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08號
第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忻
邱瑜心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彭宥恩
許佩如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4
38號、112年度偵字第82554號、第80415號)及追加起訴(113年
度偵字第17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地○○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54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宙○○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酉○○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事 實
一、地○○於民國112年10月底某日,加入由子○○、宙○○、酉○○、 少年黃○凱(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如附表二所 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數名實際參與詐騙被害人之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 詐取他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從事向第一層收水者收取詐欺犯 罪所得之工作(即第二層收水者)。
二、子○○、宙○○各自與酉○○、地○○、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 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7、 20至31所示時間,對如附表三編號1至7、20至31所示告訴人 施以如附表三編號1至7、20至31所示詐術,如附表三編號1 至7、20至31所示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如附表三編 號1至7、20至31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三編號1至7、20至31所示 金融機構帳戶。嗣子○○、宙○○分別依「土地公」指示拿取如 附表三編號1至7、20至31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並將該等提款卡均交給酉○○測試能否使用及更改為新密碼 ,酉○○再依「土地公」指示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至7、20至31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與子○○、宙○○,子○○、宙○○旋依「 土地公」指示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7、20至31所示時、地,使 用如附表三編號1至7、20至31所示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並輸 入新密碼之方式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如附表三編號1至7、20至 31所示金融機構帳戶領取如附表三編號1至7、20至31所示款 項,再將領得款項全數交給酉○○,酉○○再將收得如附表三編 號1至7、20至31所示詐欺犯罪所得轉交給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地○○,以此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掩飾或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三、酉○○為成年人,其與少年黃○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如 附表三編號8至19所示時間,對如附表三編號8至19所示告訴 人施以附表所示詐術,如附表三編號8至19所示告訴人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如附表三編號8至19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三 編號8至19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嗣少年黃○凱依「土地公」指 示拿取如附表三編號8至19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並將該等提款卡交給酉○○測試能否使用及更改為新密碼 ,酉○○再依「土地公」指示交付如附表三編號8至19所示金 融機構帳戶金融卡與少年黃○凱,少年黃○凱旋依「土地公」 指示於如附表三編號8至19所示時、地,使用如附表三編號8 至19所示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並輸入新密碼之方式操作自動
櫃員機自如附表三編號8至19所示金融機構帳戶領取如附表 三編號8至19所示款項,再將領得款項全數交給酉○○,以此 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 向及所在。
四、子○○、酉○○(以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未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且因追加起訴之如附表四所示告訴人 與起訴之如附表三所示告訴人不同,兩者屬數罪關係,故起 訴效力未及於追加起訴部分,本院自不得逕自審理)與本案 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分別 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對如附表四所示告訴人施以如附表四 所示詐術,如附表四所示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如附 表四所示金額至如附表四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嗣子○○依「土 地公」指示拿取如附表四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並將該等提款卡均交給酉○○測試能否使用及更改為新密碼 ,酉○○再依「土地公」指示交付如附表四所示金融機構帳戶 金融卡與子○○,子○○旋依「土地公」指示於如附表四所示時 、地,使用如附表四所示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並輸入新密碼 之方式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如附表四所示金融機構帳戶領取如 附表四所示款項,再將領得款項全數交給酉○○,酉○○再將收 得之如附表四所示詐欺犯罪所得轉交給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以此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地○○、子○○、宙○○及酉○○(下稱被告四人)所犯,均非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 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四人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檢察官、被告四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論罪科刑應適用之法條,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詳如附件一、二)之記載 ,並補充及更正如下:
(一)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四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之自 白(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81、2
83、292、326-327頁),核與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證據 相符,足認被告四人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一致,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四人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
(二)應適用之法條部分補充及更正:
1、罪名補充及更正:
(1)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見本院卷第347-348 頁),被告地○○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最先繫屬於 法院案件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即為本案附 表三編號20所示犯行,故除起訴書所載罪名外,被告地○○所 為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
(2)被告酉○○於行為時,為已滿18歲之成年人,而黃○凱於行為 時係15歲少年,有黃○凱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113年度偵 字第11438號卷第29頁正面),且被告酉○○於偵訊時已供認 其知悉黃○凱為未滿18歲之人(見112年度偵字第80415號卷 第246頁),是被告酉○○與少年黃○凱共同實施如附表三編號 8至19所示犯行之罪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成年人與少年 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成 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洗錢罪。起訴書認被告酉○○此等部分所為 ,僅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容有誤會。 2、共同正犯部分更正:
(1)被告子○○、酉○○及參與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犯行之本案詐 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 條規定,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2)酉○○、少年黃○凱及參與如附表三編號8至19所示犯行之本案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如附表三編號8至19所示成年人與少 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有犯意聯絡與行 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地○○、宙○○、酉○○及參與如附表三編號20至31所示犯行 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如附表三編號20至31所示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依刑法第28條規定,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4)被告子○○、酉○○及參與如附表四所示犯行之本案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間就如附表四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皆應論以 共同正犯。
