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御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楊長淇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96年8月10日 15,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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