福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吳聯福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35分48秒、 112年3月30日上午9時26分29秒 50,000元 50,000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2(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66號、112年度偵字第37117號) 3 陳怡如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9日,以暱稱「謝富旭」在臉書與陳怡如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陳怡如加入「八仙過海01」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再以暱稱「林舒穎Lynn」、「王漢典」向吳聯福佯稱:操作股市需繳交分成費云云,致陳怡如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1日上午11時4分22秒 1651,312元 葉志國之玉山銀行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3(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67號、112年度偵字第37118號) 4 黃淑娟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中某日,在臉書「盧燕利存股養息」社團與黃淑娟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黃淑娟前往「ProShares」投資APP加入會員,並向吳聯福佯稱:買賣股票可以獲利云云,黃淑娟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向黃淑娟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以利投資等語,致黃淑娟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0日上午9時23分28秒 30,000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4(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68號、112年度偵字第37119號) 5 葉家伶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中旬某日,以暱稱「周仲偉」在臉書投資社團與葉家伶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葉家伶前往「ProShares」投資網站、「福兔迎祥金杯滿溢」APP加入會員,並向葉家伶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葉家伶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陳佳穎」向葉家伶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葉家伶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1日上午9時24分15秒、 112年3月31日上午9時27分46秒、 112年3月31日上午9時30分55秒、 112年3月31日上午9時32分14秒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50,000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5(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69號、112年度偵字第41706號) 6 陳聖文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8日,與陳聖文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陳聖文前往虛擬貨幣投資APP加入會員,並向陳聖文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陳聖文加入虛擬貨幣投資APP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eToroCoin客服」向陳聖文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需先匯入保證金以領取帳戶內款項等語,致陳聖文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0日上午11時16分34秒 62,000元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6(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70號、112年度偵字第42275號) 7 黃淑娥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暱稱「陳佳欣」在臉書投資社團與黃淑娥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黃淑娥前往「ProShares」投資網站APP加入會員,並向黃淑娥佯稱:購買股票、參加新股抽籤可以獲利云云,黃淑娥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助教~陳佳欣」、「客服專員」向黃淑娥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黃淑娥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0日上午9時22分12秒 24,000元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7(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71號、112年度偵字第42341號) 8 周家禾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暱稱「葉俐伶」在臉書投資社團與周家禾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周家禾前往「BR-TX」、「柏瑞投信」投資網站APP加入會員,並向周家禾佯稱:購買股票、參加新股抽籤可以獲利云云,周家禾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葉俐伶」、「柏瑞投信」向周家禾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周家禾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1日上午10時44分32秒 400,000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8(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7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479號、112年度偵字第42572號、112年度偵字第53407號) 9 李永耀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9日,以暱稱「陳姿雅」、「王漢典」在Youtube與李永耀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李永耀加入「滿盈投資」APP,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李永耀佯稱:當沖股票保證獲利云云,李永耀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滿盈客服No.186」、「劉光耀」向李永耀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李永耀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0日中午12時1分30秒 798,700元 葉志國之玉山銀行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9(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73號、112年度偵字第44668號) 10 陳怡惠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7日,以暱稱「助教~陳佳欣」在臉書投資社團與陳怡惠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及群組「養家財富共享728」後,隨即慫恿陳怡惠前往「ProShares」投資網站APP加入會員,並向陳怡惠佯稱:購買股票可以獲利云云,陳怡惠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陳怡惠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陳怡惠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35分34秒、 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37分10秒 50,000元 50,000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0(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74號、112年度偵字第45531號) 11 謝文宋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前某日,在臉書張貼虛偽投資廣告,謝文宋瀏覽及點選上開廣告,並加入LINE「步步高升015」群組,詐欺集團成員再以暱稱「林舒穎」與謝文宋互加好友,再慫恿謝文宋前往「滿盈投資」投資網站APP加入會員,並向謝文宋佯稱:當沖可以獲利云云,謝文宋不疑有他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謝文宋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謝文宋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29日上午11時14分2秒 200,000元 葉志國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5)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1(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77號、112年度偵字第46262號) 12 張中龍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年初某日,以暱稱「黃世聰」在臉書與張中龍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張中龍加入「滿盈投資」APP,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張中龍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張中龍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滿盈客服No.186」、「陳姿雅」向張中龍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張中龍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29日上午10時17分00秒 600,000元 葉志國之玉山銀行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2(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75號、112年度偵字第48631號) 13 林瑞清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7日,在臉書「盧燕利」社團與林瑞清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林瑞清前往「ProShares」投資APP加入會員,並向林瑞清佯稱:買賣股票可以獲利云云,林瑞清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向林瑞清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以利投資等語,致林瑞清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1日上午9時57分47秒 30,000元 葉志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3(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76號、112年度偵字第49359號) 