3、罪數部分補充及更正:
(1)按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 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 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 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 ,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 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 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 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 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 ,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 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 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 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 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 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 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 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 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 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 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 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 ,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 足(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刑事判決意旨)。 經查,,且依照前開判決意旨,被告地○○本案所犯參與犯罪 組織罪,自應與其於本案附表三編號20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犯。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地○○所為 另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然此罪名與起訴之如附表三編號 20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部分,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基於審判不可 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本院於 113年5月2日審理程序時已當庭告知被告地○○上開罪名,已 無礙被告地○○防禦權之行使,併此說明。
(2)被告子○○、宙○○、酉○○及地○○分別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7及如 附表四、如附表三編號20至31、如附表三編號1至31、如附 表三編號20至31所示各罪,均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被告子○○、宙○○及地○○皆從一重論以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酉○○則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7、20至 31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三編號 8至19係從一重論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罪處斷。起訴書記載被告四人就如附表三所示全部犯行,皆 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實有誤會。 (3)被告子○○、宙○○、酉○○及地○○分別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7及如 附表四、如附表三編號20至31、如附表三編號1至31、如附 表三編號20至31所示各罪,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均應分論 併罰。起訴書記載被告四人就如附表三所示全部犯行,皆應 分論併罰,亦有誤會。
4、刑罰加重及減輕事由部分補充及更正:
(1)被告酉○○與少年黃○凱共同實施如附表三編號8至19所示犯行 ,皆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書記載被告酉○○與少年黃○凱應就如 附表三所示全部犯行,均應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認 。
(2)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甚詳。 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 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 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 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 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 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 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 併評價在內(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80號刑事判決 意旨)。經查,被告四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其等 各自所犯洗錢犯行,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四人 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被告四人就其等 各自所犯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成年人與少 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論處,就此等想像競合輕罪得 減刑部分,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 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3)被告地○○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從事「第二層收水」之工作, 參與如附表三編號20至31所示犯行,因收取之詐欺犯罪所得 金額為998,000元、被害人數達12位,所造成之損害結果非 微,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自難認輕微,並無依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併此 敘明。
二、科刑部分
(一)爰審酌被告四人均值具有勞動能力之年紀,身心狀況均無異 常,皆可找到足以溫飽的工作,明知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 ,其等恣意參與詐欺集團的詐欺及洗錢行為往往對被害人之 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侵害,竟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金錢 ,只想著在短時間內賺取高額收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各 自與同案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分別參與以如附 表三、四所示方式參與犯行,就本案詐欺集團之運作具有相 當助力,亦造成檢警機關追查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困難 ,助長詐騙歪風熾盛,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 ,所為均值非難,復被告地○○、子○○、宙○○及酉○○所經手之 詐欺犯罪所得各為998,000元、881,000元、998,000元、2,1 17,000元,所造成之損害均甚為嚴重,再被告地○○、子○○、 宙○○均獲得犯罪報酬(金額詳下述),又被告子○○、酉○○雖 業與告訴人亥○○、F○○、戌○○和解,但因第一期賠償金的給 付日期為113年8月,故被告子○○、酉○○均尚未開始依約實際 給付賠償金填補告訴人亥○○、F○○、戌○○所受之實際金錢損 害,尚難因此遽給較輕刑罰之優惠,此外,被告子○○業因強 盜、恐嚇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而入監執行中,被告宙○○亦因 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入監執行,被告酉○○則曾 因幫助洗錢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該三人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97-403頁 、卷第頁、第364-366頁),足徵該三人素行均不佳,惟被 告四人均非本案詐欺集團最核心成員,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認犯行,因而均符合洗錢部分於偵查及審判時均自白 之減輕其刑規定,再被告地○○尚未因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此有被告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 見本院卷第347-348頁),堪認被告地○○素行尚可,暨被告 四人自陳如附表五所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及教育程度(見 本院卷第327-32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復考量被告四人所為雖均屬相同性質之犯罪,且行為態 樣相仿,動機及手段相近,然所侵害者均係具有不可替代性 、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參以 惡性程度來說,第二層收水者高於第一層收水者,第一層收 水者高於車手,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各定其等應執 行之刑。
