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3年度,32號
TYDM,113,原金訴,32,2024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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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佑晟


選任辯護人 廖慈怡律師
黃健淋律師
被 告 何謌




選任辯護人 陳柏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6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佑晟犯附表二編號1、2、3、4宣告刑與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3、4宣告刑與沒收欄示之刑,沒收如附表二編號1、2、3、4宣告刑與沒收欄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何謌犯附表二編號1、2、5、6宣告刑與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5、6宣告刑與沒收欄所示之刑,沒收如附表二編號1、2、5、6宣告刑與沒收欄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 實
一、周佑晟何謌於民國000年0月間,分別加入「小林哥」、「 林嘉岱」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 」、「凱瑞金融客服經理」、「CALISTA」、「BASIS」、「 鄭熙雯」、「黃佩君」、「曉妍」、「zz843」、「1s56387 7」等成年人所組成之犯罪組織詐欺集團。何謌提供牧羊人 何謌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牧羊人貿易公司名下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周佑 晟提供其名下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 作人頭帳戶。周佑晟何謌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周佑晟、何 謌與「小林哥」、「林嘉岱」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 體LINE暱稱「楊應超」、「凱瑞金融客服經理」、「CALIST A」、「BASIS」、「鄭熙雯」、「黃佩君」、「曉妍」、「 zz843」、「1s563877」等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 別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詐騙方式,各 對附表一編號1之黃玉梅、附表一編號2之邱照真施詐,各使 黃玉梅邱照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各於附表編一號1、2 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 號1、2所示帳戶,經詐欺集團成員層轉匯款至何謌申辦之牧 羊人何謌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謌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周佑晟申辦之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周佑晟則於112年5月30 日12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提領現金200萬元,復依「小林哥」之指示將提領現金交 付與「小林哥」,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移 轉特定犯罪所得。 ㈡周佑晟與「小林哥」、「林嘉岱」及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凱瑞金 融客服經理」、「CALISTA」、「BASIS」、「鄭熙雯」、「 黃佩君」、「曉妍」、「zz843」、「1s563877」等成年人 ,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一編號3、4所示詐騙方式 ,各對附表一編號3之黃柏源、附表一編號4之胡志昆施詐, 各使黃柏源胡志昆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3 、4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 號3、4所示帳戶,經以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層轉至周佑晟 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由周佑 晟於112年6月1日13時5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號彰 化銀行南崁分行,提領現金300萬元,復依「小林哥」之指 示將提領現金交付與「小林哥」,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去向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 ㈢何謌與「小林哥」、「林 嘉岱」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 、「凱瑞金融客服經理」、「CALISTA」、「BASIS」、「鄭 熙雯」、「黃佩君」、「曉妍」、「zz843」、「1s563877 」等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一編號5、6所 示詐騙方式,各對附表一編號5之陳一吉、附表一編號6之蕭 鈞元施詐,各使陳一吉、蕭鈞元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 表一編號5、6所示時間,各匯款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金額 至附表一編號5、6所示帳戶,經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層轉 至何謌申辦之牧羊人何謌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再由何謌於112年6月2日12時31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中和分行,提領現金 300萬元,復依「林嘉岱」之指示將提領現金交付與「林嘉