14 黃子恩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初某日,以暱稱「蔡涵兒」在臉書與黃子恩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黃子恩前往「eToroCoin」虛擬貨幣投資APP加入會員,並向黃子恩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黃子恩加入虛擬貨幣投資APP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eToroCoin客服」向黃子恩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需先匯入境外稅金以領取帳戶內款項等語,致黃子恩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1日中午12時14分28秒、 112年3月31日中午12時15分41秒 100,000元 100,000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4(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78號、112年度偵字第51293號) 15 王芊瑞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以暱稱「陳姿雅」與王芊瑞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王芊瑞加入「滿盈投資」APP,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王芊瑞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王芊瑞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滿盈客服No.186」、「陳姿雅」向王芊瑞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股票中籤需儲值等語,致王芊瑞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29日上午10時6分57秒 498,700元 葉志國之玉山銀行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5(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80號、112年度偵字第54368號) 16 楊于萱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以暱稱「李慧珍」與楊于萱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楊于萱加入「聚寶」APP,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楊于萱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楊于萱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聚寶客服」、「李慧珍」向楊于萱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楊于萱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0日上午9時22分37秒 20,000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6(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81號、112年度偵字第56855號) 17 沈旭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中下旬某,在YOUTUBE張貼虛偽投資廣告,沈旭明瀏覽及點選上開廣告,並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蔣美娟」、「邱沁宜」互加好友,即慫恿沈旭明前往「ProShares」投資網站APP加入會員,並向沈旭明佯稱: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沈旭明不疑有他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沈旭明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沈旭明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0日上午9時27分47秒 40,000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7(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13號) 18 廖員瑞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4日,在臉書張貼虛偽投資廣告,廖員瑞瀏覽及點選上開廣告,並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陳淑薇」互加好友後,即慫恿廖員瑞前往「ProShares投資」投資網站APP加入會員,並向廖員瑞佯稱:買賣股票可以獲利云云,廖員瑞不疑有他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廖員瑞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廖員瑞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29分43秒、 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31分33秒 50,000元 50,000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8(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587號) 19 徐嘉翎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5日,在臉書張貼「盧燕利-存股養息」虛偽投資廣告,適徐嘉翎瀏覽及點選上開廣告,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LINE暱稱「助教-陳佳欣」加入好友,「助教-陳佳欣」隨即慫恿徐嘉翎前往「ProShares」投資APP加入會員,並向徐嘉翎佯稱:買賣股票可以獲利云云,徐嘉翎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向徐嘉翎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以利投資等語,致徐嘉翎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0日上午9時16分43秒 50,000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9(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588號) 20 林幸蓉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臉書張貼虛偽投資廣告,適林幸蓉瀏覽及點選上開廣告,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LINE暱稱「周仲偉」加入好友,「周仲偉」隨即慫恿林幸蓉前往「ProShares」投資APP加入會員,並向林幸蓉佯稱:買賣股票可以獲利云云,林幸蓉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向林幸蓉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以利投資等語,致林幸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1日上午9時56分55秒、 112年3月31日上午10時7分10秒 50,000元 50,000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226號併辦意旨書 21 李駿宏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在Youtube張貼虛偽投資廣告,適李駿宏瀏覽及點選上開廣告,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LINE暱稱「邱沁宜助教~蔣惠敏」加入好友,「邱沁宜助教~蔣惠敏」隨即慫恿李駿宏前往「ProShares」投資APP加入會員,並向李駿宏佯稱:買賣股票可以獲利云云,李駿宏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向李駿宏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以利投資等語,致李駿宏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36分29秒 50,000元 葉志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986號併辦意旨書 22 范雅虹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0日前某日,在臉書張貼虛偽投資廣告,適范雅虹瀏覽及點選上開廣告,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LINE暱稱「盧燕俐助教~佐妍」加入好友,「盧燕俐助教~佐妍」隨即慫恿范雅虹前往「ProShares」投資APP加入會員,並向范雅虹佯稱:買賣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范雅虹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向范雅虹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以利投資等語,致范雅虹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0日上午9時14分26秒 50,000元 葉志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988號併辦意旨書 112年3月31日上午9時26分31秒 50,000元 葉志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林栢村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8日,以暱稱「王漢典」與林栢村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林栢村加入「滿盈投資」APP,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林栢村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林栢村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滿盈客服No.186」、「陳姿雅」向林栢村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林栢村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31日上午11時30分4秒 298,700元 葉志國之玉山銀行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657號併辦意旨書 24 楊雯茹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在Youtube張貼虛偽投資廣告,適楊雯茹瀏覽及點選上開廣告,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LINE暱稱「徐婉玲」與楊雯茹結識並加入LINE好友後,隨即慫恿楊雯茹加入「滿盈投資」APP,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楊雯茹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楊雯茹加入投資網站會員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向楊雯茹佯稱需先匯入投資款項等語,致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27分1秒、 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28分21秒、 112年3月29日上午10時17分5秒 50,000元 50,000元 250,000元 葉志國之玉山銀行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365號併辦意旨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