2、本院就被告所犯經整體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罪刑相當原則, 並充分評價、考量於具體科刑時,認就被告四人各自所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 取財罪之自由刑,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不併宣告輕罪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之「併科罰金刑」(參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旨),併此指明。三、沒收部分
(一)犯罪物品沒收
扣案之被告地○○所持用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為其所有供其用於如附表三編號20至31所示犯行之物,又查 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之情形,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被告酉○○持用之 手機(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因被告 酉○○否認有用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8及附表四所示犯行,又卷 內查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酉○○有將上開手機用於如附表三編 號1至8及附表四所示犯行,故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難認有 據,應予駁回。
(二)犯罪所得沒收
1、被告子○○、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宙○○於警詢時供認 其因擔任如附表三編號1至7及如附表四所示犯行之車手、如 附表三編號20至31所示第二層收水者、車手而各自取得報酬 10,545元、40,000元、40,000元(見本院卷第281頁,112年 度偵字第80415號卷第305頁正面),復被告子○○、地○○、宙 ○○均尚未給付賠償金與如附表三編號1至7及如附表四所示告 訴人、如附表三編號20至31所示告訴人,且均查無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之情形,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未扣案之被告子○○、地○○、宙○ ○因參與如附表三編號1至7及如附表四所示犯行、如附表三 編號20至21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即款項10,545元、40,000元 、40,000元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酉○○固擔任如附表三所示全部犯行之第一層收水者,惟 被告酉○○否認有因此取得任何報酬,又卷內查無積極事證, 足認被告有因此取得任何報酬或附表三所示告訴人遭詐騙之 金額,自無從遽認被告酉○○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無 依刑法第38條之1、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偵查起訴,檢察官劉哲名追加起訴,檢察官鄭皓文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附表及編號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之諭知 1 地○○ 附表三編號20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1月。扣案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附表三編號21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扣案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附表三編號22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附表三編號23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附表三編號24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扣案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附表三編號25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附表三編號26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扣案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附表三編號27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附表三編號28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扣案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附表三編號29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附表三編號30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附表三編號31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扣案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2 子○○ 附表三編號1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三編號2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三編號3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附表三編號4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附表三編號5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附表三編號6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附表三編號7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附表四編號1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四編號2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3 宙○○ 附表三編號20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1月。 附表三編號21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三編號22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三編號23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三編號24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三編號25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三編號26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附表三編號27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7月。 附表三編號28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附表三編號29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三編號30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三編號31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4 酉○○ 附表三編號1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三編號2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三編號3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附表三編號4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附表三編號5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附表三編號6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附表三編號7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附表三編號8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三編號9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三編號10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三編號11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附表三編號12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三編號13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三編號14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三編號15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三編號16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附表三編號17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三編號18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三編號19 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三編號20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1月。 附表三編號21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附表三編號22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三編號23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三編號24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三編號25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三編號26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附表三編號27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三編號28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附表三編號29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三編號30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7月。 附表三編號31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 【附表二】