岱」,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移轉特定犯罪所 得。㈣嗣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何謌周佑晟,並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3年1月21日14時19分許起至同日14 時25分許止,在屏東縣○○鄉○○路00○00號搜索扣得周佑晟持 有之iPhone 12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13年1月21日15時20分許起至 同日15時40分許止,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搜 索,扣得何謌持有之iPhone 12Pro手機1支(IMEI:0000000 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 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邱育濬、辯護人就檢 察官所舉證據,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 力,自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被告周佑晟何謌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法官訊問、準 備程序、審理中先後坦承前開犯罪事實,並經如附表一編號 1至6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指述甚詳,且有國泰世華銀行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彰化銀行取款憑條2紙、彰化銀行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被害人邱照真網路轉帳交易明 細6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代製傳票專用)、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4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3紙、臉書 頁面擷取照片、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新光銀行 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2紙、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影本、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9張、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陽信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國 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等件可佐 。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被告2人上開洗錢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經修正 ,將原所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為「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並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 效施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 告2人,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被告2人所為,均係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1、2之加重 中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與「小林哥」、「林嘉岱」及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凱瑞金融 客服經理」、「CALISTA」、「BASIS」、「鄭熙雯」、「黃 佩君」、「曉妍」、「zz843」、「1s563877」等成年人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周佑晟就附表一編號3、4之 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與「小林哥」、「林嘉岱」及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凱瑞金 融客服經理」、「CALISTA」、「BASIS」、「鄭熙雯」、「 黃佩君」、「曉妍」、「zz843」、「1s563877」等成年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何謌就附表一編號5、6之 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與「小林哥」、「林嘉岱」及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凱瑞金 融客服經理」、「CALISTA」、「BASIS」、「鄭熙雯」、「 黃佩君」、「曉妍」、「zz843」、「1s563877」等成年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各以 一行為而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附表一編號2之加重詐欺取 財罪、一般洗錢罪等數罪名;被告周佑晟各以一行為而觸犯 附表一編號1、3、4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等數 罪名;被告何謌各以一行為而觸犯附表一編號1、5、6所示 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分 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 2人所犯洗錢罪部分,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均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審酌被告分別參與 上開犯罪組織,各提供上開帳戶供為詐欺犯罪款項匯入、轉 入、提領之帳戶,被告周佑晟負責提領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被告何謌則負責提領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或將匯入其帳戶贓款轉入周佑晟上開帳戶,由周佑晟提領 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遂行犯罪計畫,製造金流斷點 ,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 騙金額之困難度等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與其2人犯後分 別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被告周佑晟於警詢自陳高職肄業 ,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何謌於警詢自陳專科畢業 ,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他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2人各所犯 上開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罪,犯罪時間相距甚近,應受非 難重複程度較高等一切情狀,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扣案之上開2支手機,分別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檢察官另聲 請沒收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云云,惟被告2人雖分別有上開層 轉、提領行為,惟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何犯罪所得,無 從為沒收犯罪所得之諭知,檢察官此部分聲請,難依所請。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中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 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 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第四層帳戶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1 黃玉梅 假投資 112年5月30日11時14分許、112萬8,148元 羅竹蘭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30日11時42分許、117萬3,800元 吳佳諭申辦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30日11時43分許、118萬元 牧羊人貿易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30日11時51分許、200萬元 周佑晟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邱照真 假投資 112年5月30日10時25分許、4萬4,000元 羅竹蘭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30日10時8分許、76萬3,700元 吳佳諭申辦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30日10時10分許、88萬元 牧羊人貿易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30日10時4分許、5萬元 3 黃柏源 假投資 112年6月1日11時30分許、44萬元 郭佩蓉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日11時31分許、40萬元 堃元國際陳嘉武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日11時47分許、150萬元 周佑晟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胡志昆 假投資 112年6月1日12時45分許許、50萬元 郭佩蓉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日11時31分許、63萬元 堃元國際陳嘉武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日12時49分許許、150萬元 周佑晟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陳一吉 假投資 112年6月2日10時17分許、48萬元 郭佩蓉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2日10時18分許、48萬1,000元 堃元國際陳嘉武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2日10時30分許、100萬元 牧羊人何謌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蕭鈞元 假投資 112年6月2日10時55分許、79萬元 邱于珉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2日10時58分許、103萬元 堃元國際陳嘉武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2日11時1分許、130萬元 牧羊人何謌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宣告刑與沒收 對應附表一之行為 1 周佑晟何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周佑晟持有iPhone 12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何謌持有之iPhone 12Pro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 附表一編號1。 2 周佑晟何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周佑晟持有iPhone 12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何謌持有之iPhone 12Pro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 附表一編號2。 3 周佑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周佑晟持有iPhone 12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 附表一編號3。 4 周佑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周佑晟持有iPhone 12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 附表一編號4。 5 何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何謌持有之iPhone 12Pro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 附表一編號5。 6 何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何謌持有之iPhone 12Pro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 附表一編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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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