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010號
PCDM,113,金訴,1010,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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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偉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8
37號、112年度偵字第31930號、112年度偵字第40518號、112年
度偵緝字第343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43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
344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44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442號),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
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偉傑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的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以下補充外,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偉傑在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認 罪的自白。
 ㈡法條部分:
  1.被告的行為,是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2.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有經過修正 ,經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的條文對被告較為有利,所以 應該要適用修正前的規定。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承認洗錢罪,可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之規定,就其幫助洗錢罪減輕其刑,並遞減之。二、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並特別注意下 列事項,認為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1.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手段:被告知道詐欺集團已經嚴重侵 蝕社會治安,破壞人際間的信任,也造成很多人損失巨額 財產,痛苦不堪,卻仍然隨便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供詐欺集 團使用,讓詐欺集團可以對他人進行詐騙以及洗錢犯罪。  2.犯罪所生之損害:被告交付的帳戶數量為1個,帳戶被使 用的時間不長,但仍間接使起訴書所載之告訴人受有財產 損害,犯罪所生之損害不輕。
  3.犯罪後之態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坦承犯



行,有面對司法裁判的勇氣,並與到庭之告訴人達成調解 ,但尚未履行完畢。
  4.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從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來看,被告之前沒有因為犯罪被法院判刑的紀錄,素 行良好,本次是初犯。而被告自承其學歷為高中肄業,目 前從事行政人員,需要撫養雙親、配偶以及1名未成年子 女。 
三、不予緩刑宣告的說明:
  被告先前雖然沒有犯罪的紀錄,但因為本案的被害人共有10 名,被告目前僅與到庭的1名告訴人達成調解,達成調解的 比例過低,所以本院認為還是應該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不 適合直接宣告緩刑。
四、沒收:
  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獲得相關犯罪所得,無 需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3837號 112年度偵字第31930號
112年度偵字第40518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438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439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440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441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3442號
  被   告 廖偉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偉傑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無故將自己之 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極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 ,並藉以作為隱匿其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用,而製造金流斷點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前某 時,在新北市○○區○○路00號5樓住處附近,將其名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 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附表所示詐術,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至壬○○名 下中信帳戶內,旋遭轉出一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附表所示之報告機關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偉傑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將名下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不詳人士之事實。 2 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1份、匯款紀錄截圖1張 證明告訴人辛○○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3 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1張 證明告訴人丁○○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4 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畫面截圖4張、匯款紀錄截圖1張 證明告訴人甲○○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5 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匯款紀錄截圖3張 證明告訴人乙○○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6 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出對話紀錄1份、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 證明告訴人庚○○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7 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匯款紀錄翻拍照片1張 證明告訴人子○○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8 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 證明告訴人戊○○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9 告訴人呂OO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1份、匯款紀錄截圖2張 證明告訴人呂OO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10 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1份、匯款紀錄截圖1張 證明告訴人丙○○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11 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其提出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各1張 證明告訴人癸○○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12 被告名下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1份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被告名下中信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廖偉傑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 、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且為幫 助犯。又被告以一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且侵害數被害人法益,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另被告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檢察官 己 ○ ○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施用詐術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報告機關 相關案號 1 辛○○ 於111年6月23日起,暱稱「Bonny」、「Goldsilver Meta財務客服」、「線上客服─小李」、「信貸經理」、「Eric三方金流服務」、「Nancy金流會計」、「羅昱翔」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至網站「https://Lwmy97.myrnanez.com」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6月24日10時47分許 3萬元 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23837號 2 丁○○ 於111年6月5日起,暱稱「DREAM妮可」、「超夢計畫─東哥」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至「富發娛樂」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6月23日15時30分許 2萬元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31930號 3 甲○○ 於111年6月8日起,暱稱「與邦妮作夥」、「DREAM妮可」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加入接單行列獲利云云。 111年6月23日15時26分許 3萬元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112年度偵字第40518號 4 乙○○ 於111年6月16日起,暱稱「力群創投─阿樂」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如要提領獲利需要另外匯款云云。 ①111年6月24日12時13分許②111年6月24日12時14分許③111年6月24日12時32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4萬1,000元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112年度偵緝字第3442號(112年度偵字第7151號) 5 庚○○ 於111年6月中旬起,暱稱「辰希」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至「HANGSENG」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6月24日12時45分許 30萬元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112年度偵緝字第3441號(112年度偵字第14962號) 6 子○○ 於111年6月23日起,暱稱「黃CEO」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至「www.stetup99.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6月24日12時9分許 1萬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112年度偵緝字第3440號(112年度偵字第16609號) 7 戊○○ 於111年6月9日起,暱稱「敏貞」、「品涵」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至指定網頁投資操盤獲利云云。 111年6月24日13時38分許 40萬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112年度偵緝字第3440號(112年度偵字第16609號) 8 呂OO 於111年6月24日前某時起,暱稱「幸福小資公差」、「區域指導疑難雜症排解」、「台灣地區經濟體 黃CEO」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應徵線上打字人員,另休閒時間可投入本金玩線上賽車博弈獲利,藉此增加收入云云。 ①111年6月24日12時6分許②111年6月24日12時7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112年度偵緝字第3440號(112年度偵字第16609號) 9 丙○○ 於000年0月間某時起,暱稱「怡櫻」、「人事襄理品涵」、「亞太區域金融執行長Louis」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至「HANGSENG」網站投入資金,操作外匯訂單獲利云云。 ①111年6月24日12時32分許②111年6月24日12時3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112年度偵緝字第3439號(112年度偵字第24249號) 10 癸○○ 於111年6月1日起,暱稱「力群創投─阿樂」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投資以太幣獲利云云。 111年6月21日14時41分許 3萬9,000元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112年度偵緝字第3438號(112年度偵字第26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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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