編號 即時通訊軟體 匿稱 1 Telegram 土地公 2 Telegram 遇水則發 3 Telegram 小彰 4 Telegram 無名氏 【附表三】(以下金額與起訴書所載相異者為扣除金融手續費)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新臺幣) 提領時、地及金額 金融機構帳戶 提領車手 收水車手 照片編號(113偵11438卷內照片編號) 1 甲○○ (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05 19:40 金額: 47998元 (起訴書誤載40798) 112/10/05 19:48 金額: 2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 吳依柔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1 112/10/05 19:00 00000元 (起訴書誤載40798元) 112/10/05 19:49 金額: 2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 吳依柔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2 2 亥○○ (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06 19:36 金額: 49985元 19:39 金額: 49989元 (起訴書誤載49985元) 112/10/06 19:51 金額: 20000元 112/10/06 19:52 金額: 20000元 112/10/06 19:53 金額: 2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蘆正店 郭洺安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3、4、 5 112/10/06 19:39 金額: 49989元 (起訴書誤載49985元) 19:51 金額: 20020元 (起訴書誤載49989元) 112/10/06 19:53 金額: 20000元 112/10/06 19:54 金額: 20000元 112/10/06 19:55 金額: 2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蘆正店 郭洺安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6、 7、 8 112/10/06 19:49 金額: 49989元 112/10/05 20:03 金額: 6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蘆洲空大郵局 郭洺安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9 112/10/06 19:51 金額: 20020元 112/10/05 19:55 金額: 2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蘆正店 郭洺安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10 3 申○○(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07 00:03 金額: 49123元 112/10/07 00:08 金額: 20000元 112/10/07 00:08 金額: 20000元 112/10/07 00:09 金額: 2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聯邦銀行蘆洲分行 郭洺安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11、 12、 13 112/10/07 00:04 金額: 48066元 112/10/07 00:09 金額: 20000元 112/10/07 00:10 金額: 20000元 112/10/07 00:10 金額: 17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聯邦銀行蘆洲分行 郭洺安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13、 14、 15 4 壬○○(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06 19:45 金額: 99970元 112/10/06 20:01 金額: 10000元 112/10/06 20:02 金額: 60000元 112/10/06 20:03 金額: 6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空大郵局 郭洺安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16、 17、 18 5 E○○(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13 21:20 金額: 49988元 112/10/13 21:33 金額: 20000元 112/10/13 21:34 金額: 20000元 112/10/13 21:35 金額: 2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街00號全聯蘆洲重陽店 周淑敏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19、 20、 21 112/10/13 21:23 金額: 47123元 112/10/13 21:35 金額: 20000元 112/10/13 21:36 金額: 20000元 112/10/13 21:37 金額: 17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街00號全聯蘆洲重陽店 周淑敏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21、 22、 23 6 午○○(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15 18:06 金額: 49985元 112/10/15 18:29 金額: 6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板橋站前郵局 黃英傑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24 112/10/15 18:08 金額: 29987元 112/10/15 18:29 金額: 60000元 112/10/15 18:30 金額: 6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板橋站前郵局 黃英傑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24、 25 112/10/15 18:10 金額: 27123元 112/10/15 18:30 金額: 6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板橋站前郵局 黃英傑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25、 26 112/10/15 18:14 金額: 29985元 112/10/15 18:30 金額: 60000元 112/10/15 18:31 金額: 17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板橋站前郵局 黃英傑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26 112/10/15 18:34 金額: 12015元 112/10/15 18:48 金額: 12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兆豐商銀板橋分行 黃英傑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27 7 丙○○(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15 18:34 金額: 50000元 112/10/15 18:40 金額: 20000元 112/10/15 18:41 金額: 20000元 112/10/15 18:41 金額: 2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縣○○道○段000號富邦銀行板新分行 江佳軒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28、 29、 30 112/10/15 18:35 金額: 50000元 112/10/15 18:41 金額: 20000元 112/10/15 18:42 金額: 20000元 112/10/15 18:42 金額: 2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富邦銀行板新分行 江佳軒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30、 31、 32 112/10/15 18:53 金額: 5801元 112/10/15 18:59 金額: 1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元大銀行板橋分行 江佳軒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33 112/10/15 18:56 金額: 4250元 112/10/15 18:56 金額: 1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元大銀行板橋分行 江佳軒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子○○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33 8 H○○(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20 19:11 金額: 16088元 112/10/20 19:18 金額: 16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那于庭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35 9 F○○(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20 19:22 金額: 30988元 112/10/20 19:26 金額: 4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那于庭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37 10 A○○ (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20 19:23 金額: 10000元 112/10/20 19:26 金額: 4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那于庭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38 112/10/20 19:24 金額: 8000元 112/10/20 19:28 金額: 9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那于庭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39 11 丑○○(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20 20:07 金額: 43995元 112/10/20 20:12 金額: 44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那于庭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40 112/10/20 20:11 金額: 4123元 112/10/20 20:13 金額: 8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那于庭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41 12 天○○(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20 20:11 金額: 3988元 112/10/20 20:13 金額: 8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那于庭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42 13 巳○○(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20 20:29 金額: 9999元 112/10/20 20:34 金額: 1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那于庭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43 14 辛○○(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20 20:45 金額: 9015元 112/10/20 20:49 金額: 9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那于庭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44 15 寅○○(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23 21:56 金額: 30988元 112/10/23 22:00 金額: 20000元 112/10/23 20:01 金額: 11000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王俊翔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45、 46 16 戌○○(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23 22:42 金額: 49985元 112/10/23 22:46 金額: 20000元 112/10/23 22:47 金額: 20000元 112/10/23 22:48 金額: 1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王俊翔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47、 48、 49 112/10/23 23:20 金額: 30000元 112/10/23 23:24 金額: 20000元 112/10/23 23:24 金額: 1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王俊翔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50、 51 17 戊○○(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23 19:12 金額: 33993元 (起訴書誤載33933元) 112/10/23 19:15 金額: 20000元 112/10/23 19:16 金額: 14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施明智 第一銀行 000- 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53、 54 18 丁○○(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23 19:24 金額: 49987元 112/10/23 19:28 金額: 20000元 112/10/23 19:29 金額: 20000元 112/10/23 19:29 金額: 1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施明智 第一銀行 000- 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55、 56、 57 19 癸○○(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23 19:38 金額: 25917元 112/10/23 19:43 金額: 16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施明智 第一銀行 000- 00000000000 黃○凱 一層 酉○○ 二層 不明 58 20 C○○(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0/31 17:13 金額: 49987元 112/10/31 17:21 金額: 6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蔡宜瑄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宙○○ 一層 酉○○ 二層 地○○ 59 112/10/31 17:14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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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 宙○○ 一層 酉○○ 二層 地○○ 68、 69 112/11/01 00:36 金額: 49098元 112/11/01 00:37 金額: 50000元 112/11/01 00:38 金額: 9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李苡鉉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宙○○ 一層 酉○○ 二層 地○○ 69、 70 112/11/01 00:42 金額: 29985元 112/11/01 00:47 金額: 3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李苡鉉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宙○○ 一層 酉○○ 二層 地○○ 71 112/11/01 00:47 金額: 19985元 112/11/01 00:47 金額: 2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李苡鉉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宙○○ 一層 酉○○ 二層 地○○ 72 25 黃○○(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1/01 17:18 金額: 33087元 112/11/01 17:23 金額: 20000元 112/11/01 17:26 金額: 13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洪振欽 連線銀行 000- 000000000000 宙○○ 一層 酉○○ 二層 地○○ 75、 76 26 未○○ (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1/01 17:56 金額: 15017元 112/11/01 18:17 金額: 10000元 112/11/01 18:18 金額: 5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洪振欽 連線銀行 000- 000000000000 宙○○ 一層 酉○○ 二層 地○○ 73、 74 112/11/01 17:14 金額: 49987元 112/11/01 17:23 金額: 20000元 112/11/01 17:24 金額: 20000元 112/11/01 17:25 金額: 1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洪振欽 連線銀行 000- 000000000000 宙○○ 一層 酉○○ 二層 地○○ 77、 78、 79 112/11/0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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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 宙○○ 一層 酉○○ 二層 地○○ 92 29 庚○○(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1/01 17:23 金額: 19123元 112/11/01 17:29 金額: 19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光華郵局 潘亞萍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宙○○ 一層 酉○○ 二層 地○○ 93 30 玄○○(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1/01 17:34 金額: 17059元 112/11/01 17:39 金額: 17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智華門市 潘亞萍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宙○○ 一層 酉○○ 二層 地○○ 94 31 辰○○(提告) 網拍解除分期付款 112/11/01 17:46 金額: 49986元 112/11/01 17:53 金額: 20000元 112/11/01 17:54 金額: 00000 000/11/01 17:54 金額: 2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智華門市 陳宥蓁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宙○○ 一層 酉○○ 二層 地○○ 95、96、97、 112/11/01 17:47 金額: 49983元 112/11/01 17:54 金額: 20000元 112/11/01 17:54 金額: 20000元 112/11/01 17:55 金額: 20000元 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智華門市 陳宥蓁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宙○○ 一層 酉○○ 二層 地○○ 97、 98、 99、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1 李宸瑋 112年10月5日 網路操作解除錯誤設定 ①112年10月5日晚上7時3分許 ②112年10月5日晚上7時7分許 ①49,985元 ②15,123元 吳依柔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5日晚上7時12分許,提領65,000元。 2 E○○ 112年10月13日 網路操作解除錯誤設定 ①112年10月13日晚上9時42分許 ②112年10月13日晚上9時47分許 ①22,015元 ②30,985元 周淑敏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3日晚上9時52分至55分許,提領20,000、20,000、13,000元。
【附表五】
編號 被告 家庭環境 經濟狀況 教育程度 1 地○○ 需照顧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弟弟 羈押前在砂石場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 高中肄業 2 子○○ 由子○○母親照顧子○○的3歲女兒 入監服刑中 國中肄業 3 宙○○ 阿嬤獨居 入監服刑中 高中畢業 4 酉○○ 無家人需要酉○○照顧 入監服刑中 高職畢業
【附件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1438號
112年度偵字第82554號
第80415號
被 告 子○○
宙○○
酉○○
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酉○○(飛機暱稱樂樂)、子○○(飛機暱稱酒國女英雄)、地○○ (飛機暱稱糖寶寶)、宙○○(飛機暱稱黑人牙膏)與少年黃○ 凱(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年籍詳卷,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少年法庭審理)於民國112年10月加入飛機暱稱「土地公」 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收 水。酉○○、子○○、地○○、宙○○與少年黃○凱加入上開詐欺集 團後,即夥同「土地公」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 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機房成員以 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所 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再分別由附表所 示之提領車手,持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所示 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將提領之贓款交付與如 附表所示之收水車手一層酉○○,酉○○復將贓款於112年11月1 日凌晨12時35分許及18時40分許,分別在新北市○○區○○○000巷 ○○○○市○○區○○○000號交付與如附表所示之收水車手二層地○○ ,地○○再將款項交付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 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 移轉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酉○○於警詢時、偵查中及羈押審理時之自白 被告酉○○坦承有管理提款卡、向附表所示提領車手收水、將贓款交付與被告地○○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獲得1%報酬之事實。 2 被告子○○於警詢時、偵查中及羈押審理時之自白 被告子○○坦承有提款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將款項交付與被告酉○○,而獲得1.5%報酬之事實。 3 被告地○○於警詢時、偵查中及羈押審理時之自白 被告地○○坦承有向被告酉○○收取贓款,後交付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獲得1%報酬之事實。 4 被告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宙○○坦承有提款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將款項交付與被告酉○○,而獲得1.5%報酬之事實。 5 同案被告少年黃○凱於警詢時之證述 同案被告少年黃○凱坦承有提款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將款項交付與被告酉○○之事實。 6 證人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證及各該被害人提供之匯款單據及對話紀錄截圖、報案單據 遭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而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7 如附表所示提領車手之監視器畫面 被告子○○、地○○、宙○○與少年黃○凱有提款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8 被告酉○○交水之監視器翻拍畫面 被告酉○○如附表所示擔任收水車手之事實。 9 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號交易明細 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被告子○○、地○○、宙○○與少年黃○凱有提款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1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酉○○、子○○、地○○、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 等罪嫌。被告酉○○、子○○、地○○、宙○○就附表所示之犯行, 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均論以 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酉○○、子○○、地○○、宙○○及少年黃 ○凱與「土地公」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酉○○、子○○、地○○、宙○○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再被告酉○○為成年人 ,與少年黃○凱共犯如附表所示之本案犯行,請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被 告子○○、地○○所有之手機各1支,均為被告子○○、地○○與詐
騙集團成員間聯絡之用,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沒收之。另被告酉○○、子○○、地○○、宙○○均於偵查 中坦承受有提領總金額1%及1.5%之報酬,為犯罪所得,請依 刑法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 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卯○○
【附件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7694號
被 告 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舜股)審理之113年度金訴字第608號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子○○於民國112年10月初加入通訊軟體飛機暱稱「土地公」、 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遇水則發」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嗣夥同暱稱「土地公」、「 遇水則發」等不詳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機房成員 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 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再由子○○,持該等金融 機構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至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之便利商店內,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將提領 之贓款交付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 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 所得。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子○○坦承有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提款附表所示之款項等情 2 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證及其等所提供之匯款單據及對話內容截圖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遭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而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之事實。 3 監視器畫面截圖 被告提領詐欺款項之事實。 4 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號交易明細 附表所示告訴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被告有提款附表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子○○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嫌。被告與暱稱「土地公」、「遇水則發」等不詳之人及 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罪之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 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斷。
三、追加起訴之依據:被告子○○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提領款項, 涉犯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由本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11438號、112年度偵字第82554號、第80415號提起 公訴,現由貴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08號(舜股)審理中, 有該案起訴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本 案所犯與前案係一人犯數罪,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 之相牽連案件,爰提起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劉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